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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智榕旅游
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与落实各项安全法令、规程和条例,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程施工、生活常用的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主要是:各种压力容器(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蒸汽锅炉)浓硫酸、浓硝酸、放射性仪器(核子密度仪)、雷管、炸药、导火索、硫磺、汽油、油漆及其他的一些危险品。

第二条 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的购买、运输、存放、使 用、直到废弃物的处理,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手续,加强管理。

第三条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的 库房地面应平整,通风应良好,有防潮、防高温措施。库房周围应有防洪排水沟。

第四条 库房应整洁卫生,货架罢放整齐,物品陈列有序,放置稳固。 第五条 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除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外,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化学专业基础,熟悉常用危险品基本性能,掌握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按章 办事,确保仓库安全。

第六条 库内及库房四周严禁烟火,并设有独用的防火通道口,消防设施、报警器必须齐全有效,并有明显的安全标志。经常检查,及时发现隐患,严格控制仓 库内温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登 记,入库后应进行定期检查。严格实行专人专房(或柜)

专帐管理,存放易爆、剧 毒物品的柜门或房门锁匙,实行两人同时保管,做到双人领发双人使用,以确保绝 对安全。

第八条 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应分开存放,严禁混放在 一起,其中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小于 5 米,使用时与明火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 米。

第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保管、发放应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 核子密度仪的操作人员在操作仪器时,应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其他人员应远离仪器。

第十一条 领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时,要应根据实际使用量领取, 不能少用多领,对其领、用、余、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领用的易燃、易爆、 剧毒物品,因工作任务改变,或其他原因没有用完的应及时交回仓库,办理退还清 帐手续。

第十二条 凡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的项目部,要制 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使用者要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的管理、领取、使用 人员,必须按上述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违者对其造成的损失,应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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