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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量、品质、包装案例

来源:智榕旅游
 标题:一、数量、品质、包装案例 [案例1]

1996年10月7日,香港LINKVEST 有限公司与奥玛维塔船务公司(ALMAVITA SHIPPING CO.)签订航次期租船合同,租用后者的“奥玛维塔”轮(M/V ALMAVITA),运输一批钢材从乌克兰伊利切夫斯基至中国汕头港。租船合同附加条款约定:“如果承租人或他的代理人要求,船长应授权承租人和/或他的代理人代表船长,按照大副收据签发任何所出示的提单,而不对本租船合同产生影响。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提单与大副收据不一致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11月14日,F. H. Bertling Gesellschaft m.b.h.作为承租人的代理,代表“奥玛维塔”轮船长,在维也纳签发了两套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记载,已装上“奥玛维塔”轮的乌克兰盘元数量为19,484卷,毛重为10,039.432公吨。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与大副收据一致,重量则是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记载,比大副收据少9.388吨。“奥玛维塔”轮在汕头港卸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短少240卷142.412吨。

货物收货人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偿付短货损失、检验费、短货部分的保险费和违约罚金等共38,024美元及人民币150,838.43元。奥玛维塔船务公司答辩认为,其没有签发也没有授权自称代表船长的F. H. Bertling Gesellschaft m.b.h.公司签发提单。该提单对奥玛维塔船务公司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请求法院驳回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根据承租人香港LINKVEST有限公司与奥玛维塔船务公司签订的航次期租船合同,承租人和/或他的代理人有权代表船长,按照大副收据签发提单。据此,出租人已将船长的提单签发权授予了承租人。承租人(或通过其代理人)以船长名义签发的提单,依照租船合同就是船长签发的提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由此可见,作为出租人的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即是所涉提单的承运人,应受该提单的约束。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已经通过合同将船长签发提单的权利授予了承租人,不存在对承租人(通过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进行追认的必要。奥玛维塔船务公司认为该提单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奥玛维塔船务公司赔偿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短少货物的实际价值38,065.73美元及其利息;驳回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的违约罚金和检验费请求。 [案例2]

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C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笔冻野味,3月8日接到通知行转来对方开来信用证,其信用证中有关部分条款规定:

“900 M/Tons of Frozen Pheasant,Male and female,in- cluding:300 M/Tons of A grade,2.5 kgs.min Per brace,300 M/Tons of B grade, 2.25 kgs min.per brace.30O M/Tons of C grade,2 kgs.mln.per brace.Packed in woodencases.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In two equal lots by separatevessels. The first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April 30,1997. The second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May 15,1997.”(900公吨凉山鸡,雌雄成对,其中包括A级3O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5公斤山级30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25公斤,C级30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公斤。木箱包装。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第一批须于1997年4月30日前装运,第二批须于1997年5月15日前装运)

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条款规定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的要求和库存情况,决定安排这样分两批装运: 第一批装450公吨,其中包括:A级140公吨,B级160公吨,C级150公吨。 第二批也装450公吨,其中包括:A级160公吨,B级140公吨,C级150公吨。 食品进出口公司于4月匕日将第一批450公吨货物装运完毕,16日即备齐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对外寄单。但于28日却接到开证行拒付通知

“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发现单证不符。我信用证规定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运,但根据我所收到的单据表明你方未按照每批等量分部装,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并联系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

4月28日食品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的拒付的意见,经有关人员研究后决定除向买方C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外,同时于4月 30日向开证行答复如下:

“你4月 28日关于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所谓单证不符问题,我们认为,你信用证总货量共900公吨,虽然规定„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但我第一批于 4月 15日装运了450公吨,并计划在下月15日前再装450公吨,正好是等量两批分船装,因此我第一批装450公吨的单据完全符合你信用证的要求,你行应该接受单据。 4月30日,5月2日又接到开证行电:

“你4月 30日电悉。关于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问题,我行认为虽然你方第一批按450公吨装运,但我信用证规定货物分等量两批装运,而且货物数量分有三项,所以分批应包括三项中每一项都必须分等量装运。即你方亦应按我信用证规定第一批装A级150公吨;B级150公吨;C级150公吨,才符合信用证规定。而你方A级只装140公吨,B级却装160公吨,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经我行再三研究,确实无法接受。请速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5月2日也接到买方C贸易有限公司来电称:

“关于你4月 30日电对第X X X X号合同项下900公吨冻山鸡A、B两等级数量未按等量装运的情况,我们再三研究实难接受。我们合同虽然未明确,但信用证规定等量两批分别装运,而且你方又接受了信用证,我才与用户订安如此交货数量。由于你方在本批未按该三种等级规格分别等量装运,即对A级少交IO公吨,使我无法向用户交货,用户向我索赔XXXX美元。 根据上述情况,你方应负担由此而引起的我方损失,否则我们无法接受你方单据。

5月2日食品进出口公司考虑货已到达目的港,对方又不接受单据,货物如继续拖延无人提货,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食品进出口公司最后只好答应赔偿对方部分损失才结案告终。 分析:

据了解,食品进出口公司在装运时对于三种等级没有各以 50%比例分等量两批装出,其客观原因是当时 A级库存的货源暂时短10公吨,所以计划于第二批装运时补10公吨。又由于经办人员没有充分理解信用证条款,认为信用证规定90O公吨分等量两批装运,也就是说第一批装运的数量应该是 900公吨之 50%,即装运 450公吨就已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了。至于三种等级的数量如何搭配的问题,信用证并没有特别要求和任何限制,所以可以随便安排。这是食品进出口公司发生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本案例的信用证规定900公吨货物包括三种等级,并且三种等级各规定有数量,然后又规定数量分相等的两批装运,当然包括三种等级的数量都要按等量分两批装。否则就是不符合信

用征的规定。

食品进出口公司最后考虑本批货物并不是一般的杂货,而是冻鲜货物。货已到目的港,对方不接受单据,又无法收回货款,如果再拖延下去无人提货,货物将受到更大的损失,所以才被迫接受对方的赔偿的要求,造成了这次的损失。 本案例的教训可以说主要有两条:

其一是审查信用证工作薄弱。外贸企业一般都有审证工作,如果各外贸企业能专门设立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审证人员负责审证工作,其效果要好些。要求在审证工作时能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逐字逐句地严格审核。遇到不了解或不清楚的条款绝不可自以为是,应及时与有关方面了解、商讨,最后落实。如果办不到,绝对不能随便进行装运,严格掌握修改信用证后才能装运。

其二就是加强单证工作。如本案例的情况,作为单证人员应该把好单证的关。本案例的单证明显存在单证不符,本案例的单证人员如果在装运前接到货运委托单或在制单前就发现提出问题,本案例可能得到避免。 [案例3]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L 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台30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分析: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的数字执行。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特,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可以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另外,若遏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 [案例4]

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tB减5%的滋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丁5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攫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7

评折: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案例5]

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

评析:问题主要出在文字说明方面。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中外文同时并用。具体到本案例,当地人除了对仕女图投入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即使消费者知道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质量如何?还是无从知道。因此上述包装不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谈购买? [案例6]

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柜收。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

评折:有些国家的法律,把买卖分为两类,一种叫凭样品买卖,一种叫凭说明买卖。后者所包括的范围很广,不仅涉及商品品质方面的问题,也包括数量,甚至包括合同中有关装运期、包装和货物花式搭配方面的陈述。按照英国买卖法的规定,凡合同中一切有关货物“说明”的事项都是合同的要件,如有违反,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中,英国法认为,包装是属于“说明”的组成部分,屑于要件,卖方违背合同要件,买方有理由 拒收全部货物,也可以接受合乎规定部分,拒收不合规定部分,并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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