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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通讯与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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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方便开展工作,提高双方的工作效率,双方提供以下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       。

  收件地址:       。

  电话:       。

  电子邮箱:       。

  乙方联系人:       。

  收件地址:       。

  电话:       。

  电子邮箱:       。

  2.双方履行合同的有关事项,按照上述约定通知到对方联系人的,视为完成通知送达。

  3.双方的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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