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逐级请示报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向局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科室、局属单位人员向本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业务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二条 越级请示报告。在局分管领导外出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请示,但事后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条 科室及局属单位在本级范围内不能解决而需要有关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事先请示征得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事项类别报局人事科或办公室准备议题上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讨论研究。
第四条 凡以本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必须经局长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个人、科室及局属单位一律不得擅自作出涉及本局的一切请示或报告,经授权的除外。
第五条 凡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请示报告。各科室、局属单位的请示报告要经本科室(单位)负责同志把关,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经局长批示并在统一思想和口径的基础上进行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 要认真执行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
大情况和突发事件以及 __ 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事件、重要动态要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紧急和一时难以查明的情况,可边报边查。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守纪律、懂规矩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外出请示报告的重要性并做好外出请示报告工作,强化组织观念、严明组织纪律,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外出。1、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离开本市的,须向局长请示报告。2、主任科员、副科级以下干部离开本市超过 1 天的,须向本科室(单位)负责人请示报告,2 天以上(含 2 天)的,还须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3、在国家法定假期(即国务院20__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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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印发的《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所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假期)、双休日外出,均执行请示报告制度。4、领导干部外出应提前 2 天向相关领导请示报告;为妥善应对重大紧急事件,保持工作联系,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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