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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医疗器械政策法规及标准

来源:智榕旅游
软科学研究项目报告

国内外医疗器械政策法规及标准

比较研究专题报告

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2013年12月

前 言

医疗器械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将医疗器械行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严格的医疗器械市场准入制度和相关的法规体系,这些法规既有相通之处,又存在许多差异。

开展国内外医疗器械政策法规及标准的对比研究,一直是医疗器械产业界及政府监管部门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方面有助于现代产业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帮助创新型自主品牌企业在国际市场中把握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变化发展趋势,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另一方面,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讲,也可为监管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医疗器械法规体系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由于各国家和地区相关法规、标准众多,使得此类研究工作的开展十分困难。基于此,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特邀请业内资深人士、企业代表,组织研究并编写了《国际医疗器械法规研究专题报告》。这些人员均具有多年从事医疗器械法规事务方面的丰富工作经验,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体系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本报告对国内外医疗器械监管政策法规及产品标准的现状、差异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对比研究,一共十二章,第一章为法规综述;第二章至第十三章分别从监管模式、医疗器械分类、标准、检测模式、临床要求、质量体系及生产监管、上市准入模式、流通监管模式、上市后监督模式,以及体外诊断试剂法规要求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形成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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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在编撰过程中得到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参加本项目的研究单位有: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业聚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奥咨达医疗器械咨询机构、深圳市龙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撰写人员有:蔡翘梧、胡辉、黄进、乐秋红、李玲、李秀兰、柳永英、施小立、谭传斌、杨龙、张强、张晓华、张艳红、钟志辉(按姓氏排列)等。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本报告仅代表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个人意见,由于水平有限,时间仓促,难免有遗漏和错误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在今后修订完善。若读者对本报告的观点有不同看法,欢迎提出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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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医疗器械法规综述....................................................................................................................... 4 第二章 医疗器械监管模式对比............................................................................................................... 9

1. 各国医疗器械监管模式介绍 ........................................................................................................ 9 2. 中国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现状 ..................................................................................................... 16 3. 医疗器械监管模式对比及建议 ................................................................................................. 16 第三章 医疗器械分类对比..................................................................................................................... 19

1. 各国医疗器械分类介绍 ............................................................................................................. 19 2. 中国医疗器械分类现状 ............................................................................................................. 23 3. 医疗器械分类对比及建议 ......................................................................................................... 24 第四章 医疗器械标准对比..................................................................................................................... 26

1. 各国医疗器械标准介绍 ............................................................................................................. 26 2. 中国医疗器械标准现状 ............................................................................................................. 30 3. 医疗标准对比及建议 ................................................................................................................. 31 第五章 医疗器械检测模式对比............................................................................................................. 33 第六章 医疗器械临床要求对比............................................................................................................. 36

1. 各国医疗器械临床要求介绍 ..................................................................................................... 36 2. 中国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要求现状 ............................................................................................. 49 3. 医疗器械临床要求对比及建议 ................................................................................................. 50 第七章 医疗器械质量体系与生产监管对比 ......................................................................................... 52

1. 各国质量体系与生产监管介绍 ................................................................................................. 52 2. 中国质量体系与生产监管现状 ................................................................................................. 57 3. 医疗器械质量体系与生产监管对比及建议 ............................................................................. 58 第八章 医疗器械上市准入模式对比 ..................................................................................................... 61

1. 各国医疗器械上市准入模式介绍 ............................................................................................. 61 2. 中国医疗器械上市准入模式现状 ............................................................................................. 69 3. 医疗器械上市准入模式对比及建议 ......................................................................................... 70 第九章 医疗器械流通监管模式对比 ..................................................................................................... 71

1. 各国医疗器械流通监管介绍 ..................................................................................................... 71 2. 中国医疗器械流通监管介绍 ..................................................................................................... 77 3. 医疗器械流通监管对比及建议 ................................................................................................. 79 第十章 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督模式对比 ................................................................................................. 81

1. 各国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督模式介绍 ......................................................................................... 81 2. 中国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督现状 ................................................................................................. 83 3. 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督对比及建议 ............................................................................................. 84 第十一章 体外诊断试剂法规要求对比 ................................................................................................. 90

1. 体外诊断试剂法规体系范围描述 ............................................................................................. 90 2. 体外诊断试剂法规要求及对比分析 ......................................................................................... 90 3. 法规发展趋势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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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医疗器械法规综述

医疗器械法规,是各个国家、地区的政府和主管当局监管医疗器械的依据。由于医疗器械不同于其它普通商品,它关系到操作者、使用者或患者的安全健康问题,为此,全世界所有发达经济体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建立了医疗器械监管体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目前各个国家、地区的医疗器械监管体系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是类似于如下中国监管体系的金字塔式结构。

上图为金字塔式结构的中国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就第二层的法律而言,目前中国尚未制订专门针对医疗器械监管的类似于《药品法》的法律;第三层是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通常包括上市前和上市后监管要求;第四层是由国家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发布的部门法规,指导医疗器械制造商在设计、生产、注册登记、销售、售后等各个环节符合法规要求。

其他国家与中国医疗器械监管体系类似,但部分国家和地区医疗器械涵盖动物用医疗器械,本报告不涉及该部分。本报告的重点研究范畴是对应于中国监管体系第三、四层的医疗器械法规。

以下将针对美国、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法律法规,及对全球医疗器械法规协调做出重大贡献的GHTF、IMDRF、AHWP组织做综述性介绍。

1. 各国医疗器械法规综述 1.1 美国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是美国人类和健康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 Human Services,DHHS)的下设机构之一,负责对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兽药等产品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其负责医疗器械的部门是CDRH(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作为一个在世界范围备受关注的监管机构,美国FDA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医疗器械相关的主要法律有:

󰁺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

󰁺 Medical Device Amendments Act

医疗器械修订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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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odernization Act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代化法案

󰁺 Medical Device User Fee And Modernization Act

医疗器械用户收费和现代化法案

医疗器械相关的主要法规有:

󰁺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CFR)Title 21

联邦法规第21卷

指南性文件数量巨大,属于非强制性法规要求,举例如下:

󰁺 Guidance for industry: Part 11, Electronic Records; Electronic

Signatures — Scope and Application

工业指导文件: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范围和应用 Part 11

󰁺 Guidance for industry: Non-Clinical Engineering Tests and Recommended

Labeling for Intravascular Stents and Associated Delivery Systems 工业指导文件:心血管支架和相关的输送系统临床前的工程测试和推荐的标示

1.2 欧盟

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且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处理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

目前,欧盟委员会已颁布实施三个医疗器械指令,以使医疗器械投放市场的规定协调一致。

󰁺 Council Directive 93/42/EEC on Medical Devices(MDD)

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

󰁺 Council Directive 90/385/EEC on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AIMD)

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90/385/EEC

󰁺 Council Directive 98/79/EEC on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IVDD)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98/79/EEC

欧盟委员会也制订了以下医疗器械相关的主要法规,例如:

󰁺 Reclassification of hip, knee and shoulder joint replacements,

Commission (Directive 2005/50/EC) 臀部,膝盖和肩部连接假体的重新分类

󰁺 Reclassification of breast implants (Directive 2003/12/EC)

胸部植入物的重新分类

󰁺 Electronic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medical devices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207/2012) 电子版医疗器械说明书

󰁺 MD manufactured utilising tissues of animal origin (Directive

2003/32/EC)

采用动物来源的材料制造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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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n IVD

诊断试剂的常用技术要求

󰁺 Eudamed - European Databank on Medical Devices

Eudamed -欧盟医疗器械数据库

欧盟委员会也制订医疗器械相关的指南(超过30个),例如: 󰁺 Guidance: 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MEDDEV 2.4

医疗器械分类的指南

󰁺 Clinical evaluation: Guide for manufacturers and notified bodies

MEDDEV 2.7/1

针对制造商和公告机构在临床评估方面的指南

1.3 日本

日本厚生劳动省(Ministry of Health, Labor and Welfare,MHLW)是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厚生劳动省于1960年首次颁布《药事法》(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药品包括诊断试剂、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品质,及其安全性和有效性。随后该法律在2002和2003做过修订,修订内容于2005年正式生效。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

󰁺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 (PAL)

药事法

医疗器械相关主要法规,例如: 󰁺 Enforcement Ordinance for PAL

药事法施行令

󰁺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for PAL

药事法施行规则

󰁺 GQP Ministerial Ordinance

良好质量管理省令

󰁺 QMS Ministerial Ordinance

质量管理体系省令

󰁺 GLP Ministerial Ordinance

良好实验室规范省令

󰁺 GCP Ministerial Ordinance

良好临床试验规范管理省令 󰁺 GVP Ministerial Ordinance

良好警戒规范省令

医疗器械通知文件相当于指南性文件,种类和数量较多,举例如下:

󰁺 MHLW No.298: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医疗器械分类的通知文

󰁺 MHLW No.2:Sterilization residual limitation 灭菌残留的限度的通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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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澳大利亚

治疗品管理局(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TGA)是澳大利亚政府健康和老龄部所属的一个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澳大利亚的治疗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基因科技和血液制品)。TGA开展一系列的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以确保在澳大利亚提供的治疗品符合适用的标准,并保证澳大利亚社会的治疗水平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较高的水平。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

󰁺 Therapeutic Goods Act

治疗品法案

󰁺 Therapeutic Goods (Charges) Act

治疗品(收费)法案

医疗器械相关法规:

󰁺 Therapeutic Goods Regulations

治疗品法规

󰁺 Therapeutic Goods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治疗品(医疗器械)法规

󰁺 Therapeutic Goods (Charges) Regulations

治疗品(收费)法规

医疗器械相关指南文件

󰁺 Australian regulatory guidelines for medical devices (ARGMD)

澳大利亚医疗器械法规指南

1.5 全球协调工作组Global Harmonization Task Force(GHTF)

全球协调工作组(Global Harmonization Task Force,GHTF)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医疗器械法规协调的组织,成立于1992年。它是一个为应对日益增长的医疗器械法规的全球统一协调的需求而成立的志愿组织。其五个发起成员为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主席由发起国的法规主管机构轮流担任。自2006年起,会员也增加AHWP、ISO及IEC等3个组织。

GHTF工作目的是在于建立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估与品质系统检查等国际技术规范,协助各个国家医疗器械监管的主管当局建立技术共识,采用相同的要求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奠定国际间互相承认的基础,以推动国际贸易。同时GHTF也是作为信息交换平台,分享会员的医疗器械监管的经验。

GHTF主要的途径是通过出版和发布被成员国政府认可的基本的监管指导性文件,和相对应法规的统一司法解释指南,给各国法规主管机构提供监管参考。

GHTF组织在2012年11月正式宣布关闭,被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者论坛(The International Medical Device Regulators Forum,IMDRF)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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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者论坛The International Medical Device Regulators Forum(IMDRF)

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者论坛(The International Medical Device Regulators Forum,IMDRF)成立于2011年10月,由来自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欧盟、日本、美国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医疗器械监管机构的代表在渥太华召开会议,宣布成立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者论坛。IMDRF将以论坛的形式讨论未来医疗器械监管协调的方向。IMDRF是一个在医疗器械全球协调工作组(GHTF)的工作基础上,由来自全球的医疗器械监管者自愿成立的组织,该组织旨在加速国际医疗器械监管的协调和融合。

目前IMDRF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国和GHTF基本相同,有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巴西。中国和俄罗斯的管理委员会资格正在确认过程中。世界卫生组织是该组织的观察员。

IMDRF管理委员会由成员国的监管官员组成,将会提供论坛来制定关于策略、政策、方向、会员资格及活动方面的指南。管理委员会每两年开一次会议,会议议程包括了一次面向所有相关方,包括工业界、学术界、医疗健康专业人士及消费者和病人组织的公开会议。IMDRF的主席和秘书处采取年度轮换的方式。

现在该组织处于良好的运作过程中。

1.7 亚洲协调工作组织Asia Harmonization Work Party (AHWP)

亚洲医疗器械法规协调组织(Asian Harmonization Working Party,AHWP)是由亚洲地区包括中国、韩国、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印度等23个经济体所组成之医疗器材法规调和组织,该组织于1999年成立,是亚洲各国医疗器械法规主管机构与业者推动法规协调的重要组织。

AHWP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各国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轮流主办。其目的在于形成亚洲地区的医疗器械的法规协调的共同的方向,提供一个探讨和培训的平台,促进信息的交流。

AHWP积极地参与和开展各种活动,与法规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区域性或国际化的合作。例如,对AHWP成员现有的医疗器械法规的对比性研究;在AHWP协调医疗器械的定义、分类和术语;规范上市后警戒系统;通过培训提高水平;在东盟推进通用的申报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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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器械监管模式对比

医疗器械的迅猛发展,已成为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人类维持生命健康带来了福音。然而,医疗器械在对人体健康和保健中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还含有潜在的风险。因此,各国政府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方在了重要的位置,并制定了相应的医疗器械监管制度。

本章概括介绍了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和日本,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和中国,以及部分东盟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监管模式。后续章节将对各经济体对不同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的具体监管要求展开详细阐述。

1. 各国医疗器械监管模式介绍 1.1 美国 1.1.1 监管机构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是美国人类和健康服务部(DHHS)的下设机构之一,共由生物制品评价研究中心(CBER)、器械和放射产品健康中心(CDRH)、药物评价研究中心(CDER)等部门组成。除血源筛查的医疗器械由生物制品评价研究中心(CBER)负责管理外,其余的医疗器械产品均由器械和放射产品健康中心(CDRH)负责管理。

1.1.2 如何监管

《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把医疗器械分为三类,即Ⅰ类“普通管理(General Controls)”产品、Ⅱ类“普通+特殊管理(General & Special Controls)”产品和Ⅲ类“上市前批准管理(Pre-market Approval,PMA)”产品。除非法规豁免,Ⅰ 类、Ⅱ 类器械及少量Ⅲ类器械通常要求上市前通告(510(k));而Ⅲ 类器械则大多数要求提交上市前批准(PMA)。在美国,医疗器械的上市前审批由FDA总部进行统一管理,虽然有一部分产品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评,但最终的批准权都还是在FDA总部。

在上市后监管方面,由于FDA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是在符合GMP要求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在产品上市后,FDA会通过质量体系检查,建立追溯制度,不良事件报告,召回和上市后临床研究等手段来进行监管。

1.2 欧盟 1.2.1 监管机构

欧盟对医疗器械的监管是由各国主管当局及欧盟统一授权的公告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其中,主管当局是国家的权力机关,由各成员国任命,负责处理不良事件的报告、产品召回、产品分类裁定、咨询、制造商和制造商在欧盟地区授权代表的注册、市场监督及临床研究的审查。

公告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认可,其名单颁布在欧盟官方杂志上,负责执行符合性评估程序、颁发CE 证书和进行监督。如成员国发现公告机构不符合医疗器械指令中对公告机构的要求时,有权取消其资质,并通知欧盟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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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如何监管

欧盟对医疗器械采用基于风险和规则的分类。将医疗器械按风险由低到高分为Ⅰ、Ⅱa、Ⅱb、Ⅲ共四类。欧盟对不同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产品制定了不同的评估程序,由公告机构负责执行。较低风险的I类产品,仅需要简单确认其符合指令要求即可,甚至不需公告机构参与;而对于较高风险的Ⅱa,Ⅱb和Ⅲ类医疗器械,则需要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根据制造商选定的评估程序进行严格评估。评估后,当认定所评估的医疗器械符合指令要求时,该医疗器械方可准许标识EC 标志(CE marking),并开始在欧盟市场中流通和使用。

对于有源植入医疗器械(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AIMD),除定制或临床检查用之外,需公告机构进行根据制造商选定的评估程序进行严格评估。评估后,当认定所评估的器械符合指令要求时,该器械方可准许标识EC 标志(CE marking),并开始在欧盟市场中流通和使用。而定制或临床检查用的有源植入医疗器械则不可标识EC标识,也不需公告机构参与,但需制造商按照指令要求完成符合性声明。

对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IVD),按照产品风险等级高低进行分类监管。指令附录Ⅱ中清单A和清单B中的产品,以及自我测试(Self-testing)类的产品,均由公告机构根据制造商选定的评估程序进行审核上市,颁发CE证书,企业每年还将接受公告机构的审核监督。其余产品风险等级低,由制造商自我声明完成。所有类别的产品都要在成员国主管机构进行欧盟登记。

对于上市后医疗器械的监督和保护措施,在已发布的三个医疗器械指令中分别进行了规定。欧盟以法规的形式建立了不良事件的报告、收集、评估和公告制度,力求保证医疗器械一旦在上市后出现不良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危害,降低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使病人或使用者的安全健康得以保护。同时医疗器械指令中还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性条款,成员国发现已上市或投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不符合基本要求等情况时,将向欧盟委员会报告原因及处理措施;然后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是否通知各成员国。

1.3 日本 1.3.1 监管机构

日本厚生劳动省(Ministry of Health, Labor and Welfare,MHLW)负责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安全局内设医疗器械课对医疗器械进行行政管理,并会同监督指导课一起进行质量体系检查,此外,还在国立卫生试验所设立药品医疗器械综合管理机构(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PMDA),对医疗器械进行技术复核和相关研究工作。

1.3.2 如何监管

日本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管理,依据2005年《药事法》将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四类:一类医疗器械(一般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受控医疗器械),三类和四类医疗器械(高度受控医疗器械)。正如其名,三类和四类医疗器械将受到严格的管理,必须获得厚生省的入市销售许可。

所有制造及上市医疗器械的企业均需获得经营医疗器械的许可证(日文称为Kyoka)。除一般医疗器械外,受控类医疗器械和高度受控类医疗器械均需要上市前批准(日文称为Shonin)。一般医疗器械只需要进行产品申报登记,受控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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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由经日本政府认可的合格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评,高度受控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上市前批准申请则由PMDA负责审查。除对医疗器械产品批准申请进行评估外,厚生劳动省还进行 GLP(Good Laboratory Practice)和 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的现场检查。当一种医疗器械产品得到批准时,厚生劳动省必须确认制造商符合生产管理规范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要求以及质量控制标准。

在上市后管理方面,日本要求获得生产批准和入市许可的公司须具有质量控制体系和售后安全控制体系。入市许可每五年更新一次。对于初次获得批准的医疗器械,经一定时期后,要进行重新审查,新设计的、结构新颖的或采用新原理的医疗器械,在初次批准后四年,须再次接受审查。具有新效力、新用途或新性能的医疗器械,则在获得初次批准后第三年,须进行复审。现行《药事法》更加重视上市后跟踪,在监控日本境内的不良事件的同时,还收集全球范围内的不良事件信息。为保障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专门制订了相关的医疗器械质量保证体系法规(GQP 和GMP),强调履行上市后职责和制造职责的组织和体系。

1.4 澳大利亚 1.4.1 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治疗品管理局(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TGA)负责评审、监督和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它治疗品。TGA下属的器械、血液和人体组织办公室(Office of Devices, Blood and Tissues, ODBT)通过上市前评价,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上市后警戒控制医疗器械的管理。

1.4.2 如何监管

澳大利亚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5类:Ⅰ、Ⅱa、Ⅱb、Ⅲ及AIMD 共5 类。AIMD 指有源植入医疗器械,考虑到它的高风险将其按Ⅲ类医疗器械对待。

澳大利亚对医疗器械的上市前准入采用低风险企业自我评估、高风险由政府审批的方式。TGA管辖的澳大利亚治疗品注册处(Australian Register of Therapeutic Goods,ARTG)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管理,分别是豁免、备案(Listable)和注册(Registrable)。对于高风险的医疗器械,须由TGA评估并在上市前批准,低风险的I类器械没有强制性质量体系和上市前评价的明确要求,但要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安全有效。大多数其他器械属于“备案”类,通过简要评估检查是否符合生产、标签以及质量标准。对于已进行注册审批的国外产品,每年还需常规注册一次,说明型号、性能及质量有无变化。在澳大利亚,所有医疗器械生产者必须经过许可,生产过程必须符合GMP。对于进口器械,TGA认可其他互认国家的GMP认证。

澳大利亚对所有上市后的医疗器械通过采用包括问题的调查报告、上市产品的实验室检验和监测的活动保证其符合法规的规定。由于在澳大利亚只有高风险产品需要在上市前经TGA评估和批准,大多数产品未经TGA评估,所以把对上市后产品的监测作为重要程序。另外,TGA对医疗器械的上市后监管还包括医疗器械符合性测试,定期审查制造商制造质量体系,以及标签和标准需符合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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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加拿大 1.5.1 监管机构

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是加拿大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其辖下卫生保健产品和食品管理局(Health Products and Food Branch,HPFBI)的治疗产品委员会(Therapeutic Products Directorate) 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上市前审查。治疗产品委员会下属的医疗器械局(Medical Device Bureau)具体负责医疗器械的上市前审查。健康产品和食品分支的检查委员会(Inspectorate)负责产品上市后生产质量检查、调查、许可证和生产地址许可证。

1.5.2 如何监管

加拿大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管理,分为Ⅰ、Ⅱ、Ⅲ和Ⅳ类,Ⅰ类风险最低,Ⅳ类风险最高。依据风险大小,产品注册要求逐级增加,质量体系要求也是愈加详尽。 不同于美国FDA一手抓到底,同时负责产品注册和质量体系现场检查(QSR检查);也不同于欧盟的完全第三方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的检查制度(CE认证);加拿大实行政府注册结合第三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对于I类器械可豁免注册,但是医疗器械需要取得许可证(Establishment Licenses)后方可在加拿大境内销售;其他类别的器械需要进行注册。

加拿大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在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是结合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即Ⅱ,Ⅲ和Ⅳ类器械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时,需要提交加拿大医疗器械认证认可机构(Canadian Medical Devices Conformity, CMDCAS)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即CAN/CSA-ISO 13485体系证书。

加拿大对医疗器械实行上市后监测体系,包括:

(1) 应用CMDCAS政策,对加拿大市场的医疗器械进行监测; (2) Ⅱ类、Ⅲ类、Ⅳ类医疗器械生产商自始至终实施质量体系; (3) 建立不良事件监测管理体系。

1.6 巴西

巴西医疗器械的监管机构是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基本法规是RDC185/01。巴西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四类:Ⅰ、Ⅱ、Ⅲ 及Ⅳ类。按照巴西政府的规定,经营任何涉及人体的产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美容化妆品等),出口商必须事先向巴西卫生部提出书面申请。有源医疗器械需要取得IMMETRO认证,IMMETRO认证授权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与工厂审核,接受CB报告。

1.7 俄罗斯

俄联邦卫生与社会发展部门(The Federal Service for Control over Healthcare and Social Development,Roszdravnadzor),简称卫生部,负责医疗器械的监管。为了保证医疗制品、药品质量及有效功能、安全性以及完全符合国家注册标准,俄罗斯要求国内生产产品及国外进口产品必需先办理注册才可以销售及使用。即使是已经通过了美国FDA认证和欧盟CE认证的产品,也必须经过注册程序才准许入境。医疗器械产品在俄罗斯销售和使用必须获得产品注册证书,而且根据产品类型不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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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能通过海关,并在俄罗斯市场上进行销售,还应取得一份或两份以下证明文件:俄罗斯国家标准认证GOST(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卫生检疫检验证书。

1.8 印度 1.8.1 监管机构

印度卫生与家庭福利部(Ministry of Health and Family Welfare)下属的中央药品标准控制机构(CDSCO)是监管部分医疗器械进口、生产和销售的部门。

1.8.2 如何监管

目前,印度尚无专门的医疗器械法,印度卫生与家庭福利部其实是把部分需监督管理的医疗器械视为药品,采用《药品和化妆品法》(The Drugs and Cosmetics Act). 印度政府于2005年10月6日发布了《医疗器械市场进口与生产指南》,并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指南规定以下十类器械进口或销售前需要经过卫生与家庭福利部门的许可,根据《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和进口许可:

1.心脏支架; 2.含药支架; 3.导管; 4.角膜镜; 5.注射器; 6.骨粘合剂; 7.心脏瓣膜; 8.静脉输液针; 9.整形外科植入物; 10.人工假体。

在获得注册批准后,印度CDSCO将会给生厂商颁发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在产品上市前,进口商须持医疗器械注册证,并附上进口商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件,向CDSCO申请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se)。进口许可证申请过程一般不超过3个月,失效日期与注册证相同。

2009年3月20日,印度CDSCO (the Central Drugs Standard Control Organization)宣布无菌医疗器械如:脊椎针头(spinal needles),胰岛素注射器(insulin syringes),气管插管(endotracheal tubes),心脏补片(cardiac patches)和延长管(extension tubes)也需要进行注册。另外,下列8项在印度是视为药品并完全根据《药物及化妆品法 (DCA)》进行管理: Blood Grouping Sera, Ligatures, Sutures and Staplers, Intra Uterine Devices (Cu-T), Condoms, Tubal Rings, Surgical Dressings, Umbilical Tapes and Blood/Blood Component Bags. CDSCO最近已对国外的生产商进行工厂审核,以便确保进口到印度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要求,目前仍是在试行阶段,初步已有意大利等国家生产商被核查过。如试行良好,CDSCO将对更多国家的生产商进行工厂审核。

2006年,科技部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拟定完成了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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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管理法案(the 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 Bill,MDRB)。拟定此法案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与维持印度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及功能的国家级监管系统。不过截止目前,该法案仍未通过印度过会立法。一旦通过立法,MDRB将成为监管全印度医疗器械的法案。如希望进口医疗器械到印度或印度当地生产的医疗器械必须符合MDRB规定的如设计、制程、包装、标示、进口、销售、使用与丢弃的要求。

1.9 南非

南非卫生署辐射控制部门负责监管电磁(辐射)性医疗器械。目前,南非没有完善的医疗器械监管体制,不过市场强烈建议产品经过FDA批准或CE认证。但是电磁(辐射)性医疗器械除外,该类产品必须在南非卫生部(MOH)进行注册并获得CE认证。

1.10 新加坡

新加坡的卫生科学局(HSA)是医疗器械、药品、化妆品的政府管理机构。2008年8月以前由医疗器械管理中心(CMDR)负责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目前HAS经过机构调整,由治疗产品部医疗器械处(MDB)负责。《医疗保健产品法案》(Health Products Act)是新加坡医疗器械的基本法规。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把医疗仪器按其风险程度分四级,即A、B、C和D级。新加坡卫生科学局是在《医疗保健产品法案》于2007年生效后,分阶段展开医疗仪器监管框架。从2010年8月起,所有中高风险C级和高风险D级医疗仪器需接受强制性审批。自2012年1月起,强制性审批的覆盖率已扩大至所有中低风险B级和低风险A级医疗仪器。一般来说,在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获批的医疗器械,如果有适当证明,在新加坡是可接受的。

1.11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有两个医疗器械监管机构:卫生部医疗器械管理局,马来西亚科学技术和革新部原子能许可证局。卫生部医疗器械管理局负责管理除放射性医疗器械和二手医疗器械之外的所有医疗器械,而原子能许可局专门负责管理放射性医疗器械和二手医疗器械。

马来西亚现行的《医疗器械管理法》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其参照了当时东南亚一些国家及世界卫生组织的医疗器械法规。依照现行的《医疗器械管理法》,除放射性医疗器械和二手医疗器械之外,只要产品质量达到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或欧盟医疗器械相关标准,即拥有FDA颁发的医疗器械证书或欧盟CE证书,即可进入马来西亚市场销售,而无需在政府部门注册。

目前,马来西亚卫生部医疗器械管理局已出台了全新的《医疗器械管理法(2012)》,预计新法与现行法律之间将有至少两年的过渡期。新版《医疗器械管理法(2012)》的基本框架与美国的《医疗器械管理法》非常相似。该法将医疗器械产品按其风险程度分成四类,即A、B、C和D类。D类产品的风险最高。

新版《医疗器械管理法(2012)》最重要的一项转变就是,所有马来西亚生产、进口的医疗器械产品都必须在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注册。同时,对二手和翻新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放松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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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泰国

泰国医疗器械的监管部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控制部(FDA Medical Device Control Division),负责控制医疗器械的制造、进口、销售和广告。2008年泰国发布了新医疗器械法案,新法案根据GHTF的定义更新了医疗器械的定义,改善了上市后警戒系统,基于风险因素和GHTF的指导,对医疗器械重新分类以及更新了对GCP的要求。

泰国对植入物、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无菌医疗器械、诊断治疗用放射性器械、体外诊断产品、医疗器械灭菌溶液、牙齿填充和加工材料七类人体用医疗器械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3485/GMP)。医疗器械上市后控制措施包括定期检查,产品样品抽检,召回系统,停止生产、进口和经销,不良事件报告和警戒系统和法律强制执行,公共教育和认识。

1.13 菲律宾

菲律宾主要的医疗器械监管机构是卫生部(Department of Health,DOH)食品和药品管理局(Bureau of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BFDA)。主要法规有:食品、药品、器械和化妆品法案,第2007-0003号行政命令医疗器械相关企业登记及许可政策和指导方针。

菲律宾通过医疗器械企业(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营业执照(License to Operate,LOT)和生产注册许可(Certificate of Product Registration,CPR)管理医疗器械。菲律宾几乎进口所有的医疗器械,进口器械并不需要BFAD或产品服务局事先批准,外国供应商通常会指定一个地方代理商,代理商必须先在BFAD登记。所有外国医疗器械必须接受相同的注册程序,不论是否已在其他国家注册。除了放射性器械,其他医疗器械并不需要在BFDA预先注册(Pre-registration)。介入性器械的经销商申请注册要求在菲律宾获得经营许可证。

对上市后产品的监管,菲律宾监测其他卫生监管部门的器械警戒和产品召回,及时通知当地经销商并在需要时进行必要的咨询。

1.14 越南

越南由卫生部(Ministry of Health, MOH)负责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规定,进口医疗器械在越南需要通过指定贸易公司的审核,该公司拥有贸易部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大部分进口的再用或翻新医疗设备都受到MOH的严格控制。1997年12月1日,越南政府发布的2019/1997/QD-BKHCNMT决议:由科学、技术和环境部门(MOSTE)对所有的在用进口医疗设备进行检查、审核工作。根据越南法律,卫生部或相关省级卫生署负责处理所有的产品注册申请,如获批,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1.15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由卫生部(Ministry of Health,MOH)及地方卫生官员负责医疗器械的监管。法规方面主要有1992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RI)关于健康的法律,1998年政府72号令关于药物制剂和医疗器械安全,RI 1184/Menkes/Per/X/2004号政府健康条例关于医疗器械和家庭安全。政府1184条例发布后,获得生产许可证(Production License)需说明生产企业如何实行ISO 13485,经销医疗器械需持有MOH发给的分销执照(Distribution License)。印尼根据东盟标准和质量委员会(ACCSQ)的要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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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PMS (Post Market Surveillance)。

2. 中国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现状

2.1 监管机构

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的机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下设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监管司和技术审评中心。注册管理司负责产品注册审批,监管司负责生产、经营、使用监管,技术审评中心负责产品技术审评。

2.2 如何监管

我国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三类:一类、二类和三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的最高层法规文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器械从研制、生产、经营到使用全过程监管。

我国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在医疗器械上市前,所有医疗器械必须经过各级药监部门审批注册,其中第二、三类器械在首次注册时要递交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豁免目录中所列产品除外),且在产品注册时要建立质量体系并通过考核或认证。通过上市前审批注册,基本建立了医疗器械准入制度。

此外,我国也加强了医疗器械上市后和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还有对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质量体系进行检查,以确保企业合法生产、质量稳定。专项监督检查一方面对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各种违规行为举报的查处,以及专项打假,另一方面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另外,CFDA正在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再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上市后的监管,切实保护生命安全。

3. 医疗器械监管模式对比及建议 3.1 监管模式对比

表 1 监管模式对比

国别 对比项 监管模式 中国 分类管理;所有医疗器械需上市前批准;上市后监管日趋加强 美国 分类管理;只有Ⅲ类器械进行上市前批准(PMA);同样重视上市后监管 欧盟 分类管理;只有较高风险的器械需要公告机构评估其合格性;同样重视上16

澳大利亚 分类管理;低风险器械由企业自我评估,高风险器械由政府审批。 同样重视上市后监管 日本 分类管理;一般医疗器械不需要上市批准;同样重视上市后监管 市后监管 监管机构 一类产品由生产企业所在市级药监局;二类,生产企业所在省级药监局;三类及所有进口企业由国家药监局监管注册。目前新法规已将体系考核下放至省药监局。 均由美国国家FDA进行注册批准。对于大多1类产品可以豁免注册申报,直接进行企业登记即可;对于大部分2类产品可以由第三方指定机构审核。 对于带TGA 药器械需由主管当局介入审核。其他产品直接由公告机构监督注册批准。 MHLW GHTF的成员经济体均为经济发达的经济体,也是对医疗器械的监管具有较长历史

或较多经验的经济体,其监管方式都是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高低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例如,美国对于风险最低的Ⅰ类医疗器械,通常只需进行一般控制;而只有风险最高的Ⅲ类医疗器械才需要上市前批准。欧盟对于风险低的Ⅰ类器械,其合格评定可由制造商单独完成;对于具有较高的潜在风险的Ⅱb和Ⅲ类,公告机构则对其设计和制造进行检查;而对于风险最高的Ⅲ类器械,在它们投放市场前必须对其合格性作出明确的核准。在日本一般医疗器械不需要上市批准,其销售也不受管制;受控医疗器械须由经日本政府认可的合格的第三方组织进行审评;只有高度受控医疗器械产品的上市前批准申请直接由PMDA负责审查。而我国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在医疗器械上市前,所有医疗器械必须经过各级药监部门审批注册。

在市场的监管方面,GHTF成员经济体对上市后警戒的规定都较为成熟、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欧盟的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其目的在于支持上市后监测。在欧盟,只有较高风险的产品需要在上市前得到公告机构的核准,而大部分医疗器械未经公告机构评估。因而,上市后医疗器械的监测将作为重要的程序,来评估正在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欧盟质量要求。而我国主要靠日常监督抽样、体系审查、行政处罚等方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也没有对事件报告制度进行规定。因而对于如何通过对上市后医疗器械的监督来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缺少了重要的手段和方法。

3.2 监管模式建议

医疗器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之所以要进行监管,主要是因为要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因为医疗器械种类繁多,对使用者和患者的风险程度也不同,这就要求对医疗器械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

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管模式借鉴了美国和欧盟的监管经验,既有上市前审批,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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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上市后监督。不过目前,我国医疗器械监管较为注重上市前审批,对于上市后的监管不够完善。

根据中国的国情,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 从注重事前审批向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并重转变。 󰁺 降低部分产品分类等级,加快创新产品审批进度。 󰁺 严格监管,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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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器械分类对比

本章简单介绍了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以及部分东盟国家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对医疗器械的分类要求。

1. 各国医疗器械分类介绍 1.1 美国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中对医疗器械进行了基于风险的分类。基于为保证器械的安全有效所需的控制级别,将器械分为Ⅰ、Ⅱ、Ⅲ共三类。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将约1700种医疗器械按16个医学专业分组建立了分类数据库。每一种医疗器械都根据为保证其安全和有效所需要进行控制的级别而将其归属于这三个法规分类中的一类。这三类及应用于其上的要求如下:

医疗器械分类及法规控制 1) Ⅰ类一般控制

󰁺 有豁免 󰁺 无豁免

2) Ⅱ类一般控制加特殊控制

󰁺 有豁免 󰁺 无豁免

3) Ⅲ类一般控制加上市前批准

医疗器械的分类决定了FDA市场准入的上市前提交资料/申请的类型。如果器械被分在Ⅰ或Ⅱ类,且不是豁免的器械,则上市前要求一个510(k)。所有被分类为豁免的器械均须遵从豁免的限制性规定。豁免器械的限制性规定包含在21CFR xxx.9,xxx参见Parts 862-892。所有Ⅲ类医疗器械,除非是修正案前的器械(1976年医疗器械修正案通过前就已经在市场上的器械,或实质等同于一个这样的器械)并且其PMA从未被要求过,均要求获得上市前批准(PMA)。而那种情况,则上市前需要一个510(k)。

医疗器械的分类取决于器械的预期用途也取决于其适应症。例如,一个外科手术刀的预期用途是切组织。当一个更专门的说明被加入这个器械的标识例如“在眼角膜上切口”则产生了一个预期用途的子集,但也可能在销售这个产品时被口头传达。一个关于预期用途的意义的讨论包含在FDA官网的链接:Premarket Notification Review Program K86-3(上市前公告审核程序K86-3)中。

此外,分类是基于风险的,也就是说,器械明示给病人和/或用户的风险是确定分类的主要因素。Ⅰ类包含了风险最低的医疗器械,而Ⅲ类包含了那些风险最大的医疗器械。

如上所述所有的医疗器械均须服从一般控制。一般控制是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FD&C)法案中对所有医疗器械Ⅰ、Ⅱ、Ⅲ类的基本要求。

如何确定分类呢?

为找到一个器械的分类,以及是否存在豁免,首先要找到法规号也就是这个器械的分类法规。有两种方法来达到这一目的:直接进入FDA官网链接classification database(分类数据库)用器械名的一部分进行搜索,或,如果你知道这个器械属于哪个device panel(医学专业分组),可以直接进入该分组的清单并识别该器械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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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法规。你可以现在做一个选择,或者继续阅读下面的背景信息。如果你继续阅读,你将有另一个机会达到这些目的。

如果你已经知道恰当的专业分组你可以阅读分类器械的清单直接通过CFR找到该器械的分类,或者如果你不能确定,你可以使用FDA官网上的链接PRODUCT CODE CLASSIFICATION DATABASE(产品代码分类数据库)中的关键词目录。多数情况这个数据库会在CFR中确定分类法规。你也可以检查下面的FDA链接classification regulations(分类法规)来获得不同产品的信息以及他们是如何被CDRH监管的。

CFR中的每一个专业分组都是由该组的器械分类清单开始的。每个分类了的器械都有一个与其相关联的7位数,例如,21 CFR 880.2920 临床水银温度计。一旦你在这个专业分组的开始的清单中找到了你的器械,进入其指示的部分的链接:此例中即21 CFR 880.2920。它描述了这个器械并指明它是Ⅱ类。类似的,在分类数据库“温度计”下面,你可以看到有几个入口分别对应于不同类型的温度计。三个字母的产品代码,在数据库中FLK对应临床水银温度计,也是在医疗器械列表中使用的分类号。

一旦你确定了正确的分类法规则进入下面的链接What are the Classification Panels(什么是分类专业分组)并点击正确的分类法规或进入链接CFR Search page(CFR搜索页面)。一些Ⅰ类的器械被豁免上市前公告和/或优良制造规范(GMP)的部分要求。大约572种或74%的Ⅰ类的器械被豁免上市前公告流程。这些豁免都列入了21CFR分类法规中并且也汇集在链接Medical Device Exemptions(医疗器械豁免)的文件中。

1.2 欧盟

在欧盟的《医疗器械指令》(MDD)中对医疗器械的分类采用基于风险和规则的分类。将医疗器械(除有源植入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外)按风险由低到高分为Ⅰ、Ⅱa、Ⅱb、Ⅲ共四类。

依据MDD的第9条及附录Ⅸ“分类规则”即可确定医疗器械的分类。 当制造商与有关公告机构因采用分类规则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将争议提交该公告机构所属的主管当局解决。

当一个欧盟成员考虑附录Ⅸ中提出的分类规则需要根据技术进步和第10条规定的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可以提交给欧盟委员会一个正式的用事实支持的申请要求对分类规则的修改做出必要的评估。针对本指令中分类规则修订的评估为针对非基本要素的修订应采用本指令第7条第3款所述的法规程序来进行。

符合欧盟法规要求的,也就是被评定合格的医疗器械在张贴CE标识后可以在欧盟各成员国上市自由流通。器械的分类决定了其合格评定的程序。所有的医疗器械均必须符合MDD的附录一中,根据该器械的预期目的所适用的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任何器械,只要符合欧盟的协调标准,则欧盟成员国就应推定其符合前述的基本要求。

对于风险低的Ⅰ类器械,其合格评定可由制造商单独完成。对于Ⅱa类器械,公告机构则应在制造阶段强制介入。对于具有较高的潜在风险的Ⅱb和Ⅲ类,公告机构应对其设计和制造进行检查。而对于风险最高的Ⅲ类器械,在它们投放市场前必须对其合格性作出明确的核准。

虽然在关于医疗器械的指令MDD中列举了不同的合格评定程序,但近年来,许多制造商都选择全面质量保证的程序,也就是由公告机构首先对其质量体系进行ISO13485的认证。这个质量体系认证也同时表明了制造商的质量体系符合MDD附录二第三章的要求,因此公告机构可同时颁发EC证书。

对于Ⅰ、Ⅱa和Ⅱb类产品,应在制造商或其欧洲授权代表处保存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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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ical File)以备政府主管部门或公告机构审查。而对于Ⅲ类医疗器械,制造商还必须将其产品的设计文档(Design Dossier)送交公告机构进行审评,审评通过后由公告机构颁发设计检查证书。Ⅲ类医疗器械只有在获得两张由公告机构颁发的证书:EC证书+设计检查证书,并由制造商的授权人员签署“符合性声明”后,方可在其产品上张贴CE标识。

1.3 日本

日本的《药事法》中对医疗器械进行了基于风险和目录的分类。基于为保证器械的安全有效所需的控制级别,将器械根据其风险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医疗器械、受控医疗器械和高度受控医疗器械共三类。在日本厚生劳动省的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医疗器械的分类目录。

所有制造及上市医疗器械的企业均需获得经营医疗器械的许可证。一般医疗器械 (General medical device)不需要上市批准,其销售也不受管制。目前厚生劳动省公布的有1195种医疗器械属于一般医疗器械。

受控医疗器械 (Controlled medical device)须由经日本政府认可的合格的第三方组织,如TUV PS等机构进行审评。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厚生劳动省利用国际指导原则和标准,建立第三方的资格标准。此类标准包括那些来自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标准。厚生劳动省将定期审核所有第三方组织。目前厚生劳动省公布的受控医疗器械有1786种。

所有的高度受控医疗器械 (Special controlled medical device)产品的上市前批准申请则由PMDA负责审查,其审查旨在保障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2004 年 4 月,为准备实施修订后的《药事法》,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PMDEC)、日本医疗器械促进协会(JAAME)以及药品安全性和研究机构(OPSR)进行了合并。此次合并形成了一个统一管理药品、生物制品及医疗器械的机构,即药品与医疗器械审批机构(PMDA)。PMDA是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PMDA还负责收集并分析关于有缺陷医疗器械产品的相关报告。这一新建立的机构同时也将负责制定审查医疗器械产品的标准。另外,该机构将为药品、生物制品及医疗器械产品公司在设计临床方案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目前厚生劳动省公布的高度受控医疗器械共有1073种。

1.4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治疗品法案》中对医疗器械的分类与欧盟MDD指令中的分类类似。对医疗器械的分类也采用基于风险和规则的分类。将医疗器械按风险由低到高分为Ⅰ、Ⅱa、Ⅱb、Ⅲ及AIMD共五类。AIMD指有源植入医疗器械,考虑到它的高分险将其按Ⅲ类医疗器械对待。

1.5 加拿大

加拿大对医疗器械的分类与欧盟MDD指令中的分类类似,也采用基于风险和规则的分类。在《医疗器械法规》中将医疗器械按风险由低到高分为Ⅰ、Ⅱ、Ⅲ及Ⅳ共四类,具体分类方法依据该法规中的Schedule 1分类规则。如果医疗器械可以被分入多于一个类别,则其分类归类到高的那个类别。Ⅰ类代表最低风险,Ⅳ类代表最高风险。

󰁺 Ⅰ类:最低风险器械,例如:伤口护理和非外科侵入器械如物理屏障; 󰁺 Ⅱ类:低风险器械包括隐形眼镜和大多数外科侵入器械;

󰁺 Ⅲ类:中等风险器械,例如髋关节植入物,葡萄糖监测器和预期可被身体吸

收或预期在身体中停留至少30个连续天的外科侵入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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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Ⅳ类:高风险器械,例如心脏起搏器和用于诊断、控制或纠正一个心血管中

枢系统的缺陷的外科侵入器械。

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不同于体外诊断器械,被分为以下四组: 󰁺 侵入器械 󰁺 非侵入器械 󰁺 有源器械 󰁺 特殊规则

1.6 巴西

巴西将医疗器械分为四类:Ⅰ类、Ⅱ类、Ⅲ类及Ⅳ类,基于它们对人体的风险。Ⅰ类代表最低风险,Ⅳ类代表最高风险。其医疗器械法规RDC-185的附录Ⅱ中规定了其分类规则。

1.7 俄罗斯

俄罗斯是依据医疗器械潜在的应用风险来分类的,根据法规GOST R 51609-2000“医疗产品 依据潜在风险分类”。按照监管公共健康和社会发展的国家职能的联邦服务的行政程序来设定医疗产品注册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产品应用的潜在风险有4类:

- 低风险产品(Ⅰ); - 中等风险产品(Ⅱa); - 较高风险产品(Ⅱb);

- 高风险产品(Ⅲ)。

Ⅰ类——产品对环境、个人及公共健康具有低风险;例如:血压计,声音反应测试系统,显微镜,一些常用的牙科和外科器械,牙科椅等等。

Ⅱ类——产品对环境、个人及公共健康具有中等风险。第Ⅱ类又被拆分为Ⅱa和Ⅱb两类——分别是中等风险和较高风险。

Ⅱa类举例:听度计,实验室设备,特殊的敷料,肺活量计,热像仪,肌动电流描记器等等。

Ⅱb类举例:测量脉搏和心跳的设备,脉搏血氧仪,监护仪包括床旁的和特殊护理病房的,手术用的,为母亲和胎儿的,流变记录器,体积描记器,单通道和多通道的心电图仪器等等。

Ⅲ类——产品对环境、个人及公共健康具有高风险。Ⅲ类举例:血液透析设备,人工血液循环的装置和其他为更换致命器官的器械,碎石机,心脏激发器,包括可植入的,灌输和输血设备等等。

1.8 印度

印度目前对医疗器械没有分类要求;《医疗器械进口与生产指南》要求对以下10类无菌器械按照药品来监管,这些产品必须按照《药品和化妆品法》,《药品和化妆品条例》和《医疗器械进口与生产指南》要求进行产品注册登记:

1、心脏支架Cardiac Stents 2、含药支架Drug Eluting Stents 3、导管Catheters

4、角膜镜Intra Ocular Lenses 5、静脉套管I.V. Cannul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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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骨粘合剂Bone Cements 7、心脏瓣膜Heart Valves

8、静脉输液针Scalp Vein Set

9、整形外科植入物Orthopedic Implants

10、人工假体Internal Prosthetic replacements

1.9 新加坡

新加坡《健康产品法规》中将医疗器械按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类(低风险)、B类(低-中风险)、C类(中-高风险)、D类(高风险)共四类,其分类规则采用GHTF的指南中有关医疗器械分类的规则。医疗器械的分类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包括:

󰁺 器械预期使用的时间有多久 󰁺 器械是否是介入的 󰁺 器械是否是植入的 󰁺 器械是否是有源的 󰁺 器械是否包含药或生物成分

1.10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即将推行《医疗器械法案2012》(Medical Device Act 2012)(法案737)对医疗器械进行监管,其对医疗器械的分类方法和新加坡一样,将采用GHTF的风险分类规则对医疗器械进行风险等级分类:A类(低风险),B类(低-中风险),C类(中-高风险),D类(高风险)共四类。

1.11 泰国

泰国医疗器械法规《Medical Device Act, B.E. 2531》,将医疗器械按风险由低到高分为三类:一般医疗器械(General Medical Device),需通知的医疗器械(Notified Medical Device),和需许可的医疗器械(Licensed Medical Device)。医疗器械上市前必须登记注册才可销售。

1.12 菲律宾

菲律宾政府将医疗器械按风险由低到高分为三类:豁免类器械、非注册类医疗器械和注册类医疗器械。

1.13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将医疗器械按风险由低到高分为三类:Ⅰ类(低风险),Ⅱ类(中度风险),Ⅲ类(高风险)。医疗器械必须经过注册才能上市。

1.14 越南

越南未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管理。

2. 中国医疗器械分类现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将医疗器械按风险由低到高分为一、二、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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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公布。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3. 医疗器械分类对比及建议 3.1 医疗器械分类对比

表 2 医疗器械分类对比

分类 风险 低 高 分类依据 中国 一类 二类 三类 规则和目录 美国 Ⅰ类 Ⅱ类 Ⅲ 类 目录 欧盟 Ⅰ类 Ⅱa类 Ⅱb 类 Ⅲ 类 规则 澳大利亚 Ⅰ类 Ⅱa类 Ⅱb 类 Ⅲ 类 规则 日本 一般医疗器械 受控医疗器械 高度受控医疗器械 目录 备注:上表中,各国家和地区对于医疗器械分类的级别并不是一一对应。 在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和维护医疗器械的分类数据库,医疗器械的分类可以依据其上市后的应用及不良事件的情况进行调整。例如,PTCA球囊导管,其最初的分类是Ⅲ类,因此对其监管需要上市前批准;但经过多年的市场应用,该产品的技术已经非常成熟,虽然它直接介入冠状动脉,考虑到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风险,目前该产品已经从Ⅲ类降至Ⅱ类,因此不再需要上市前的临床试验以及FDA的上市前批准。对比美国与中国的分类目录,大量在中国被列入三类医疗器械监管的产品,例如,血管内导管、诊断及治疗用X线机、彩超等,在美国都被分为Ⅱ类。

欧盟的医疗器械分类是完全依据分类规则,所有的医疗器械厂商只需要参照欧盟的《医疗器械指令》中的分类规则就可以对医疗器械自行分类。相比之下,中国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不能完全确定所有医疗器械的分类;医疗器械厂家在参照了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后如果仍不能确定其器械的分类,就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的相关部门申请进行分类界定。同样大量在欧盟属于Ⅱb或Ⅱa类的医疗器械,例如,上面提到的诊断用X线机、彩超等等,在中国被列为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监管。

日本的医疗器械分类采用分类目录的形式,完全借鉴美国的分类方式,在此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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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进行对比。而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医疗器械分类方式则是借鉴了欧盟的分类规则的方式,这也是GHTF文件中所借鉴的方式。

3.2 医疗器械分类建议

医疗器械的之所以需要分类,是因为医疗器械种类繁多、跨学科跨领域、不同的器械对使用者和患者的风险程度也不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医疗器械的技术更新和产品换代日益频繁,这就要求对不同种类的医疗器械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才会使得监管的效率更高、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运用。

政府监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医疗器械的分类目录并包含产品的定义(描述及预期用途)的模式,其优点是:一则政府可以根据监管情况对产品的分类进行调整,二则厂商可以根据公布的产品名称和定义快速准确地确定产品的分类,同时也规范了产品的名称。但对于全新的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产品,则厂家仍需向政府监管部门申请进行分类界定,这个界定的过程可能会较长。

使用分类规则的方法,分类规则应非常明确,这样无论是新的技术还是新的产品,只要依据分类规则就可以快速准确地进行产品的分类,无需向政府监管部门申请分类界定。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效率高;其缺点是产品的分类无法进行调整,因此也不便根据产品的应用和不良事件的情况调整对产品的监管方式。

中国的医疗器械分类借鉴了国际上成熟的分类经验,既使用了分类目录又使用了分类规则;但分类规则不够全面,因此仅根据分类规则不能确定所有的医疗器械的分类;分类目录又不似美国的分类目录那样归类和条理清晰且缺少定义,查找起来也不太方便;并且目前看来也有非常多的新的器械需要厂商向政府监管部门申请分类界定,而且界定的时间周期非常长。

根据中国的国情,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 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而不是分类规则的模式,完善分类目录,增加产品的

定义,根据医疗器械厂商提出的分类界定的申请及最终结果定期(如每周或每月)在网站更新分类目录。 󰁺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分类方式以及医疗器械产品的应用和不良事件情况,调整

目前的分类目录,减少三类医疗器械的种类,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集中资源更好地对那些风险确实较高的医疗器械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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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器械标准对比

标准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和有效依赖合理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医疗器械标准的支撑。医疗器械标准也是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标准在各国医疗器械产品的准入和监管活动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符合标准的要求是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最便捷的途径。

本章简单介绍了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者论坛(IMDRF,International Medical Device Regulators Forum)成员国: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标准体系介绍,并对巴西以及中国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阐述。

1. 各国医疗器械标准介绍 1.1 美国

一、强制性能标准

《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第514部分授权FDA制定Ⅱ类医疗器械强制性能标准,相关内容也可参考21CFR 898 ,1010,1020,1030,1040,1050部分,标准可以是FDA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制定,或是对现有标准进行认可,确认为强制标准。如果某一器械存在FDA性能标准,该器械在美国正式上市前必须符合其规定。目前已经制定了下列9类产品的性能标准—电视接收器、冷阴极气体放电管、X射线诊断设备及其主要部件、X射线设备机箱、微波炉、激光产品、太阳灯及太阳灯产品中使用的紫外线灯高强度汞蒸汽放电灯、超声治疗产品。 二、医疗器械认可标准

FDA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还存在数目众多的认可标准。为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公众健康,有太多的产品需要制定标准,而人力、物力资源有限,为此,FDA采用认可标准解决此问题。1997年的《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法令》,明确授权FDA在医疗器械批准程序中使用认可标准。认可标准来自不同的标准制订组织,经FDA审批通过,配以特定的指导文件,适用于相应的器械种类,并经过发表声明公布。FDA鼓励各公司部分符合或完全符合上述标准,以证实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标准使用均是自愿的,提交符合认可标准的声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减少已在标准覆盖范围内的试验数据需求。

三、医疗器械标准的主管部门是标准管理部门

FDA下属器械和辐射健康中心(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CDRH)负责医疗器械监管工作,CDRH下设科学和工程试验室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laboratories,OSEL),属下的标准管理部门(standards management staff, SMS)负责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工作,OSEL主管与其他相关办公室协商制定、执行和监管有关标准使用的程序和原则。

SMS 负责制订、管理标准并为医疗器械注册过程标准的应用提供技术支持。SMS在标准专业工作组(standards task group,STG)的帮助下完成标准工作。SMS每年更新认可标准的名单,并随时进行补充。 四、认可标准的认可

标准的推荐既可以来自FDA内部,也可以来自FDA外部,标准推荐给FDA后由相应领域的STG负责评审。CDRH目前共有15个STG, 成员组成及其负责的相关领域可在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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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查询。

每一个 STG至少包括以下部门的代表: OSEL,器械评价办公室(office of device e valuation, ODE),监督和生物统计办公室(office of surveillance and biometrics, OSB)、执法办公室(office of compliance, OC)。STG负责整理相关技术领域的所有CDRH认可标准;负责与相关标准制订组织联系,交流各自的标准现状;负责领域内现有及待制订的标准,根据其使用急需情况确定标准制订的先后顺序;负责整理关于标准是否适合应用于上市前管理或其他法规性要求的综合信息。 五、美国标准制定组织:

󰁺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简称ANSI)是

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5个常任理事成员之一,4个理事局成员之一。

󰁺 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简称

ASTM)是美国最老、最大的非盈利性的标准学术团体之一。虽然是非官方学术团体制定的标准,但是由于质量高,适应性好,从而赢得美国工业界的官方信赖。

󰁺 美国医疗器械促进协会(The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Medical

Instrumentation ,简称AAMI),是非盈利性的国际性与专业性组织,AAMI的目标是提高对医疗器械的认识及使用水平。

󰁺 美国临床和实验室标准化研究所(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简称CLSI)

六、美国医疗器械标准体系总结

FDA医疗器械的标准体系是由强制要求与认可标准相互结合构成的,其中既有列入法规必须强制执行的管理方面要求与强制性能标准,也有数量众多的认可标准供使用者选择。强制要求有管理方面的质量体系法规、标签、临床试验豁免、上市后监督等,以及辐射器械相关的强制性能标准等;认可标准覆盖了大多数医疗器械类别的产品。两者结合既可以保证法规的稳定与有效执行,又可以方便技术灵活改进与更新。

FDA对标准采取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广泛采纳国内与国际各标准组织制定的先进标准,此举不但节省了大量标准制定的时间与精力,而且有效地保障了FDA对医疗器械新技术的跟进。

1.2 欧盟

欧盟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体系由指令、符合性评估程序及协调标准组成。

1.2.1 医疗器械标准制定机构

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CEN)、欧洲电工标准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for Electrotechnical Standardization, CENELEC)采纳的欧洲标准。协调标准可以是CEN和CENELEC制定的欧洲标准,也可以是其采纳的ISO与IEC发布的国家标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成立于1961年,是非盈利的国际组织。CEN负责制定出电子技术和通信技术以外的所有领域的欧洲标准。CEN的目标就是消除因各国技术标准不同而引起的贸易壁垒;刺激工业和贸易的发展;促进欧洲标准的安全、经济、有效的发展。其成员国负责无修改的采纳欧洲标准为本国标准。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是非盈利国际联合组织,成立于1972年,目的是制定单一的电子技术协调标准,负责电子技术及电子工程领域内IEC标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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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到的地方。

1.2.2 协调标准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关于技术标准化和法规领域制定信息规则程序》(98/34/EC)中对有关协调标准的制定进行了规范。98/34/EC指令定义欧洲标准为欧洲标准组织采纳的可以重复或者持续适用的非强制的技术规范。根据欧洲标准组织的内部规定,欧洲标准必须转化为其成员国的国家标准。这种转化意味着欧洲标准必须以等同的方式转为国家标准,而其他与其相冲突的国家标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取消。

协调标准虽然在制定程序及法律地位上与其他欧洲标准不尽相同,但协调标准仍然是欧洲标准的一部分,不是一项独立的欧洲标准,从标准代号(EN)、编号方法及名称都与其他欧洲标准一致。

欧洲标准组织制定协调标准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对现行的欧洲标准进行审查确认或修订,使之满足授权书的要求; 2.将现行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确认为协调标准; 3.根据授权书的要求,起草新标准;

4.欧盟委员会有时也将欧洲标准组织采用的协调文件采纳为协调标准。 欧盟医疗器械协调标准在数量上少于FDA医疗器械标准;欧盟协调标准主要是质量体系、风险分析、临床研究、标识管理标准,生物安全标准、电气安全标准与灭菌标准安全类标准,具体产品的性能标准相对较少。

1.3 日本

1.3.1 医疗器械管理体系

日本采用“集中性标准管理体制”。标准制定基本上是政府职能,由政府主导,民间组织起着协调作用,而且,政府对标准的工作越来越多的依赖民间组织的力量。标准是政府法令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效力。标准是日本政府用来协调调控日本经济秩序的一个手段。

1.3.2 标准管理机构

一、日本标准化机构

1) 官方机构

即日本政府的工业标准化机构。包括:通商产业省的“日本工业标准协会”,简称JISC(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Committee)。JISC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和审议日本工业标准(JIS);调查和审议JIS标志指定产品和技术项目。

2) 民间团体

日本民间团体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日本规格协会,还包括其他行业标准化组织。 3)企业标准化机构

在这三种类型的标准化机构中,民间团体承办具体事务,官方机构集中管理,企业标准是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基础,企业通过积极参加各种标准化活动确保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中反映企业发展要求。 二、日本标准分级

日本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级:

󰁺 国家级标准。具体包括日本工业标准(JIS)、日本农业标准(JAS)和日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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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标准,医疗器械相关的为JIS标准。

󰁺 专业团体标准。数百个专业团体受JIS委托,承担JIS研究和起草工作,主

要的职责是协助JISC工作。专业团体标准不多。

󰁺 政府部门标准。主要包括竣工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等涉及

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标准,这些标准带有强制性。 󰁺 企业标准。

在日本的标准体系中,国家级标准是主体,其中以JIS最权威。 三、日本医疗器械标准制定机构

日本医疗器械标准主要按照以下的分类进行:医用电气机械、一般医用器械、齿科器械和材料、医用设备、体内植入设备和材料、卫生用品、医用放射线器械及放射诊断器械、其他。日本国内有对应的标准化审议机构,如电子情报技术产业协会、日本医疗器材工业会、日本齿科材料器械研究协议会等。

日本医疗器械标准按其性质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基本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3类。各种类型的标准已经形成一定的体系,保障了医疗器械的安全。

根据日本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经济产业省负责全面的产业标准化法规制定、修改、颁布及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有JISC执行,其他各个行政管理省厅负责本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主要由厚生劳动大臣负责。

1.4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治疗品管理局(TGA,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治疗品。TGA通过开展一系列的评审和监督管理活动,确保澳大利亚可用的治疗品符合合适的标准,旨在保证澳大利亚社会的治疗水平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发展。

1.4.1 标准分类

澳大利亚医疗器械法建立了一个非强制性医疗器械设备标准规定(MDSO,Medical Device standards orders)和符合性评定标准规定(CASO,Conformity Assessment Standards Orders)的系统用于证明符合基本原则或符合性评定程序。

医疗器械标准订单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 医疗器械生物安全的标准 󰁺 临床证据的标准

󰁺 无菌医疗器械要求的标准 󰁺 天然乳胶避孕套的标准 󰁺 风险管理的标准

符合性评估标准订单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 质量管理系统和质量保证技术的标准

󰁺 医疗器械生产中使用的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的质量保证技术的标准。

澳大利亚标准以“AS”开头,其认可的标准包含ISO、EN、AS ISO等系列标准。

1.5 加拿大

加拿大采用理事会(TPD,Therapeutic Products Dierctorate)认可的国家及国际医疗设备标准清单。公认的标准有IEC、ISO、CSA、ASTM、ASME、ANSI/AAMI、CLSI、EN、AIUM/NEMA等系列标准。

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成立于1919年,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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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工业界建立规则,负责制定电气领域里自愿采用的标准。

认可的标准清单见:

http://www.hc-sc.gc.ca/dhp-mps/md-im/standards-normes/md_rec_stand_im_norm_lst-eng.php

1.6 巴西

巴西国家工业计量、标准化和质量局(INMETRO)是巴西的国家认可机构(Accereditation Body),负责制定巴西国家标准。巴西的产品标准大部分以IEC和ISO为基础。

巴西对进入其国内市场的医疗器械有强制认证要求,具体体现为INMETRO认证。INMETRO负责管理以及执行国家标准,以保证国内各项用以保证产品安全以及产品质量,属于巴西的国家认可机构。医疗器械认证合格后须附有强制性的INMETRO标志,及经INMETRO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标志,方可进入巴西市场。

1.7 国际标准化组织

除了各个区域和国家有相应的标准化机构之外,还有相关的国家化标准组织,其中,比较典型的是ISO和IEC。

󰁺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GATION FOR STANDRDSIGATION,

简称ISO)现有成员包括90个国家化机构。该组织设有163个技术委员会和640个分委员会。 󰁺 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简称IEC),

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2. 中国医疗器械标准现状 2.1 中国标准化现状

中国的标准化工作始于1956年,目前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属性分为三类:

- 强制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GB);强制性行业标准(YY); - 推荐性标准/T:推荐性国家标准(GB/T);推荐性行业标准(YY/T); - 指导性文件/Z:国家标准指导性文件;行业标准指导性文件。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不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2 标准监管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组织拟订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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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个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开展各医疗器械专业的标准化工作

2.3 国家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制定程序

1) 新提议可由任意相关方(制造商、标准技术委员会等)提交,由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委会受理。

2) 该委员会通过网络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告,以获得项目批准。 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项目及预算,并为标准开发拨付资金。

4) 秘书处简历工作组以起草供讨论的草案。制造商、医院医生、学者和官员将获邀进入工作组。

5) 秘书处就草案信函意见稿或会后意见组织讨论,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 6) 秘书处就最终意见稿或会后意见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

7) 秘书处完成国家标注准管理委员会要求的一系列文件,如草案的意见列表,并将文件提交SFDA医疗器械监管司(标准管理中心)。

8) 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宣布批准决定,并公布实施日期。 9)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批准后的国家强制标准或推荐标准。

2.4 注册产品标准管理

医疗器械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其中,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注册产品标准是指有制造商制定,应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在产品申请注册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复核的产品标准。注册产品标准是注册资料的重要内容。

与注册产品标准相关的主要法规有:

󰁺 局令第31号《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 国药监械【2002】223号《关于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药监械【2002】407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的通知》

3. 医疗标准对比及建议 3.1 医疗器械分类对比

国别 对比项 标准管理部门 是否强制标准 是否企业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及时性 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力度 中国 CFDA 强制 有 中 中 美国 FDA 欧盟 CEN,CENEL 无 高 高 澳大利亚 TGA 日本 厚生劳动大臣 JISC 强制 无 中 高 认可标准 协调标准 认可标准 无 高 高 无 高 中 31

3.2 医疗器械标准建议

标准作为法规监管体系中,作为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重要技术性判断标准,医疗器械标准的水平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器械水平及医疗器械监管水平。对于目前中国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主要建议如下:

1)加快国家标准的采用和转换;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3)进一步分析和评估注册产品标准在医疗器械法规监管系统中的作用,使注册产品标准不仅作为注册审批的载体,同时,在产品相关标准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使注册产品标准既满足监管的要求,并能体现整体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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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医疗器械检测模式对比

本篇章综述各国医疗器械在检测方面的法规要求,包括:设计开发测试、注册检测、上市后/重新注册检测要求等方面。 国家 美国 检测机构 产品注册时,不强制由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FDA认可企业自测报告,但需满足FDA GLP要求。对于高风险产品,推荐由FDA授权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检测依据 FDA对于常见产品均发布指南,对于测试方法要求更为详细、有理可依。 检测要求 检测报告要求 系统科学的检测方法、过程数据和结论分析。 检测项目特殊要求 对于有源器械要求软件验证(含软件时);对于无源器械要求颜料、添加剂材料毒性评估(需要考虑)。 检测样品量具有统计学意义、规格具有代表性。有限元分析 ASTM、ISO、EN(如需要)等标准 欧盟 产品注册时,不强制由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公告机构认可满足ISO 17025要求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日本 优先采用欧盟标准,其次ISO、欧盟成员国标准,再次美、日、澳等发达国家标准, 最后为中国标准或企业内部标准。 产品注册时,不强制优先采用JIS由第三方实验室进标准。 行检测。 检测样品 量具有统计学意义、规格具有代表性。 规格具有 代表性。 澳大利亚 产品注册时,不强制ISO、ASTM标准检测样品 由第三方实验室进等。 量具有统行检测。 计学意义、规格具有代表性。 不强制加拿大认可的检测样品 加拿大 产品注册时,由第三方实验室进医疗器械标准 量具有统行检测。 计学意义、规格具有代表性。 巴西 对于有源器械,完整ISO、IEC、ASTM检测样品测试报告 的安全性测试报告等标准 量具有统不得超过应由以下机构之一33

国家 检测机构 提供: 1.INMETRO批准的测试实验室; 2.由INMETRO参与的任何认证机构认证的实验室:-IAAC; -EA; -ILAC. 对于无源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时,不强制由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 检测依据 检测报告要求 计学意义、两年 规格具有代表性。 检测要求 检测项目特殊要求 俄罗斯 产品注册时,即使产品已有CE证书,仍需要在俄罗斯卫生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按照当地的要求进行检测。 印度 产品注册时,不强制由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 产品注册时,需要在CFDA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要求:由CFDA认可,并需批准产品承检范围。 检测部门依据产品适用的俄罗斯国家标准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测。 根据俄罗 斯国家标准和检测机构的要求提供检测样品。 ISO、ASTM等标 准 企业产品标准检测样品或产品采纳的的规格要行业标准 求具有典型性,检测样品为相同生产批次,样品应另外企业自测报告能通过可以在企业内部完CFDA真实成 性核查 不强制ISO, ASTM,EN 印尼、马产品注册时, 来西亚、由第三方实验室进等国际或欧盟缅甸、菲行检测。 标准 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 中国 重新注册检测方面,基本按照首次注册检测进行。

进口产品 公证测试报告。 检测报告 时间要求为:1年内(或临床开始前的半年内)。 对于GHTF五国,不强制要求由本国授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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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企业递交注册的检测报告,要求更为详细:

1、样品状态描述清楚,如无菌产品要求灭菌、包装完整后产品,要求样品批号,样品规格选择依据、样品数量选择具有统计学意义等。

2、试验条件描述:试验参考依据、接受准则、试验方法步骤、试验过程设备、试验条件,试验与方案偏离及其解释等。

3、试验数据,要求完整的记录试验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满足接受准则。 中国及其他国家对于检测报告并无此类详细要求,建议产品检测更多应该由企业承担,而不过多的依赖检测单位对产品的评估。企业作为设计主体,对产品检测样本量、检测方法、检测满足临床条件应具备更高的要求。

国家医疗器械法规对于企业注册标准并无统一衡量要求,对于规范性企业往往在注册标准提出更高、更详细要求,但是对于水平较低企业不了解产品标准,对于检测要求条款通常较为简单。但注册标准作为市场监督抽样、企业注册检测的唯一依据,规范性企业在此方面表现劣势,因为更详细完整的注册标准意味更长时间的检测、更多费用的投入、更严格的日常监管,同时也更多的不确定检测因素。因此,建议CFDA对于企业注册标准,同类产品应有统一的检测要求,在满足当前通用标准的前提下,对于产品本身性能要求应参考FDA发布指导原则。

对于创新产品的检测,GHTF五国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允许企业提前沟通检测方案、鼓励创新。例如FDA有Pre-IDE指南,所有企业在一些不确定性测试方法,在投入人力物力及长期耗费时间前,可先与FDA沟通。对于已有标准的限制性、不适用性亦可提供理由进行解释;但是中国CFDA过多依赖国家标准,而国家标准大多采纳国际标准进行翻译,且通常滞后3-5年时间转化。国际标准通常是对某类产品的通用要求,但经国家标委会转化成国家强制性标准后,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先进产品开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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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疗器械临床要求对比

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的目的在于验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受试者的健康和安全,维护伦理道德,鼓励医疗器械的创新,保证研究的科学性。本章简单介绍了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南非和部分东盟国家对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的要求。

1. 各国医疗器械临床要求介绍 1.1 美国

1.1.1 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要求

美国是国际上最早对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进行规范化的国家。美国行政法典的编纂也按照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分为50个主题,标题21涉及食品和药品领域。与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有关的部分是:

(1) 21 CFR 812, 器械临床试验豁免, 规定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行为过程, 包括

申请、发起人和研究者责任、标签、记录和报告等。 (2) 21 CFR 50, 对人体对象的保护提供了知情同意的要求和基本要素。 (3) 21 CFR 56, 伦理委员会涵盖了伦理委员会(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批准临床试验的过程和责任。 (4) 21 CFR 54, 临床研究者的财物披露, 涵盖了对临床研究者资金补偿的公开,

是FDA关于临床研究者可靠性的估价。 (5) 21 CFR 820 Subpart C, 是质量系统规定的设计控制, 提供了对器械设计控

制的步骤要求, 目的是保证特定的要求被满足。

美国“研究器械豁免”(Investigational Device Exemption、IDE) 法规,对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提出了要求。IDE是为了促进发现和发展新的医疗器械,它含盖了进行医疗器械临床研究 (临床调查或临床试验) 的规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医疗器械进行上市前审批 (PMA) 和510(k) 审查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IDE要求。实际上IDE是通过实施临床研究以获得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的数据。

1.1.2 IDE临床研究法规

IDE允许器械在被批准上市之前用于临床试验, 以收集支持PMA或510(k)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大部分临床试验的进行都是为了支持PMA, 只有小部分510( k)要求临床数据。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也包括对一些已上市器械的改动或做其新用途的临床评价。除了被免除的之外, 所有的临床试验在开始前都必须申请IDE并被FDA批准。虽然IDE的英文全称为Investigational Device Exemption, 但是实质上是指将要被用于临床试验的器械。如果被IDE批准了, 那么它不必像其他在商业中流通的器械一样遵守FDA中的其他要求就可以合法地进行试验研究。例如, 在进行试验研究之前, 发起者不必提交PMA或510(k), 注册或列器械清单, 也可以豁免除设计控制之外的其他质量系统( quality system, QS)法规。

未被批准上市的器械, 在开始临床试验之前, 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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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IRB批准。

(2) 所有参与试验的患者都知情并获得知情同意书。 (3) 标签注明本器械仅用于试验目的。 (4) 合理监督此试验。

(5) 对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报告。

1.1.2.1 批准过程

IDE法规下的临床试验依据风险等级的不同接受不同等级的管理控制。器械按照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和非重大风险器械, 与之对应有不同的批准要求。但有一些器械是豁免IDE法规即可进行临床试验的。以下是重大风险器械、非重大风险器械、豁免IDE申请的器械其各自的批准过程:

(1) 重大风险器械((Significant Risk Device))

在试验开始之前必须获得FDA和IRB的批准, 通过向FDA提交IDE申请可以获得FDA批准。为了进行一个SRD的研究, 发起者必须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提交给FDA一份完整的IDE申请并期望获得批准。提交给IRB关于每一个试验地

点的试验计划和先前的试验报告。 2) 选择有资格的研究者, 给他们提供所有试验相关的试验计划和临床前试验报

告, 并获得他们的签署协议。 申请提交给FDA 30d后, 此申请被认为是被批准。除非在上述时间的30d内, FDA告知申请者这个IDE是被批准了、是带条件批准还是不被批准。在不批准的情况下, 发起者有机会对申请内容中的不足作出回应或要求一个听证会。一旦IDE被批准了, 那么在试验进行的过程中, 必须满足如下的要求:

1) 标签: 必须遵守IDE法规中关于标签的要求, 必须有如下字样/注意: 试验用

器械, 受限于联邦法律仅适用于试验的目的。

2) 此器械仅能够分配给合格的研究者。

3) 知情同意: 每个受试对象在进入试验之前, 必须被提供一份知情同意书并在

上面签字。 4) 监督: 所有的试验都必须被正常地监督, 以保护受试对象并确认试验的进行

是遵守试验方案的。 5) 禁止: 器械的流通、销售以及试验时间的无原因延长都是被禁止的。 6) 记录和报告: 发起者和研究者被要求保存专门记录, 并向研究者、IRB和FDA

作书面报告。

(2) 非重大风险器械(NSRD)

NSRD的临床试验开始之前仅需要得到IRB的批准。试验的发起者不要求向FDA提交申请, 但必须向IRB解释为什么器械没有呈现重大风险。如果IRB不同意此器械是非重大风险器械, 发起者就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FDA提交报告。得到批准后, NSRD的发起者也必须遵守简单的IDE申请, 比如标签、得到IRB批准、知情同意、监督、记录和报告等。

(3) 免除IDE申请的器械有一些器械不需要提交IDE申请就可以开始临床试验, 比如:

1) 一个法定已上市器械, 其预期使用目的与标签相符。

2) 一个已被医学上公认的诊断用器械, 如果符合标签要求, 并且是非侵入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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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像具有重大风险的侵入性器械那样的取样步骤, 其设计和使用不会把能量带入人体内。

3) 如果器械是法定已上市器械(器械已获得了PMA批准、510(k)批准或510(k)豁

免), 并且试验的目的不是确定安全性和有效性, 并不将受试对象置于危险之中, 比如做消费者偏好测试或器械合并测试等。 4) 仅用于兽类的器械。

5) 只用于实验室动物研究并且包含了如下字样:

警告) 用于实验室动物的试验用途或其他不涉及人体的试验。

但是这些被免除IDE申请的器械不一定会得到IRB的豁免和知情同意的豁免。 (4) 其他申请相关的问题

IDE申请由临床试验的发起者在试验开始之前提交,想在美国进行临床试验的外国公司必须拥有一个美国发起者。在某些情况下, 临床研究者会希望提交IDE并因此扮演发起者的角色。在吸纳患者进入研究地点之前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批准。FDA鼓励发起者在提交IDE之前与FDA接触以获得更多的指导。对于那些以前没有与FDA联系过和那些对新技术或新用途进行研究的发起者来说, 与FDA提前联系会帮助FDA对该器械指导文件的理解, 并增加FDA对新技术的了解, 以提高评审效率。

1.1.2.2

(1) IRB

IRB与知情同意

FDA法规规定, IRB是一个被正式授予了评审和监督生物医学试验的正式团体。按照IDE法规的要求, IRB有权利对临床试验作出如下决定: 批准、要求修改或拒绝批准。IRB, 是以提前评审或周期性评审的方式, 保证试验中涉及对人类对象的权利和保护其安全。为了实现这个目的,IRB评审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材料(比如知情同意文件), 并在临床试验的整个过程中进行监督和评审。

(2) 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分为获得知情同意程序以及知情同意书两部分。在临床研究者未从试验对象那里获得合法有效的知情同意之前, 任何涉及人类对象的临床试验都不能开始。知情同意是一个给予临床试验所涉及的人类的一份知情同意通知, 并给他们足够的机会来考虑是否参加此研究的过程。注意, 必须保证知情同意的每个要素都被试验对象所理解, 而不是仅仅给予一份书面通知书而已。理想的知情同意是指: 它提供给试验对象足够的机会去考虑是否参与此试验并减少强迫或其他不必要的影响的可能性, 给予受试对象的信息应当以一种他们可以理解的语言去表达。知情同意不应当包括任何含糊不明的、改变对象或法定代表的合法权利、减轻研究者、发起者、IRB 责任的语言。

每隔一定间隔(至少每年一次), 发起者必须向IRB提供进度报告。如果是重大风险器械, 同时也必须向FDA提交进度报告。

1.1.2.3 记录

(1) 发起者记录

发起者必须保存与试验相关的精确完备记录, 包括所有与FDA、IRB的通信在内的报告, 器械移交记录 (器械的类型、数量、名称、使用目的) , 器械处置记录(归还给发起者的器械的批号和数量, 采用什么处置方法以及为什么用这种处置方法),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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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经费公开信息在内的与临床试验研究者签署的协议, 对于器械的投诉或器械不良反应的记录等。 (2) 研究者记录

研究者必须保存与试验相关的精确完备记录, 包括所有与FDA、IRB的通信在内的报告, 器械移交记录(器械的类型、数量、名称、使用目的、收到日期), 每个患者的病史及使用此器械相关的记录(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每个对象进入试验的条件, 试验对象以前的相关医疗史, 每次使用此器械的时间及治疗方式, 器械不良反应, 医疗记录, 所有的诊断测试结果, 病历报告), 试验方案和文件以及对试验方案的偏离等。

1.1.2.4 经费情况的公开

FDA评审从临床试验中得到的数据, 以决定此医疗器械的申请能否被批准, 而临床试验研究者的经费收益很可能会导致临床试验结果的偏差。为了保证临床数据的可依赖性, 临床试验研究者的经费收益和分配必须向FDA公开。

1.1.2.5 优良对照的临床试验

器械的安全有效是获得PMA批准的前提, 需要用合理有效的科学证据作为安全有效的基础。科学证据包括两个方面, 除了非临床数据, 还有从优良对照的临床试验中得到的证据。

1.1.2.6 有效科学证据

FDA只依赖有效的科学证据来确定其是否合理保证了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生产商提交的数据可否被FDA作为科学合理证据, 需要考虑申请器械的特性以及这些提交的证据在整体上是否能够支持此器械在预期目的下是安全有效的。有效的科学证据的几个来源是控制良好的试验、部分控制的试验、无配对控制的试验或客观试验、合格专家所做的记录良好的病历史、从已上市器械中得到重要的人体临床试验报告。从这些来源中, 合格的专家可以做出公平及负责任的断定: 在此器械的预期目的下, 这些证据能够合理证明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孤立的病历报告、随机的经验和缺少足够细节进行科学评估的报告以及未经证实的观点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科学证据。

1.1.2.7 安全性

如果有效科学证据能够确定, 在此器械的预期目的和使用条件下, 在具有使用警告的情况下, 此器械对健康的可能利益高于可能的风险。满足这样的条件即是满足了安全性的要求。能够确定器械安全性的证据包括实验室动物试验、以人类为试验对象的临床试验和非临床试验。

1.1.2.8 有效性

如果有效科学证据能够确定, 在此器械的预期目的和使用条件下, 在具有使用警告的情况下, 目标人群的大部分显示临床上有意义的结果。能够确定器械有效性的证据主要是良好控制的试验。

1.1.2.9 优良对照的临床试验

优良对照的临床试验具有如下的基本要素, 在它们的基础之上, FDA 能够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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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保证该器械在其预期目的和使用条件下是有效的。

优良对照试验的计划及结论报告必须包含以下部分: (1) 清楚地声明本试验目的。

(2) 选择试验对象的方法满足下列要求:

a) 保证进入试验的试验对象适合此试验目的, 提供将要治愈或诊断情况好转

与否的判断原则; 提供合适的、证实性的实验室测试; 对于预防疾病所用器械来说, 提供易感性和暴露在违背预防要求环境下的证据。 b) 将试验对象分配至试验组, 保证最少的可能偏差。

c) 保证试验组和对照组在包括永恒变量(性别、疾病的严重性和持久性、使用

试验器械外的其他治疗方法)之间的可比性。 (3) 一份关于试验使用的观察方法以及结果记录的解释, 包括测量的变量、对对

象的反应的量化评估以及为减少来自试验对象和观察者偏见所采取的步骤。 (4) 允许以量评估的方式比较治疗组与对照组之间的治疗/诊断结果。必须专门说

明对照的精确性, 并且提供一种方法去减少来自观察者和数据分析者的偏差。“盲法”的水平和方法将被记录。 通常, FDA认可以下4种对照方式: a) 不治疗

当有效性的测量目标是可获得的, 且安慰效应是可忽略时, 对照比较治疗组和非治疗组患者的目标结果。 b) 安慰剂对照

当使用器械可能出现安慰剂效应时, 将使用此器械的结果和使用一个无效器械的结果进行对照。注意尽量在类似试验器械的使用条件下使用该无效器械。

c) 积极疗法对照

使用一类有效的治疗方法作为试验对照。例如,当治疗的条件决定了对对照组使用安慰剂或保持无治疗是不合适的时候, 或可能对患者的利益产生损害时,应当使用积极疗法对照的方法。 d) 历史对照

在某些情况下, 比如有些疾病有很高的、可预测的死亡率或持续化、严重化的信号或症状时, 或在预防学中已知此疾病的发病率是可预测的, 那么, 使用该器械的结果可以与先前历史经验做比较, 而此历史经验来自于对疾病的自然历史详细记录, 或是来自于没有接受治疗/遵循一个公认的有效疗法(包括治疗的、诊断的、预防的)治疗的、可比较的患者群体的记录。 e) 对分析方法的总结

使用的统计学方法总结和对来自于试验的数据的分析。为了保证试验结果的可信性, 一个良好对照的试验应当包括器械使用的组成、设计或操作的标准化。

1.1.2.10 数据分析

PMA申请必须包括对器械临床试验结论的讨论。FDA没有为特定器械预定专门的统计学分析, 但是在试验中使用的所有统计学分析对统计目的都必须是合适的, 并对其分析过程做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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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生产商要表明申请中的数据和信息由有效科学证据组成, 并能够提供器械在其使用目的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合理保证。使用说明是基于PMA中描述的非临床和临床研究, 而且包括器械在诊断、治疗、预防、治愈或缓解疾病方面的大致描述, 和此器械适用的人群的描述。任何关于性别、种族、伦理或年龄的差别都应当在数据分析中讨论并最终包含在标签里。结果讨论必须陈述器械的收益和风险考虑, 包括器械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反应以及申请者在获得PMA批准之后将要做的附加研究或监督。

数据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结果的总结(使用表格将会是有帮助的)。

(2) 对试验对象的总结, 包括提前终止参与试验的试验对象数目。(包括提供所有

试验对象(包括对照组与失访对象)的全面的患者目录和表格)

(3) 对可能影响试验成功的事件的描述(如使患者加入的困难; 主要试验研究人

员的变动; 试验对象和研究者的终止参与试验)。 (4) 对预料及未预料的不良反应的总结。

(5) 试验研究者做的偏离试验方案的行为的描述。 (6) 漏失数据及它将如何影响此研究的讨论。

(7) 使用的统计分析方法的描述; 描述统计分析中要求的假设是否得到验证。 (8) 将结果与成功/失败准则的对照。

(9) 从研究中得出的结论, 并说明这些试验结果如何支持器械的使用说明。

1.1.2.11 在美国之外的国家进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在美国之外的国家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在提交PMA申请时或者必须遵守美国的IDE, 或者必须遵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1986年11月19日之后开始的临床试验, 如果试验数据由有效科学证据组成

并且研究者遵守/ 赫尔辛基宣言, 或在试验所进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进行试验(请注意, 此法律法规相对于/ 赫尔辛基宣言, 对于人类受试对象有更多的保护) , 那么FDA将接受此临床数据。如果采取的是后者的方式, 申请者必须详细说明此国家法规和赫尔辛基宣言之间的区别并解释为什么这个国家法规对人类受试对象提供了更多的保护。 (2) 在1986年11月19日之前开始的在美国之外的国家进行的临床试验, 如果FDA

对此试验临床数据的合法科学性, 以及此试验对人类受试对象的保护感到满意, FDA将接受此临床试验。 一个仅仅基于在美国之外的国家的临床数据的PMA申请, 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被批准:

(1) 此外国数据适用于美国人口和医疗情况。 (2) 此试验由被认可的、可胜任的临床研究者进行。

(3) 此数据在不需要FDA的实地监察的基础上就可以被认为是正确的, 或者如果

FDA认为实地监察是必要的话, FDA可以通过实地监察或其他合适的方法来证实此数据。对于那些仅依赖外国数据来获得批准的申请人, FDA鼓励他们提前与FDA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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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欧盟

1.2.1 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现行法规要求

在欧盟的AIMD和MDD两个法令中,都对医疗器械规定了临床数据要求。临床数据要求由各组成国家的权威部门负责。在AIMD的附件七中和MDD的附件十中规定对所有医疗器械都要有临床证据,即所有具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都要有临床数据,包括从文献收集的资料和/或临床研究结果。MDD法令中又明确植入的医疗器械或Ⅲ类医疗器械一定要有临床数据,临床数据可以从已有的医学和非医学资料评价而得到(称为临床评价Clinical Evaluation),也可以从临床研究 (Clinical Investigation) 或临床试验 (Clinical Trail) 得到,或从以上两方面同时得到。

1.2.2 临床试验的要求

医疗器械厂商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定在有资格的医疗单位进行临床试验。对于Ⅱa、Ⅱb和Ⅲ类器械,在收到批准临床试验通知后60天内开始进行临床试验。除非医疗机构考虑到试验同公共健康和政策不相符合的情况。成员国可以在60天内按伦理委员会的要求批准开始相应的临床试验。除特殊提到的医疗器械外,成员国国可以授权生产厂进行临床试验。但须提供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的认可报告。临床试验应按照医疗器械试验规定法规进行监督。试验法规依据医疗器械委员会的要求做定期调整。成员国有必要对受试者的健康和政策作适当的保护措施。生产厂或其代理商应保存试验记录并备案。法令规定医疗器械应有临床数据的支持。临床数据可来自于已有的医学和非临床资料的评价(临床评价),也可从临床试验中得到。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的要求,在欧洲医疗器械法令中规定了医疗器械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和临床数据基本要求。基本要求适应于所有的医疗器械,包括常规的风险、警示、物化性能及标识的要求。按照法令的要求,对于植入体内和第三类器械,性能特性的符合性要求必须在临床试验中得到证实并对副作用做出评估。临床评价必须依据相关的协调性标准并按照以下进行。

依据器械的预期目的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前的相关科学文献。文献应有符合性的评价结论。临床评价的数据来源于制造商的技术资料与临床试验前的试验和试验数据以及上市后的反馈信息。

临床评价的结论,应对器械有肯定性的评价。

按照监督条例的要求,所有的临床数据必须保留并保密。

1.2.3 欧盟与美国对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管理的对比

近年来,欧盟在医疗器械法令Medical Device Directive 93/42/EEC和欧盟标准EN ISO 14155:2011 Clinical investig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for human subjects - Good clinical practice中,对医疗器械临床研究作了规定。欧盟的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规定和FDA的法规有相同之处也有一些不同:

(1) 欧盟与美国对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法规的共同点

1) 在临床研究前,都必须完成临床前试验,并提交相关研究报告。 2) 要准备好临床研究计划及相关文件,同时应考虑文化的差异。 3) 先由IRB或道德委员会(EC)批准,然后再由FDA或国家授权机构(CA)审批。 4) 在FDA或国家授权机构(CA)未批准前,不得开始临床研究。 5) 应审查临床研究基地和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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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当临床研究计划、器械或影响研究数据科学性和可靠性发生变化时,必须

告知IRB(或EC)和FDA (或CA)。

(2) 欧共体与美国对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法规的不同点 1) FDA在临床研究中强调“证明有效”(prove efficacy),而欧共体强调“证

明可操作性”(prove performance)。

2) 由于在不同国家对疾病的诊断、分类、治疗存在的差异,以及文化背景的

不同,所以FDA和欧共体对临床研究计划和病例报告表(CRF)要求也不同。 3) FDA要求临床研究申请者在研究早期就要和FDA联系和进行对话,欧共体

未提出此要求。但大多企业通过与公共机构联系提前审批临床方案。 4) FDA要求在临床研究设计开始时就要确定临床研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 FDA要求在临床研究变化或增补时做出解释。

1.3 日本

日本“药事法”规定每个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必须有临床证据。

1.3.1 对国外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数据的要求

如果其它国家对医疗器械的GCP要求等同或优于日本,这些国家在其GCP要求下开展的临床试验的数据可以作为在日本申请注册医疗器械的临床证据。使用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 如果临床研究报告不是日语,需要将其全部译成日语,而不是只需要对总结

部分的内容翻译成日语。 2) 临床研究报告必须有临床研究发起者负责人的署名。

3) 如果在原国家已经过当局的审核,需将其审核报告一并提交。

4) 如果该国家的GCP要求与日本的GCP有差异,需要将其差异列出并附在临床研

究材料之后提交,并且,要对此差异可能引起的临床研究可信度以及临床研究中所用器械的质量的影响进行评论。 5) 临床研究中所用器械的质量方面的材料需要随附。

植入医疗器械在日本以外国家开展的临床研究在满足以上所有要求的情况下,还需要补充提供其在日本国内的临床研究数据。

1.3.2 日本的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规范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1988年日本厚生省成立了以掘原一博士为主席的“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规范研讨委员会”。日本厚生省要求从1993年开始实施“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并且在1994年对该规范进行修订,重新颁布。日本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规范的要点的介绍如下。

1.3.2.1 目的

随着电子学、高分子化学等技术的发展,许多新的医疗器械产品被开发出来。在新的医疗器械进入临床应用前,要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试验和检验,其中以人为对象的临床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为此,要对这类研究进行严格规范,以尊重人的权利,并保证临床研究结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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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日本的医疗机构

进行临床研究的场所必须是医疗法认可的医疗机构。这些医疗机构必须能够进行充分的临床观察、试验和检查,并且在紧急时能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还能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安全地科学地进行临床研究的各种设备和仪器。 (2) 设有临床研究审查委员会。

(3) 除临床研究医师外,还要配备充足的药剂师、检查医师、放射科技师、护士等

与临床研究相关的技术人员。

(4) 临床研究样品管理者清楚临床研究样品性能及临床研究实施计划书,能正确管

理临床研究样品。 (5) 能够正确和完整地保存记录。

1.3.2.3 临床研究合同

临床研究不是医师的个人行为,临床研究委托者必须要和医疗机构签订书面合同。

临床研究委托者须向医疗机构提交的资料和样品: - 临床研究样品说明书以及安全性资料临床研究计划书; - 征得受试者同意的说明资料; - 提交临床研究所需的样品; - 其它医疗机构所需的资料。

在临床研究审查委员会对临床研究项目审查通过后,临床研究委托者和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机构名称、地址。 (2)临床研究委托者名称、地址。 (3)临床研究项目名称。 (4)临床研究内容。

(5)临床研究受试者数或病例数。 (6)临床研究起止时间。 (7)临床研究医师姓名、地址。

(8)在临床研究中发生不良反应的赔偿事项。 (9)医疗器械GCP 规范。 (10)其他必要事项。

1.3.2.4 临床研究审查委员会

临床研究审查委员会应由医学、药学、工学等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审查委员组成人员由医疗机构决定,但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当审查委员会成员担当临床研究医师时,在审查委员会开会时要执行回避制度。当有小的医疗机构参加时,也可组成联合临床研究审查委员会。临床研究审查委员会职责为:(1)审议临床研究目的、计划、实施方案以及伦理道德,并写出书面的审查意见。(2)临床研究结束时,审议临床研究总结报告,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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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 临床研究委托者

临床研究委托者,应按药事法等80条要求,用书面形式进行申请,并按第14条要求,按规定提交所需的资料。

临床研究委托者必须对委托的临床研究内容及论证等进行预先研究,对临床前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进行研究,以判断是否可进入临床研究;并对临床研究的内容及伦理学进行科学性和正确性的探讨。临床研究委托者要设立自立的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临床研究的整个过程,其职责是:

(1)判断是否可以进入临床研究。 (2)临床研究计划申请书。 (3)临床研究委托合同书。 (4)临床研究计划书。

(5)向进行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提供资料。 (6)关于征得受试同意的事项。 (7)有关受试者健康损害赔偿方案。 (8)临床研究样品的生产、保管、回收等。 (9)临床研究的病例记录。 (10)临床研究报告书。 (11)其他记录和相关资料。

在临床研究过程中,临床研究委托者要努力收集有关临床研究样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新资料,并及时转送医疗机构、临床研究负责医师和医师。

1.3.2.6 保护受试者权益

在制定临床研究计划书时,选择受试者要充分考虑其健康状况、年龄、性别、同意能力,以保护受试者权益。在进行临床研究时,必须向受试者说明研究内容等,征得受试者参加临床研究的书面或口头同意。在口头同意时,必须要有同意记录,并盖有受试者印章。当受试者同意能力欠缺时(例如儿童等),而且临床研究又必须把这类人作为受试者,必须要有受试者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并清楚记录与受试者的关系。在临床研究中,若受试者提出中止临床研究时,应予以中止。向受试者说明的内容包括:

(1)临床研究目的和方法。

(2)达到的预期效果及危险性。

(3)将患者作为受试者时,说明对该疾病有无其他治疗方法及内容。 (4)即使受试者同意之后,也可随时撤回同意。 (5)其他有关事宜。

1.3.2.7 临床研究计划书

为了临床研究科学和安全地进行,必须按临床研究目的及阶段,拟订临床研究计划书,其内容包括:

(1)临床研究目的。 (2)受试者标准和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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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样品的类型、形状、性能、结构等。 (4)操作方法、使用方法、并用疗法。 (5)临床观察项目和检查项目的详细方法。 (6)评价方法及标准。

(7)有关病例记录用表格等。 (8)确保临床研究安全性措施。 (9)受试者数目及依据。 (10)进行临床研究起止时间。 (11)进行临床研究的治疗机构名称。 (12)进行临床研究负责医师和医师的姓名。 (13)其他必需的事项。

1.3.2.8 临床研究样品的管理

医疗机构负责人应设立临床研究样品保管者,以便正确保管临床研究样品。临床研究样品保管者职责:

(1)签订合同后,从临床研究委托者领取临床研究样品,写收条并进行登记造册。

(2)按要求对临床研究样品进行保管,保证其质量。

(3)根据临床研究进展情况发放样品,并作记录。若发生丢失、中途停止等情况时,要作详细记录。

(4)若临床研究样品以入院患者为对象而保存在病房时,有责任对护理员和患者进行必要说明,并订出相应措施。

(5)临床研究结束时,迅速将未使用的样品收回、并归返给临床研究委托者,写归还记录。若是大型设备或仪器,不能在临床研究结束后立即归还,应该加封,使之处于不能使用状态。

1.3.2.9 临床研究报告书

在临床研究结束后,根据临床研究医师的报告,负责医师应完成临床研究报告书,其内容包括:

(1)临床研究目的和实施时间。

(2)临床研究委托者及医疗机构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3)临床研究负责医师和医师姓名等。

(4)临床研究样品型号、形状、结构组成、性能等。

(5)临床研究方法:对象,受试者的选择标准,操作方法、对照品、设计方针、并用方法、观察项目、临床检查项目及检查方法,评价方法及标准,中止或缺失处理情况,变更计划书的处理等。

(6)临床研究结果。

(7)临床研究受试者一览表。

(8)临床研究审查委员会确认日期及临床研究审查委员会的姓名及职称。 (9)记录保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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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报告书必须要有临床研究负责医师的署名盖印。

1.3.2.10 记录及保存

临床研究样品质量检测报告、临床研究计划书、临床研究合同书、临床研究审查委员会记录、病历记录、受试者同意记录、临床研究样品管理记录、临床研究报告书以及GCP要求的其他记录等原始资料,要在确定的保管负责人处保存,一般保存不能少于5年。

1.3.2.11 有关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数和病例数目

厚生省药务局在解释“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规范”时规定:一般进行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应不少于2个,每个医疗机构的病例至少30例;对于宫内避孕器具,其医疗机构应不少于5个,每个医疗机构的病例至少500 例;对于接触眼镜,其医疗机构应不少于5个,每个医疗机构的病例至少150例。

1.4 澳大利亚

由于技术进步,越来越多的医疗器械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并在医疗保健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澳大利亚1987年开始正式管理医疗器械。1989年通过治疗品法案 (Therapeutic Goods Act),把药品和医疗器械统称为治疗品。2002年澳大利亚颁布了《治疗品(医疗器械)法规2002》(Therapeutic Goods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2002),这是一部医疗器械管理方面的专门法规,采用有关安全,质量和风险管理程序的最佳做法,并为管理新兴的和不断变化的技术提供了灵活性和能力,新的管理框架与GHTF的管理原则一致,于2002年10月执行。澳大利亚1998年与欧盟的相互认可协定,使监管体系更加“协调”,澳大利亚新的监管模式纳入欧盟的法规要求,然而不包括欧盟的第三方评价制度。虽然监管的主要内容被保留,但医疗器械分类和上市前评估要求有所改变,对上市后监督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4.1 《治疗品(医疗器械)法规2002》中对临床证据的要求

法规中基本原则第14项规定,每个医疗器械都需要有临床证据,与器械的用途和分类一致,表明其符合基本原则适用条款。

临床评估中考虑到的临床数据的级别和性质应该适于器械的使用和分类,临床数据的要求会随着器械所用技术的性质和临床应用的不同而变化。如果器械是基于新的或未获批准的技术,以及通过新的临床应用在已有技术上扩展了预期使用目的的技术时,必须有临床调查数据的支持。若器械是基于已有技术,用于既定和公认的用途时,可以使用临床文献评估。

如果要求临床试验(如某些注册器械),临床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体的临床研究课题标准的规定。相关数据必须按照ISO 14155提交。

1.4.2 对制造商提交的技术文件中的临床证据的检查要求

技术文件中应该有一章节清楚的标识为“临床证据”,并且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 对器械预期用途和应用的明确说明 - 对器械具体设计相关的基本原则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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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临床数据或无需临床数据的原因的声明

- 临床评估报告包含有对器械相关临床数据的综合分析

1.4.3 对临床试验的要求

没有要求临床数据一定要包含在澳大利亚本国进行的临床试验数据。但是,若在澳大利亚进行新器械的临床试验,一定要满足澳洲的法规(同时满足联邦和州/领域的要求)和伦理标准的要求。在澳洲开展临床试验或根据临床试验公告(CTN)方案,或根据临床试验豁免(CTX)方案。具体的详细要求可参考TGA网站http://www.tga.gov.au/industry/clinical-trials.htm上的要求。

澳大利亚伦理标准由国际健康和医疗研究委员会决定,现行的指南可参考 http://www.nhmrc.gov.au

海外进行的临床试验需要满足相关管辖权的立法和监管要求,并且要与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一致。

器械标准指令(临床证据标准)(Medical Device Standards Order (Standards for Clinical Evidence))2008- F2008L01700可参考于http://www.comlaw.gov.au/Details/F2008L01700。

原则上,澳大利亚优先认可欧美国家临床数据,但也不排斥其他国家正规符合TGA法规要求的临床评估报告。

1.5 加拿大

加拿大卫生部对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的要求请参考GHTF对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的要求。由于人种及文化与美国较接近,加拿大一般认可FDA临床数据。

1.6 俄罗斯

根据1997年6月3日NO.659文件《俄联邦卫生部条例》及其补充(1997年NO.23文件第2691条,NO.51文件第5809条;1999年NO.47文件第5706条),为了保证医疗制品、药品的质量及其有效性、安全性以及完全符合国家注册标准,俄罗斯要求其本国生产产品及国外进口产品必须先办理注册才可以销售及使用。而对进口医疗器械准入手续的批准权属俄联邦卫生部。

自俄罗斯的技术法规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采用联邦法律以后,俄罗斯政府不直接认可其他国家的注册证明。即使是已经通过了美国FDA认证和欧盟CE认证的产品,也必须经过注册程序才准许入境。当然,制造厂商若能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相关认证文件,可以简化或部分豁免程序,但不可能全免。如在中国获得ISO认证的企业,可简化质量管理相关的检查。注册过程中,由国家器械研究院对产品进行相关检测和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临床验证(国家医疗器械研究院是负责产品检测的权威机构,其在每一个专业领域都有一个负责专家,36个科分别负责各专业设备的技术评估);注册机构得到检验结果后会进行最终审查,若符合要求,即通过认可并发放产品注册证书。

俄罗斯对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的要求请参考以下网站(俄文)。

http://www.roszdravnadzor.ru/registration/zarub/contact/zarub_contact.html

1.7 巴西、印度和南非

巴西、印度和南非各国认可欧盟、美国等对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注册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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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临床研究资料可以是对器械安全性的临床文献评估,提交当地官方语言的CE认证、FDA注册时提交的临床研究材料即可。

1.8 东盟各国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要求

东盟各国(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认可欧盟国家对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管理,在这些国家注册医疗器械时提交CE认证时提交的临床研究材料即可。如果无CE认证,也认可其他国家或当地国的临床试验数据,甚至无需严格临床报告。

2. 中国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要求现状

我国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和美国及欧洲的管理模式相似。鉴于我国的现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临床试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并遵守中国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

在受试者的权益保障方面,办法规定的内容同国际上相一致。强调了受试者参加试验是自愿的行为,对资料保密,要适当的保险补偿及知情同意书的鉴定的实施。

2.1 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

医疗器械在开展临床试验之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2) 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

3) 该产品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

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且结论为合格; 4) 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试验报告;

其它需要由动物试验确认产品对人体临床试验安全性的产品,也应当提交动物试验报告。

2.2 申请和审批

对大部分Ⅱ类器械,(除去临床豁免目录外的)及所有的3类器械需进行临床试验。要求所有试验需有对照、双盲、随机、多中心。《办法》对申请进行临床试验需提交的材料、试验方案及报告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临床试用或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不得提供虚假报告。执行16号令时,没有临床试验审批的要求,试验方案的内容差异太大。本法规对临床试验申请表、试验方案、试验报告作了统一规范。国外政府对试验形式、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的具体要求较少,而是要求必须提供科学的依据证实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我国则在具体内容框架上作了较多的规定。医疗器械是多学科的综合产物。开发医疗器械新产品进行临床试验,在医疗器械工业系统已有一定认识,但如何确保试验的真实性,保证受试者的安全,认识与具体规定尚有相当的差距。我们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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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模式促进我国医疗器械工业的发展。 有关中国对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的详细要求请参考“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以及近期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对于国产器械,CFDA(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并不认可其他国家临床数据,而要求必须在本国授权医院进行多中心对照试验,要求严格的统计意义及临床真实性。对于进口器械,如果无证据表明该器械在临床使用有人种差异,则可以豁免中国临床试验。

3. 医疗器械临床要求对比及建议 3.1 医疗器械临床要求对比

所有国家都要求在医疗器械注册时提交临床研究材料以证明器械的安全有效性;都有对临床试验单位/医疗机构的要求,对其资格都由所在国家器械管理部门及行政部门进行认定。中国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和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管理模式相似,中国临床试验管理办法在受试者的权益保障方面,规定的内容同国际上相一致。

中国与俄罗斯相同,在器械开展临床试验之前,均需对产品由国家指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并且在临床试验申请时需提供产品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过,中国还要求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中国没有对第二类和第三类器械的临床试验作出严格区分,要求均须进行临床试验;而在欧美等国家,第一类和大部分的二类器械无需临床试验,仅需第二类的少数品种和第三类器械生产注册之前,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另外,我国批准的具有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共用临床试验基地。

3.2 医疗器械临床要求的建议

(1) 对“临床数据”与“临床试验”应加以区别

美国和欧洲在“是否需要做临床试验”这一点上所遵循的原则是:只有在其他的临床数据无法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时,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而GHTF关于临床试验的指导文件[SG5(PD)N3:2010] 第5部分中也明确指出:“当从其他来源的数据 (例如文献或临床前试验) 中不能阐明对基本要求 (包括安全性、临床性能和与使用相关的风险/收益比) 的遵守情况时,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因此,对于不需要做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当重视文献评估的作用。文献评估包括从文献中查到的与该申请器械/相似器械相关的临床试验报告与不良事件报告等。

(2) 对“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应加以区别 细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按照医疗器械风险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医疗器械产品的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管理规范,已是当前的迫切要求。

(3) 规范和加强“核查员”和“监查员”的监督作用

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应有两种力量发挥监督作用,一是政府主管机构派出的监督人员,按我国现实情况称其为“核查员”,另外就是申办者派出的监查员。

(4) 规范和加强“监管部门”和“伦理委员会”审批职能 (5) 加强法规合理性、科学性和公平性的实施

对于国内目前临床泛滥、临床数据滥竽充数情况应严格规范。

对国产器械及进口器械临床数据要求方面应一致,以安全有效性及科学性判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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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对于国产器械在国外已有临床数据情况应一视同仁予以接受。对于进口器械在国内无临床数据且国外数据不充分情况也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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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医疗器械质量体系与生产监管对比

各国所要求遵从的质量体系法规均是着眼于器械安全和有效性的保障,对质量管理系统日常运作提出要求。而各国法规质量管理系统日常运作的要素又往往可以归根结底到ISO9001/ISO13485,只不过,有些国家的体系法规架构类似于1994版ISO9001,诸如中国、美国等;有些国家的体系法规架构又类似于2000版本ISO9001,诸如欧盟、加拿大等。其中美国和欧盟尤为典型,因此本文也重点介绍美国和欧盟的质量体系法规要求以及生产监管模式。

1. 各国质量体系与生产监管介绍 1.1 美国 1.1.1 遵从的法规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隶属于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其下属的器械和放射卫生学中心(CDRH)负责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美国联邦法规21CFR,800-1299部分里就FDA和生产企业如何遵守医疗器械修订法案规定进行了指导。其中说明I类产品豁免510(k)上市前通告步骤,只需进行企业登记和产品列名;Ⅱ类产品510(k)上市前通告步骤申请上市;Ⅲ类医疗器械则需要提交上市前批准(PMA)。

FDA 对I类产品的监控力度是一般控制(General control)。这类大多数产品要求生产场地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列名;生产过程须符合21 CFR 820法规(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规范,Quality System Regulation, QSR)。

对Ⅱ类产品的监控包括一般控制和特殊控制(General control and Special control )。这类产品,在上市前须向FDA递交510(k)(Premarket Notification),来证明此产品是安全和有效的,也就是说,与已在市场上合法销售的类似医疗器械(predicate device)实质上等同。FDA审查后,认同此产品确实和类似医疗器械等同,此产品即可上市。上市后同样要求生产地注册和产品列明;生产过程须符合21 CFR 820法规。

Ⅲ类产品,这类产品大多须向FDA递交Premarket Approval(PMA)申请。PMA需要临床试验数据的支持来证明此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FDA审查,批准后,才可以在美国市场上销售,同样要求生产产地注册和产品列明;生产过程须符合21 CFR 820法规。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21 CFR 820法规(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规范,Quality System Regulation, QSR):

1978年 FDA颁布良好制造规范(GMP),并于1990年根据医疗器械安全法案对GMP进行修改和讨论,最终在1997 发布最终规范-QSR820 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该质量体系规范(Quality System Regulation,QSR)包含于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第21篇第820部分中,因此通常又被称之为820或QSR。

QSR适用于所有应用于人类的最终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标识、贮存、安装和服务所适用的管理方法、设备和控制。QSR不适用于最终产品的部件或零件制造商,但FDA鼓励这类制造商把QSR的适当规定作为指南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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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美国本土制造商,还是把最终产品出口到美国的制造商,都需要符合QSR的要求。注意,对于把最终产品出口到美国的美国境外制造商,如果拒绝FDA为进行确定其器械是否符合QSR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则FDA可以对其提出诉讼。

按照质量体系检查技术指南(QSIT)的规定,QSR通常如下图所示可以划分7个子系统,其中管理控制是质量管理系统中的核心,其它各子系统以管理为中心辐射开来,因为一个企业的质量管理系统,如果没有负有行政职责的管理者的重视和资源提供,相信质量管理的运作也是举步维艰。

召回 报告 医疗器械报告(MDR) 医疗器械追溯 厂房和设备控制 纠正和预防措施 设计与研发控制 管理控制 材料 控制 记录/文件/变更控制 生产和过程控制 灭菌过程控制 控制

而FDA的工厂检查,则往往集中于管理控制、设计与研发控制、生产与过程控制,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这四个主要子系统,而企业容易出现不合格项的也往往集中在这4个系统,其中尤以CAPA和设计与研发控制为多,需要特别注意。

1.1.2 审核机构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委派调查员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1.1.3 申请模式

企业在产品注册时,往往被视为已符合QSR的要求。但当企业已有医疗器械在美国上市销售后,则可能被动接受FDA例行抽查。

1.1.4 审核周期

FDA对于上市后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管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实践:(1)对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体系检查;(2)对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再评价;(3)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发警告信、对伪劣或假冒产品进行行政扣押、对违法公司提起诉讼、召回产品等。《安全的医疗器械法案》和《FDA现代化法案》要求制造商需向FDA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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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报告”。另外使用场所也必须向FDA报告医疗器械相关的死亡和严重伤害。制造商须每年向FDA提交不良事件的年度总结,并且必须保存分销记录或用其他方法来追溯永久植入或支持/维持生命的器械。

其中第一个方面的实践是最常见的,对于对已有医疗器械在美国上市销售的制造商,FDA往往采取抽样监督审核的方式检查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QSR820的要求,其审核周期不确定,每年,每两年,突然上门,或可能永远都没有被抽查到,都有可能。2010年以前,中国企业出口到美国的医疗器械占市场份额微乎其微,因此FDA较少对中国制造商监督审核,但随着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FDA也越来越多的关注到中国的医疗器械制造商,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被例行抽样检查,这个数字在逐年快速递增,已有医疗器械在美国上市销售的企业,应特别注意。

FDA对中国企业发出审核通知一般提前1-2个月,但也有只提前2-3周,甚至只提前1周的情况,因此对于已经获得510(k)制造商,应特别注意检查本企业的质量体系运作是否符合QSR的要求。FDA现场审核的时间一般是3-5个工作日,也可能是2周或更长。

1.1.5 费用

审核员审查所产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均由FDA承担,企业不用承担任何费用。

1.1.6 审核结论

FDA对制造商的审查属于监督审核的性质,因此,FDA对任何符合QSR要求的制造商都不会颁发相应的证书。对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QSR相关要求的制造商,则不符合项目会被FDA调查员开具在483表上,制造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FDA提交响应的纠正预防措施。FDA会根据纠正预防措施的有效性,给出后续的处理结论,一般结论有符合、自愿性整改(VAI)、警告信、或被官方采取召回等惩罚性的措施等等。

对企业的审核结果,FDA会公布于其官方网站上。

1.2 欧盟 1.2.1 遵从的法规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EU),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欧盟所要求的质量体系要求基于ISO13485:2003和如下三个医疗器械指令: 1、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0/385/EEC)。该指令适用于心脏起搏器等有源植入医疗器械,于1993年1月1日生效,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8/79/EEC)。该指令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血糖仪等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于1998年12月7日生效,2003年12月7日强制实施。

3、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该指令适用于除90/385 EEC指令和98/79 EEC指令规定以外的一般医疗器械,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98年6月14日强制实施。注意2007年9月发布了该指令的修正案,即2007/47/EC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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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令是欧盟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在欧盟,医疗器械上市需要做CE认证, CE认证由欧盟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企业可根据各指令的要求选择不同的认证途径。对于MDD的I类医疗器械不需进行质量体系审核。

ISO13485:2003的构成架构基于ISO9001:2000,和美国QSR的7个子系统构成不同,ISO13485:2003是以过程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模式,如下图所示:

QSR和ISO13485:2003相比,两者各有千秋:前者分成7个子系统,使使用者对质量体系运作的主要要素能够一目了然,架构构成和ISO9001:1994版本相似;后者则以过程为基础,系统阐述了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并明确引入了顾客要求和顾客满意的概念,即从客户中来,到客户中去的管理理念。但两者对质量体系运作的基本要求是大同小异的。

1.2.2 审核机构

同美国FDA不同,欧盟对制造商的体系监管授权第三方公告机构进行,如TUV南德、TUV莱茵、挪威船级社等认证机构。

1.2.3 申请模式

在欧盟上市后的产品由欧盟各成员国的药监局进行上市监察。对于上市后的管理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1)通告机构每年或两年至少一次对获得CE标志的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体系检查。2)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反馈体系:各国主管部门要求医疗机构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和植入器械随访记录。各生产企业也须建立不良事件档案,该档案为质量体系检查的重要内容。

其中第一个方面由制造商直接向第三方公告机构申请质量体系的认证。

1.2.4 审核周期

首次认证后,需要每年接受第三方公告机构的监督审核。ISO13485体系证书有效期为3年,CE证书有效期为5年,失效前需要重新进行换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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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费用

欧盟并未制定公告机构的具体收费标准,各公告机构的收费标准并不尽相同。公告机构收费标准一般基于制造商产品风险级别的高低、技术文件、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企业的人员数和规模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的。

1.2.6 审核结论

质量体系经公告机构审核通过后,会予以颁发ISO13485质量体系证书。对于由公告机构进行CE认证的,非自我符合性声明的产品,由公告机构在进行产品符合性审核通过后发放CE证书。

审核结果一般有通过、整改后通过、不通过等。

1.3 日本

根据日本《药事法》和JMDN编码确定医疗器械分类:Ⅰ、Ⅱ、Ⅲ、Ⅳ类。

I类产品只需要在药品与医疗器械审批机构(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PMDA)备案。

日本药事法要求生产Ⅱ、Ⅲ、Ⅳ类医疗器械制造商取得生产许可证(License for Manufacture),生产企业须遵守建储物和企业的有关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条例;经营许可证(License for Marketing),生产企业须遵守良好的质量的实践 (Good Quality Practice)和良好警惕的实践 (Good Vigilance Practice)。

PMDA按照产品的类别对产品进行质量,效用和安全性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产品即可在日本市场上销售。日本的入市许可有效期为5年,每5年更新一次。

生产商的质量体系必须符合《质量管理体系(QMS)》的要求。QMS的审核类型有责任检查(Compliance Inspection)和原因检查(For Cause Inspection);其中责任检查分为上市前和上市后检查。在上市前第一次审核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设计和发展,产品设计材料,生产流程,纠正和预防措施,采购监控,资料保存和顾客有关的过程。之后的审查根据产品类别进行审核,某些内容不需审核,比如产品设计图。上市后,每五年审核一次。

日本政府根据新版《药事法》的要求,对初次获得批准的医疗器械,经一定时期后,要进行重新审查。新设计的、结构新颖的或采用新原理的医疗器械,在获得初次批准后第四年,须接受再次审查。具有新效力、新用途或新性能的医疗器械,则在获得初次批准后第三年,须对之进行复审。PDMA收集并分析关于有缺陷医疗器械产品的相关报告,并且颁布了《良好上市后监督规范》(GPSP)。

1.4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I、Ⅱa、Ⅱb、Ⅲ和AIMD五类医疗器械需由TGA的准许才能获得上市准入。生产商向TGA递交申请上市材料后,TGA(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按照符合性审查程序进行审核。

TGA要求医疗器械制造商的质量体系符合ISO13485:2003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的要求。认可欧盟的CE认证。由TGA对制造商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

澳大利亚对于上市的医疗器械产品实施警告系统和事故报告机制,通过采用包括不良事件的调查报告、上市产品的实验室检验和监测活动保证其符合法规的规定。要求赞助人和制造商应该将所有的不良事件信息汇报给T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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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加拿大

加拿大健康卫生部是加拿大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其质量体系要求基于《加拿大医疗器械法》和ISO13485:2003。质量体系证书(CAN/CSA-ISO13485:2003)颁发由加拿大认证认可机构(CMDCAS,Canadian Medical Devices Conformity)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证书有效期3年,收取费用同欧盟一样随认证机构、制造商的产品风险级别的高低、技术文件、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企业的人员数和规模等不同而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当制造商的质量体系证书更新时,应在30天内通知加拿大健康卫生部。

加拿大医疗器械产品的上市后管理包括:应用CMDCAS政策进行检测;Ⅱ类, Ⅲ类, Ⅳ类产品始终实行质量体系(QS);建立不良事件监督管理体系。

2. 中国质量体系与生产监管现状 2.1 遵从的法规

中国食品药品管理局(CFDA)下属的医疗器械监管司负责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SFDA所要求的质量体系要求基于2000年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以及2009年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的,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该规范由十三章六十九条组成,于2009年12月16日发布,2011年1月1日起对无菌医疗器械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开始强制实施。

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配套的文件还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也是检查员检查的指导文件,企业应仔细研读其要求。

2.2 审核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检查工作,负责制订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分类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受国家局委托,承担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二类和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承担的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之外的其它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3 申请模式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即可。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组织自查符合要求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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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申请。

2.4 审核周期

对于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品种的生产企业一般每年至少一次监督检查;对于首次获准注册的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一般6个月内进行复查。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医疗器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另外,我国要求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后的医疗器械进行技术再评价,并根据技术评价的结果对不能达到预期使用目的、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作出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已经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销售。根据2010年5月颁布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对已上市销售的存在严重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召回。根据2011年9月颁布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Ⅱ、Ⅲ类医疗器械制造商需向医疗器械监管部门递交年度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总结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6月发布实施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所谓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突击性有因检查。一般对于下列情形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能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实施:

󰂾 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国家质量监督抽验产品不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企业的跟踪检查; 󰂾 对生产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不守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其他情形的有因检查。

2.5 审核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整改后复查和未通过检查三种情况。对于整改后复查的企业,要求是在6个月内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的。

体系考核的行政审批时间为50工作日。对于符合质量体系法规要求的制造商,不会颁发体系证书,而是出具体系考核合格报告,该报告的有效期为4年。

3. 医疗器械质量体系与生产监管对比及建议

中国、美国及欧盟等国家,虽然在质量体系的法规上各有不同,但基本要求仍可聚焦于ISO13485:2003,因此,作为企业,扎实贯彻和实施好ISO13485:2003是符合各国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要求的基础。如下是美国、欧盟、加拿大和中国有关质量体系法规的对比列表供参考: 生产上市是否证书/审核国遵从质量体系标准审核部许可 前审上市后颁发报告是否家 &法规 门 核 审核 体系有效付费 证书 期 美21 CFR QSR :/ PMA必不确FDA 否 否 / 国 Quality System 审 定,抽58

Regulation 查 ISO13485 / 不确第三方欧90/385/EEC 定 认证机每年 是 是 3-5年 盟 98/79/EEC 构 93/42/EEC 加ISO13485 第三方/ 适用拿《加拿大医疗器械认证机时审每年 是 是 3-5年 大 法》 构 核 厚生劳日是 是 ISO13485 每年 是 是 / 动省 本 澳/ 是 治疗物每年登大品管理记,不到ISO13485 是 是 3-5年 利局 现场 亚 《医疗器械生产质是 是 量管理规范(试行)》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不确抽查否,出中施细则》 CFDA 定,抽不收具报4年 国 《医疗器械质量管查 费 告 理规范检查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总体来说,各国对于大多数Ⅰ类医疗器械均只要求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对于高于I类的医疗器械产品,则会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审核,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美国、欧盟等国家对生产商的监督审查比较频密,密切关注生产商情况,为的是可以对已上市的医疗器械持续监督。关于质量管理体系,各国都有相关的法规进行监管,生产商须符合其法规对质量体系的要求。对质量体系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商,各国所采取的措施基本相同,轻者要求进行纠正,重者则可能要求处罚,或者撤回已上市产品。

对于上市后的管理,各国主要都是通过建立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来实行。美国,欧盟等国家已有多年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察的经验,法规相对完善,并且建立了严格的医疗器械报告制度(MDR)。由于不良事件监测制度的罚则严厉,故医疗机构以及生产商均非常重视这一工作,所以不良事件报告上报及时更新快。相对来说我国于近年才出台不良事件的相关法规,起步比较晚,并在不断完善中。在相关法规中规定Ⅱ、Ⅲ类医疗器械制造商需向CFDA递交年度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汇总报告,并在导致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CFDA递交首次报告;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CFDA递交首次报告;在首次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CFDA递交补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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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欧盟等国家对注册申请的过程制度相对较为宽松,上市后的监管较为严格;这就缩短了医疗器械制造商申请注册的过程,而产品上市后,严格的上市后监管制度和质量体系考核也保证了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和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对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更多的放在上市前管理,这就使得申请过程时间长,生产商拿到上市证明后,很有可能放松了对产品的质量管理。所以,我国须建立完善的上市前和上市后的管理法规及制度,并向生产企业普及。

另外需要注意,对于体系证书或产品证书有有效期约束的,在有效期满前需对体系进行重新换证审核,产品进行重新注册才能继续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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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医疗器械上市准入模式对比

前面章节提到,各个国家的医疗器械由各个国家的主管当局审核批准通过之后才能在市场上销售,本章具体介绍各个发达国家的医疗器械上市准入模式。

1. 各国医疗器械上市准入模式介绍 1.1 美国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下文称FDA)主要作用是对进入美国市场的食品,药品,生物制剂, 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FDA下分为六个部门: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生物评估和研究中心,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 (下文称CDRH),兽医药品中心和监管事务办公室。其中CDRH监管已入市的医疗器械负责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电子辐射产品满足辐射安全标准。CDRH的工作重点是确保医疗器械合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被分为三类,93%Ⅰ类和9%Ⅱ类器械510(k)豁免的产品不需进行实质性的技术审查。7%Ⅰ类(510(k)),81% Ⅱ类(510(k))器械和小部分Ⅲ类监管为一般控制(General Control)和特殊控制 (Special Control) ,申请上市前通告(Premarket Notification),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510(k),510(k)申请的前提条件是有同类的产品已经在美国合法上市。Ⅲ类医疗器械的监管为一般控制和入市前批准(Premarket Approval (PMA))。无法通过找到实质等同器械的一类和二类产品(Novo device),只有通过临床研究用临床数据为安全性和有效性提供证据,只能通过上市前证明(Premarket Approval (PMA))后才能投放市场。对I,Ⅱ和Ⅲ类产品,生产企业都需要进行企业注册(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和产品列名(Device Listing)。

需要提交510(k)申请的产品在美国上市前起码提前90天向FDA提交510(k)文档,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版, 电子版需要符合ecopy的要求--,还有缴了510(k)审评费用之后510(k)审评就正式开始。审评开始之后75天之内第一次发补,在第一次补交了完整的资料之后60天之内第二次发补,如果需要的话。

FDA注册没有证书,但会有一封通过510(k)的许可函,并在FDA的510(k)数据库上更新K号。K号一旦公布,永久有效,K号对当时注册的产品有效。如果有变更,需要申请新的K号。

FDA 510(k)流程说明

流 程 1、根据FDA法规定义,判定该设备是否为医疗器械 2、如能申请中小企业资质,产品注册费能优惠到一半的价格。 FDA要求制造商自行满足21CFR 820对体系的要求。 61

备注 兽用设备在美国为医疗器械 21 CFR 807 企业登记和器械列名 21 CFR 820质量体系要求 3、对产品进行分类,分为I,Ⅱ和Ⅲ类。绝大 多数I类产品和少量Ⅱ类产品属于豁免上市前通告的产品,无需FDA注册。 4、对产品的入市途径510(k)、PMA或豁免进行510(k)参考《食品、药品确认,通常情况下做510(k)。 和化妆品法案》第513条款 5、拟制510(k)文件清单,进行文件的准备和审三种510(k)方式比较,见核。510(k)分为traditional,special和表 abbreviation。 6、提交文件给FDA,一般会在1-2个月提出审除了直接递交510(k)给核意见,在3-6个月内通过许可。FDA正式提出FDA审核外,部分I类和问题的次数不超过2次,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Ⅱ类产品可以提交给第三完成回复,否则,将会视为注册不通过。申请方机构审核,然后由FDA者也可以申请延期半年后处理,延期后还未回最后许可。认可机构包括答问题,将视为注册不通过。 TUV,INTERTEK等。 7、通过510(k)许可后,FDA会把该产品及K号21 CFR Part 807企业登信息公布到数据库中,任何人都可查询。 记和器械列名 8、510(k)通过后,FDA会给申请人寄正式的许FDA要求产品标签(包括可函,只有一份。制造商在收到许可函后,需机器标贴、说明书、彩页要在网站上完成企业列名和产品注册。 等)和网站都不能涉及企业登记号或提及企业在FDA登记或被正式批准 9、结束后,如果产品涉及到重大变更等,需要FDA对于影响产品结构、提交变更申请。流程重新开始,结束后分配新性能、型号名称等都为重的K号。 大变更。 10、每年制造商要向FDA支付年费,更新注册。 21 CFR Part 807企业登记和器械列名

不同的510(k)的对比说明

traditional传统510(k) abbreviation510(k) 简略special特殊510(k) 1)对已经批准的产品进行改变,但改变不涉及对产品预期用途和科学技术产生重大影响 2)摘要信息是基于设计控制的 1)包括风险分析和设计验证在内的设计控制总结资料。 2)关于设计控制的符1)不适用于特殊510(k)和简略510(k) 适用情2)拟上市产品第一次进入市况 场 3)产品预期用途有重大改变或具有新的预期用途 1)一般信息,包括:产品名所提交称,生产单位和灭菌单位名的资料 称、地址、注册号及产品分类。 1)特殊控制已经确立 2)FDA已有指南文件 3)相关标准已被FDA认可 1)与FDA所认可标准或指南一致性的总结资料。 2)与FDA所认可标准62

2)摘要与证明,包括:摘要,或指南一致的符合性合性声明以及关于产真实性及准确性声明,预期声明。 品变化的情况说明。 用途声明。 3)产品变更后,对于3)器械描述,包括原理、操以前传统510(k)所提作及包装。 交的文件和报告,如果4)标签标识样稿 有发生了变化的,需要5)已上市产品信息。 提交新的文件和报告 6)对比实验信息,包括对实质性等同的判定。 7)分析性能数据,包括体内、体外以及生物相容性研究等内容。 8)灭菌信息,包括有效期。 9)软件确认。 审批时大约90天 大约90天 30天~60天 限 各项审评费用每年不同,根据FDA发布的财政年度计划而定,具体费用要到FDA官网查询。一般是通过邮件或电话的形式与审核人员沟通,不需要注册代理。

2014美国财年510(k)审评费用 申请类型 510(k) 513(g)

PMA是上市前许可(Premarket Approval)的简称,亦即大部分第三类器材,或第一类或第二类新器材产品,若被裁定与现在市场上同类器材不具「实质相等」性时,必须经过「上市许可」之申请、审核,批准之后才能上市。PMA之申请不需与任何市场上产品做比较,其主要是用于证明此新产品对人体无害,且能达到预期之效果。

FDA 对PMA 的评审时间至少为180 天。上市前批准(PMA) 申请资料的撰写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例如必须具有有效的临床数据、科学的分析和依据,否则将会延误FDA 对其的评审周期及影响FDA 对其的批准。

根据CRF title 21 part 814,PMA申请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 Nonclinical Testing Section 非临床测试部分 - Clinical Testing Section 临床测试部分 - Bibliography 参考书目

- Samples (if requested) 样本 - Proposed Labeling 标识

-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环境评估

-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or disclosure statement 财务状况 - Any other information requested by FDA 其他

标准费用 $5,170 $3,490 小企业费用(销售额≤$1亿美金) $2,585 $1,745 63

1.2 欧盟

欧盟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授权第三方公告机构 (Notified Body)负责评审和监管。医疗器械可以在欧盟国家上市销售,代表该器械在欧盟境内满足相关指令的基本要求,能合法使用CE标志,并已完成了合格评定程序,能在欧盟成员国内被合法地投放市场。

所有的医疗器械的Ⅱa类及以上的上市前评审由第三方公告机构按照相关的指令进行。Ⅰ类产品上市前审批不需要公告机构介入,生产企业按照93/42/EEC指令出一个符合性声明就可以合法使用CE标志。另外,含药器械还需要向当地主管当局申请。

产品认证前应先确定产品的分类和认证途径,拟制认证文件,公告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技术文件进行审核。

灭菌的或带有测量功能的Ⅰ类器械:附录VⅡ+附录V 其他Ⅰ类器械:附录VⅡ Ⅱa类器械:

1、如果该产品是企业自行设计开发的,且企业的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包含设计控制---附录Ⅱ(但不包括附录Ⅱ的第4条)

2、如果该产品不是企业开发的,或者企业的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不包含设计控制---附录VⅡ+附录V

3、如果企业是个贸易公司,所建立的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不包含设计与生产---附录VⅡ+附录VI

4、如果企业还没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但急于向欧盟出口产品---附录VⅡ+附录Ⅳ

Ⅱa类器械:附录Ⅱ、附录VⅡ+附录I/附录V/附录VI Ⅱb类器械:

1、如果该产品是企业自行设计开发的,且贵企业的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包含设计控制---附录VⅡ(但不包括附录Ⅱ的第4条)

2、如果该产品不是企业自行设计,或企业的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不包含设计控制---附录Ⅲ+附录V

3、如果企业是个贸易公司,所建立的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不包含设计与生产---附录VⅡ+附录VI

4、如果企业还没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但急于向欧盟出口产品---附录Ⅲ+附录Ⅳ

Ⅱb类器械:附录Ⅱ、附录Ⅲ+附录Ⅳ/附录V/附录VI Ⅲ类器械:

1、如果该产品是企业自行开发的,且企业的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包含设计控制---附录Ⅱ的全部条款

2、如果该产品不是企业自行开发的,或企业的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不包含设计控制---附录Ⅲ+附录V

3、尚未建立体系的企业可以选择附录Ⅲ+附录Ⅳ

初审后公告机构将指出质量体系和技术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企业应据此在90天内补充完善质量体系和技术文件。在公告机构审核通过后,对于CE产品证书已经覆盖的产品,可以打上CE标识,CE后面带上机构代码。

产品注册信息可以在部分公告机构的网站上查询到,根据不同的公告机构评审费

64

用不一样。批准周期是通常是90天,可以通过现场,邮件和电话与审核员沟通,不需要注册代理。

CE流程说明

流 程 说 明 备注 1、根据欧盟对医疗器械的定义,判定该设备是参考MDD93/42/EEC 否为医疗器械 2、产品认证前需要授权欧盟代表,负责处理产品在欧盟当地注册、产品在欧盟市场的不良事件参考MDD93/42/EEC 处理等事情;产品认证前需要完成覆盖该产品的ISO13485质量体系认证 参考MDD93/42/EEC附录IX3、对产品进行分类,分为Ⅰ,Ⅱa,Ⅱb和Ⅲ类 的分类规则 参考MDD93/42/EEC条款114、对产品的认证途径进行确认,一般为全面质合格评定程序,附录Ⅱ,附量体系保证下的认证;对于I类无测量或无灭菌录Ⅲ,附录Ⅳ,附录V,附要求的产品进行自我符合性声明。 录VI 5、拟制认证文件清单,进行文件的准备和审核 I类产品参考MDD93/42/EEC附录VⅡ,自我符合性申明6、提请公告机构进行审核,一般分为现场审核即可;其他类产品参考附录或文件审核;新产品或新型号需要现场审核,简Ⅱ.3,由公告机构审核。 单的变更可以提交文审 7、在公告机构审核通过后,对于CE产品证书已CE标志两个字母必须具有经覆盖的产品,可以打上CE标识,CE后面带上基本相同的垂直高度,且不机构代码;如果是自我符合性申明的产品,CE得低于5mm 后面不需要带机构代码 8、1)与欧盟代表签署《欧盟代表协议》或《备忘录》。 2)要求欧盟代表在当地主管当局注册,并提交MDD93/42/EEC 注册文件。 3)WEEE注册处理。 如果后期涉及到产品更改,9、结束 需要经过评估后,重新开始变更认证 10、除了换证申请,制造商每年都要接受监督审核,包含体系监督审核和产品CE证书监督审核。 费用支付给公告机构 1.3 日本

根据药事法,厚生劳动省权力如下: - 颁发上市许可

- 颁发上市许可持有者牌照

- 颁发生产许可证Ⅰ类产品只需要在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Devices

65

Agency(PMDA)备案。

日本药事法要求生产Ⅱ、Ⅲ、Ⅳ类医疗器械制造商取得: - 生产许可证(License for Manufacture),生产企业须遵守:

󰂄 建储物和企业的有关标准 󰂄 遵守质量管理体系条例

- 经营许可证(License for Marketing),生产企业须遵守:

󰂄 良好的质量的实践 (Good Quality Practice) 󰂄 良好警惕的实践 (Good Vigilance Practice) PMDA按照产品的类别对产品进行质量,效用和安全性进行审查,合格后产品方可上市。日本的入市许可有效期为5年,每5年更新一次。

日本PMDA流程说明

医疗器械制造许可1、按要求任命一位技术负责人,必要时还应任命一位技术负证 责人助理 2、主要从硬件设备上考察工厂的制造能力,从厂房设施到监控设备等 3、采用QMS体系 4、QMS体系的检查原则上由都道县府负责,但高度管理医疗器械及新型的医疗器械的相关事务权限由中央政府负责执行。 注册程序 1、作为国外制造业者,不仅要取得制造许可,而且还必须按照日本国内的产品管理要求进行产品备案,认证或承认 2、自行向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医疗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提出申请,其许可证的满足条件同日本国内企业的要求相同。同时选择委任日本国内已取得制造贩卖和产品认证等相关资格的制造贩卖业者作为自己在日本的选任制造贩卖业者 3、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接下来是外国特例承认资格的取得 4、国外制造业者上交产品申请时,每个品种对应选择好日本代理商,即选择好要合作的日本制造贩卖业者,将产品在日本的制造贩卖相关业务授权给该企业 5、在签订代理协议后,国外制造业申请者(初次申请)或外国特例承认者(追加申请)根据外国制造业申请者提交的产品申请文件,按照产品分类分别完成产品申报,第三方认证或厚生劳动大臣承认等产品制造贩卖承认工作 注:Ⅱ、Ⅲ和Ⅳ类产品上市前需审厂,审查合格后才可上市 6、外国特例承认者把医疗器械输出到日本时,应先将产品输往选任制造贩卖业者的制造业关系企业中,把它当作该制造业者的产品那样,按照日本国内的产品管理规定,由制造业者进行出货检查,向选任制造贩卖业者提供数据,由选任制造贩卖业者判定是否合格并出货,或者是授权制造业者进行判定合格并出货,最终进入日本市场。 产品注册信息可以在PMDA官网查询到,评审机构是PMDA 和PMDA 授权的公告机构。根据不同的公告机构评审费用不一样。批准周期大约是90天,一般是通过邮件和电话的形式与审核人员沟通,需要注册代理。 66

1.4 澳大利亚

医疗器械通过TGA 质量体系认证表明公司在质量体系和生产环境设施上得到TGA的认可,同时也得到与澳大利亚同在PIC/S成员国的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芬兰、希腊、冰岛、比利时、丹麦、瑞典、新加坡和荷兰等二十多个国家的认可。取得ISO13485认证通过后,就可以申请产品在澳大利亚的注册,同时也可以接受这些国家或在这些国家注册公司的委托生产。产品注册批准周期一般是90天,相关注册费用见链接,可以通过邮件和电话的形式与评审人员沟通,需要注册代理。TGA 会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即上市后监督,以确保其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TGA Ⅰ类不须灭菌和没有测量功能的器械注册流程说明

I类不须灭菌和没有测量功能的器械生产商准备技术材料和澳大利亚符合性声明代理商通过TGA eBS申请加入ARTG名册器械被ARTG和TGA认可并通知代理商代理商从eBS打印包容证书对上市后的产品监控 ARTG可能会选择上市后审查TGA器械注册流程说明

海外的厂商申请医疗器械在澳大利亚上市产品分类从TGA或者EU NB的合格评定的证据生产商准备澳大利亚的符合性声明代理商递交生产商的材料给TGA成功申请?成功递交申请器械包含在ARTG表里不成功申请成功器械包含在ARTG*里代理商可以在澳大利亚销售产品上市后监管*ARTG:Australian Register Therapeutic goods 澳大利亚治疗商品名册一些产品可能会被选作申请审查不成功申请被撤回作出的修订提供更多的材料一类灭菌一类测量功能IIa 类Iib类三类AIMD 67

TGA含药或动物源微生物基因重组或用人体材料的器械注册流程说明

在澳大利亚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如果器械含有药品或者动物源,微生物基因重组或用人体材料制成第三类有缘植入体生产商确定产品分类制造商决定用于证明设备符合有关的基本原则的程序,并准备必要的文件生产商向申请TGA符合性声明证明No申请被撤回作出的修订提供更多的材料成功申请yes生产商准备澳大利亚符合性声明sponsor递交生产商的材料给TGANo递交成功Yessponsor递交申请器械包含在ARTG表里申请成功Yes器械包含在ARTG*里代理商可以在澳大利亚销售产品上市后监管一些产品可能会被选作申请审查No 1.5 加拿大

Health Canada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满足质量体系要求,并且是由Canadian Medical Device Conformity Assessment System(CMDCAS)认可的公告机构的质量体系认证。Ⅱ,Ⅲ 和Ⅳ类医疗器械的生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必由Health Canada 认可的公告机构通过CAN/CSA ISO 13485质量体系审核。 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之后,向Health Canada申请产品注册Medical Device License,如果持证18个月后仍没有获得加拿大产品注册证,则质量体系证书将被撤销。

根据产品的风险分类和特性,按照Ⅱ,Ⅲ和Ⅳ类的提交文件清单进行准备,拟制相应的申请文件提交给加拿大健康部,一般会在1~2个月提出审核意见,在3-6个月内通过许可。加拿大的审核基本分为4个步骤,每个步骤都可能提出问题,并告知回复问题的期限,一般为10天到30天之间。每个环节只有2次回复的机会,否则将会拒绝该注册。通过认证后,加拿大健康部会电邮一份电子版的证书和一份纸质版的证书,每年需要提交证书继续保留或取消的申请,并支付继续保留的年费。如果在加拿大的年销售额不超过2万加币,可以申请费用优惠。按照证书的数目来支付年费。

Health Canada加拿大卫生部颁发证书,并在数据库上更新器械的证书号。加拿大证书无有效期,每一年需要但是如果涉及到产品变更的话,需要提交变更申请,证书号只会更新发证日期,证书号不改变。

企业产品注册信息可以在Health Canada官网上查询到。Ⅰ类产品只需工厂注册 (Medical Device Establishment License),Ⅱ类产品注册费用357CAD,Ⅲ类产品注册费用5151CAD,Ⅳ类产品注册费用11985CAD。一般是通过邮件或电话的形式与审核人员沟通,不需要注册代理。

HC流程说明

流程说明 68

备注 1、根据加拿大法规定义,判定该设备是否为医疗器械 2、完成加拿大ISO13485的质量体系认证,才能开始做产品注册。 3、对产品进行分类,分为Ⅰ,Ⅱ,Ⅲ和Ⅳ类 一般只有Ⅱ,Ⅲ和Ⅳ类需要注册。 4、对产品的风险分类后,根据类别提交文件。根据类别,指南对要求对应的文件提交清单。 参考加拿大法规SOR/98-282 参考加拿大法规SOR/98-282 注册费用参考指南:Fees for the Review of Medical Device License Applications 参考指南: How to Complete the Application for a New Medical Device Licence 参考指南文件 How to Complete the Application for a New Medical Device License 参考指南文件:Management of Applications for Medical Device Licenses and Investigational Testing Authorizations 证书永久生效,只针对当时认证的产品。 5、拟制申请文件,按照Ⅱ,Ⅲ和Ⅳ类的提交文件清单进行准备。 6、提交文件给加拿大卫生部,一般会在1~2个月提出审核意见,在3~6个月内通过许可。加拿大的审核基本分为4个步骤,每个步骤都可能提出问题,并告知回复问题的期限,一般为10天到30天之间。每个环节只有2次回复的机会,否则将会拒绝该注册。 7、通过认证后,加拿大健康部会电邮一份电子版的证书和一份纸质版的证书。 8、加拿大会定期更新数据库。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查询搜索通过的注册信息 9、结束后,如果产品涉及到变更等,需要提交变更申请。流程重新开始。 Guidanc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Significant Change of a Medical Device 10、每年需要提交证书继续保留或取消的申 请,并支付继续保留的年费。如果在加拿大的年销售额不超过2万加币,可以申请费用优惠。按照证书的数目来支付年费。 2. 中国医疗器械上市准入模式现状

中国医疗器械的上市准入的法规依据是《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对于Ⅰ类医疗器械需要向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行政审批时限为55个工作日,注册申请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产品标准及说明、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及质量管理能力的说明、说明书、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说明。对于Ⅱ类医疗器械需要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行政审批时限75个工作日,Ⅱ类医疗器械生产商需要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并且产品需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相比于Ⅰ类产品,Ⅱ类需要增加临床报告和。Ⅲ类医疗器械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行政审批时限为105个工作日,申请的注册材料与Ⅱ类产品相同。中国的注册证书与国外不同,具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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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后,产品需进行重新注册,获得新的注册证书后产品才能继续上市销售。

3. 医疗器械上市准入模式对比及建议

欧盟和加拿大在产品认证注册前,需要完成质量体系的审核认证,拿到质量体系证书后,方可申请产品认证/注册。两者都可以通过被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发证。

FDA的质量体系需要满足21 CFR 820,但不要求在产品注册前通过审核认证,也没有授权第三方进行审核发证。增加PMA因此,提交产品注册时,制造商仅需要签字证明其满足21 CFR 820质量体系要求。产品通过获得K号后,FDA可能会安排官员到现场进行21 CFR 820质量体系审核,审核较为严格,一旦出现严重不符合项,将可能会被禁止产品的销售。

CE产品认证可以由授权的第三方公告机构进行审核发证。

通过以上方面的法规对比,我国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法规主要区别在于 : - 在产品审核要求方面,美国,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对国外企业和本土企业一视同仁, CFDA医疗器械注册对中国企业和国外企业的要求不一样。中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没有在临床豁免目录里面的产品上市前申请周期过长,主要是由于产品临床试验周期长,大多已是成熟产品的器械在中国上市前需要做临床试验, 而对国外生产企业,CFDA要求相对宽松。 - 在产品设计,预期用途和包装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FDA不要求做产品重新注册,而因为中国CFDA的注册证书是有有效期的,所以不管产品是否发生变化,企业需要重新做产品注册。

- 我国侧重对产品上市前的监管,故产品申请上市的时间会比较长,而国外的法规侧重于对产品上市后的监管以及质量体系的审查。

由于国外有多年的监管经验,而且法规也已实施多年,国外的生产企业对法规都有较深刻的认识,所以执行的情况比较好。我国由于不少法规出台的时间不长,而且不少法规还处于修订或征求意见的阶段,加之现阶段医疗行业的发展迅猛,故不少企业对于法规的要求相对认识还不够深刻,所以执行的时候有一定的难度。但目前国内的药监部门也意识到这一问题,经常组织相关的法规的讲座,以便更好地推广法规的实施。

70

第九章 医疗器械流通监管模式对比

医疗器械的流通是指在以获得交易利润的动机推动下,医疗器械从生产企业向医院/医疗机构或是使用者转移的过程。医疗器械作为一类特殊的产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医疗效果以及操作者/患者的生命安全,而医疗器械流通过程中各环节和行为是否规范,将直接影响着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本章结合医疗器械的流通系统(如图1所示),着重介绍中国、美国、欧盟有关医疗器械流通监管的法规要求,并进行比对及提出相应的建议。

图1 医疗器械流通系统

1. 各国医疗器械流通监管介绍

1.1 美国医疗器械流通监管介绍

1.1.1 美国医疗器械流通领域中监管的法律法规

美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美国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DC)、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以及医疗卫生工业制造商协会(Health Industry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HIMA),三个部门在各自职能的范围内进行工作,互相配合。但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Act》)的规定,医疗器械的主要监管机构仍为FDA。在医疗器械监管时,FDA也与美国职业卫生与安全署、美国海关及美国核能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协调合作。

医疗器械监管的法律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平包装和标识法》、《医疗器械安全性法规》、《医疗器械修正案》等,根据这四部法律,多个技术法规汇编于《美国联邦法规法典》(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的第21篇的第800-900部分。

1.1.2 产品获得上市许可

产品要在市场上流通,首先要获得上市许可。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第513部分, 医疗器械在FDA划分为三类:Ⅰ类(一般控制),Ⅱ类(一般控制+特殊控制)和Ⅲ类(上市前批准)。一般来说,Ⅰ类产品可以豁免市场准入;Ⅱ类产品在上市前都需要通过递交法案第510(k)规定的文档资料来获得上市前通知PMN,Ⅲ类产品需要根据法案的第515部分获得上市前批准PMA后才能在美国市场上市。

71

1.1.3 企业注册和产品列名

FDA 21CFR807要求,预期将医疗器械投放美国市场的、与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有关的企业或机构,均应向FDA进行企业注册(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完成了FDA的注册并非意味着FDA已批准了企业产品的上市前许可。企业注册为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0月-12月之间完成,同时需向FDA缴纳企业注册费用。FDA一般每5个财政年度向社会公布未来5个财政年间,每一财年的企业注册费用。FDA在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公布了2013年-2017财年的FDA企业注册费用如下图所示。 财政年度 企业注册费 2013 $2575 2014 $3200 2015 $3750 2016 $3872 2017 $3872 大多数医疗器械企业在向FDA进行企业注册的同时必须向FDA列出用于商业销售及用于出口的产品,这个过程即为产品列名(Device Listing)。21CFR807法规对产品登记作出了规定和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产品列名并不是FDA对产品的批准。除非特许,否则医疗器械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用于商业销售前都需要办理上市前清关,凭借FDA的上市前批准号完成企业产品的列名工作。向FDA办理产品列名不收取费用。

根据FDA法规要求,各类型医疗器械企业对企业注册、产品列名的适用性如下图所示。 美国境内企业 美国境外企业 企业类型 企业注册是产品列名是否企业注册是否产品列名是否否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制造商(含装配商) 是 是 是 是 定制器械制造商 是 是 / / 销往最终用户用于是 是 是 是 健康相关目的的配、组件制造商 仅供整机的组件制否 否 否 否 造商 器械仅供出口的美是 是 / / 国制造商 重新贴标者或重新是 是 是 是 包装者 外国进口商 是 是 是 是 合约制造商(包括合是 是 是 是 约包装商) 合约消毒商 是 是 是 是 一次性器械重新生是 是 / / 产商 美国国内经销商 否 否 / / 产品规格提供者 是 是 是 是 顾问 否 否 / / 初始进口商 是 否 / / 非器械进入美国第否 否 / / 72

一环节的进口代理、经纪人或机构 临床研究器械制造商 重新制造商 抱怨记录保存者 位于自由贸易区中的企业 翻新制造商 否 是 是 是 否 否 是 是 是 否 否 是 是 / / 否 是 是 / / 1.1.4 质量体系法规中的流通要求

FDA在1987年颁布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GMP),随后多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1997年公布了新的GMP规范,并更名为《医疗器械质量体系法规》(Quality System Regulation,QSR)。该法规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质量体系系列标准更加接近。FDA的质量体系法规主要的对象是制造商,制造商在医疗器械从生产到上市后监督都是第一责任人。值得注意的是CFR 21 820.3(0)将制造商的定义为设计、生产、组装或者处理成品器械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灭菌,安装,贴牌,再制造,再包装或者委托设计和国外企业的初始分销商。它要求所有医疗器械厂商建立并保持一个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其中,为了确保器械的安全有效性,除了设计、生产方面做出要去外,在产品的流通过程中,QSR规定了相应要求:

1)子部分F规定了标识和可追溯性:在产品的接受、生产、销售和安装的过程中,每个制造商都应建立和保持标识产品的程序,以防止混用。外科植入器械、支持或维护生命的器械、或按照标识上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合理使用时产生操作故障会对使用者产生重大伤害的器械,制造商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控制码识别每一单件,批次的成品器械,便于纠正措施的实施。

2)子部分K 规定了标识和包装的控制:控制码在整个销售过程中,都必须适中在器械上或者器械附近出现。每个制造商都必须确保器械的包装和货运集装箱的设计和构造,防止器械在顾客的处理、存储、搬运和销售时发生变更和损害。

3)子部分L规定了搬运、存储、销售和安装的要求:制造商应建立和保持程序,防止在搬运的过程中发生器械的混淆、损害、破坏和污染;建立和保持程序,防止产品在存贮区域混淆,损害,破坏和午饭,并防止使用、销售过期的、作废的或受损的产品;建立和保持程序,确保只有经过批准的器械才能销售并保持销售记录;销售器械,应附带指导书和程序,保证恰当安装。

4)子部分J规定了有关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的要求。包括如下要求:分析信息来源,识别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识别、验证和确认纠正预防措施。

1.1.5 医疗器械流通的追踪要求

根据CFR 21 821 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519e, 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任何一条,FDA强制要求制造商对其产品进行追踪:

1)器械的失效可能会导致严重危害健康的后果; 2)器械欲植入人体长于一年;

3)器械是用于生命支持或生命持续的。

虽然CFR 21 821规定制造商(进口商视为制造商)为整个追踪过程中的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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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分销商,最终分销商在分销过程中未遵守对此类产品的追踪要求,如提供追踪信息给制造商,同样是违法行为。任何人停止对此类产品的经营,需要告知FDA并提供相应的追踪材料,但是如果分销商转移分销其他产品,只是停止对此产品的分销,还需要继续承担此产品的追踪职责。

制造商必须追踪其产品的从出厂到最终用户的过程,在规定时间内给FDA提供有关过程中所有的分销商信息;用户信息;产品的批号,型号,序列号;产品交货信息等。所有追踪记录都需要保持并随时供主管当局查阅。

分销商(包括最终分销商)作为器械流通的重要因素,需要在购买和分销产品,都要给追踪此产品的制造商提供相关追踪信息:分销商信息,产品信息和接受产品时间地点信息,最终使用病人信息等。

1.1.6 上市后监督

美国实行强制性的医疗器械上市后监测。 (1) 质量体系检查

FDA主要通过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检查来进行上市后监督。FDA将视审核资源情况不定期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检查。若产品存在隐患或发现问题时,FDA可随时对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注意的是,FDA不会为通过质量体系检查的企业颁发QSR证书。

(2) 医疗器械报告制度

FDA对产品的上市后监管堪称全球典范。美国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安全医疗器械法案》和FDA的《现代化法案》中。医疗器械制造商必须向FDA提交因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或如类似故障再发生将会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报告》。医疗器械的使用场所必须向FDA报告医疗器械相关的死亡和严重伤害,并提供一个所有报告的年度性总结。医疗器械制造商必须保存分销记录或用其他方法追溯永久植入或支持、维持生命的医疗器械。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向FDA报告任何从市场撤出或纠正医疗器械的行为。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的政府和FDA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以相互通报不良反应等产品安全方面的信息。据统计,FDA今年来收到与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报告多达每年数万份。FDA在其网站上向全球公布其所有与医疗器械相关的法令、法规、相关要求和指南,向全球公布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报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制造商、第三方和公众等都非常关注FDA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有关医疗器械的信息,尤其是与安全相关的信息。

(3) 上市后监督计划及实施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522部分和CFR 21 822规定满足以下三条任何一条的二类或者三类产品都需要实行上市后监督:1)器械的失效可能会导致严重危害健康的后果;2)器械欲植入人体长于一年;3)器械是用于生命支持或生命持续。收到FDA发的上市后监督通知30天内,首先需要递交上市后监督计划FDA审核,在计划获得FDA批准后,按照计划进行上市后监督。

(4) 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其手段包括:发警告信、对伪劣或假冒产品进行行政扣押、对违法公司提起诉讼、召回产品等。召回产品可由FDA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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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欧盟医疗器械流通监管介绍

1.2.1 欧盟医疗器械流通领域中监管的法律法规

欧盟作为世界第二大医疗器械市场,其医疗器械监管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20世纪90年代初,以德国、法国、英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医疗器械监管体系。随着欧盟统一市场的建立,各国为了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逐步建立统一的市场。在医疗器械领域,欧盟从1988年开始讨论统一欧盟医疗器械管理的问题,目前已颁布实施了三个医疗器械指令:《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0/385/EEC on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AIMD),《医疗器械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3/42/EEC on Medical Devices,MDD),《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8/79/EC on In-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IVDD)。三个指令范围内的医疗器械必须分别满足对应指令要求并打上CE标记才能在欧盟市场开始销售。

为了保证在整个供应链的流通中(从制造商到用户的转移过程)医疗器械都能在合适的条件下运输、存储、处理,保持其安全有效性及防止违法产品流入供应链,欧盟在1992年3月31颁布了《人用医疗器械分销流通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2/25/EEC of 31 March 1992 on the wholesale distribution of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此指令在2001年被《有关人用医疗产品的欧盟委员会法案》(Directive 2001/8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6 November 2001 on the Community code relating to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所取代,在其第七章规定了分销商(wholesale distributor)在分销过程中的责任。其章节下的 的第84条规定,欧盟委员会应建立有关GDP(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的指南,所有供应链中的分销商都必须遵守此指南规定。2013年3月7日,欧盟发布了该GDP指南:《人用医疗产品GDP指南》(Guidelines of 7 March 2013 on 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 of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1.2.2 欧盟医疗器械流通要素及要求

(1) 制造商

制造商作为产品流通的源头,必须保证产品具备上市和流通的条件。生产的医疗器械必须满足《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医疗器械指令》或《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的要求获得EC 证书并在医疗器械上粘贴CE标志前出具其符合《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医疗器械指令》或《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的符合性声明。根据三个核心指令,制造商必须建立并保持GMP质量体系,对出厂器械运行情况进行审查(上市后监测)。还应包括(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影响患者或使用者健康和/或安全的事故、并具此采取适当行动的警戒系统。不仅包括涉及死亡或严重伤害还包括可能导致此类结果的事故。

(2) 分销商

分销是整个供应链上重要的一个环节,分销商也是流通监管中的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元素。从制造商、进口商或者其他分销商处获得,持有,提供或出口医疗器械给其他分销商或者用户的行为都属于分销范畴内。直销行为的制造商也视为分销商,需满足分销商的责任要求。分销商需满足欧盟的GDP(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保证医疗产品在运输、存储过程中的环境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规格。

分销商必须建立GDP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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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指定符合成员国法规规定资质的人员来执行和维护该质量体系;

󰁺 质量体系中需清楚定义涉及自身的职责、过程和风险原则,并包括组织架构、

活动步骤、过程和资源及重大变更;

󰁺 体系要保证产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满意的交接,记录及调查任何与体系所规

定过程所不符的行为,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去纠正或防止此类行为发生; 󰁺 体系也需要涵盖涉及产品的持有、供应或出口的外包工作。

GDP体系需要定期自检及接受审核,审核结果将会被记录。需对任何召回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处理客户抱怨,审核供应商和客户资质及处置退回、拒绝、召回和假冒产品。所有参与分销活动的人员均要接受有关GDP的培训。满足GDP的分销商将会获得相关的认证资质。

场所和贮存:

分销商必须有满足一定标准的场所、安装设备来保证医疗产品在储存中不会影响其安全有效性。场所必须有一定容积,并保持安全、清洁、干燥并将温度维持在可接受的水平。如果使用外包方式进行场所借用的话,该场所也必须有相应的分销资质。医疗产品应单独存储并有出入限制,特定的医疗产品(如有爆炸性气体,医药气体等)的存储场所需要满足成员国的相应法规。所有可能影响到医疗产品的产品都应隔离开。所有影响到医疗产品的存储和分销过程的设备,都需要按照其预期用途将设计、放置和维护在标准规定规格内。控制和监控存储环境的设备需要定期校准和检查。所有维护校准活动都需要记录并保持。仓库内的产品,如果已经过了有效期,需要立刻撤出并进行处理。

供应方和客户:

在分销流通的过程中分销商需要确认供应方和接收方的分销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并检查货物的规格。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口医疗产品,需要持有生产许可。

抱怨和召回:

所有的抱怨,返回,疑似假冒医疗产品和召回都需要根据质量体系的步骤进行记录和谨慎处理。涉及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潜在缺陷的抱怨应立刻通知制造商和持有上市准许证的一方;涉及产品分销过程中的抱怨应该仔细深入调查并且识别根本原因。如果有必要,调查评估后需要采取后续动作(包括CAPA纠正预防措施)或者通知主管当局。返回产品必须根据书面的程序处理并且考虑产品特定的储存要求来储存。当发现假冒产品,分销商必须立刻通知主管当局和相关上市许可持有人并立刻将假冒产品在供应链中隔离出来。召回行为必须依照主管当局给出的召回信立刻执行并保持记录备查。

运输:

运输过程医疗产品的损毁、假冒和丢失都由分销商进行承担。分销商必须保证运输途中,温度环境保持在制造商规定范围内;运输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不会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和包装的完整性。所有运输使用设备和工具的维护和操作(包括清洁和安全注意事项)都必须有书面的步骤。运输途中用来控制温度或检测温度的设备需要每年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运输使用的容器不能对产品的质量有不利影响并且能防止外界对产品所造成的伤害。容器外面应有充分的处理和贮存信息以及注意事项,并能识别产品以及来源。

外包行为:

任何外包行为在质量体系中必须清楚正确的定义并防止混淆误解。合同双方必须有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职责。

(3) 用户

用户作为产品流通的重点,使用医疗器械的用户必须有相关的资质准许该医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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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的使用。

(4) 中介

不直接接触产品,但在供应链中间接进行议价,代表购买方购买产品的中介也需要受GDP管控。中介需要在成员国内有固定住址并在主管当局进行登记。GDP要求其建立相关涉及活动的质量管理体系,体系至少包括抱怨处理,发现假冒产品通知主管当局和上市准许证持有人的步骤,协助处理召回步骤,确定分销商和制造商或进口商拥有分销许可和生产许可,确认客户有资质在成员国内供应使用医疗器械,保持购买和销售记录待查。

2. 中国医疗器械流通监管介绍

2.1 中国医疗器械流通领域中监管的法律法规 2.1.1 医疗器械监管的行政法规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开始形成。《条例》共6章48条,作为我国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的核心,对医疗器械监管各个方面的问题做了基本规定。《条例》的内容主要涉及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以及监管。自此,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由单一许可管理(产品注册管理)向双许可管理(产品注册许可和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转变,标志着医疗器械从市场准入管理阶段进入了依法监管阶段。至今为止,《条例》是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的最高法规。

注:2012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针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三版征求意见通知,预计在2014年年内将发布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为了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于2007年7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强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确保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2 医疗器械监管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在医疗器械监管法律体系中处于较低层级的位置,数量多且操作性强,属于医疗器械监管机构经常使用的直接依据,在医疗器械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因此,医疗器械监管部门规章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在医疗器械全过程监管中,可以将监管过程分为上市前监管和上市后监管。上市前监管阶段包括产品的研制、分类、临床试验、注册和生产等环节;上市后监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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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经营、广告、使用和监测等流通环节。针对医疗器械监管全过程中的所有包含的环节,医疗器械监管机构颁布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调整,主要的规章或规范见表1所示。

表1 医疗器械全过程主要监管法规

阶段 规章或规范名称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上市前阶段《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核发布标准》 上市后阶段《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生效时间 2000年4月10日 2004年8月9日 2004年7月20日 2004年8月9日 2004年4月1日 2009年5月20日 2009年5月20日 2010年1月21日 2011年7月1日 注:《新条例》实施后,大部分医疗器械监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随之修订。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2007年11月16日医疗器械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征求《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5日稿)》修改意见的通知。目前尚未有正式生效版本发布。 该草案是目前国家层面专门针对流通监管的唯一法规。

2009年7月31日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1.3 中国医疗器械流通监管的要点 2.1.3.1

医疗器械的生产

医疗器械在上市前必须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通过相应类别医疗器械监管机构的批准,获得注册证。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外医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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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2008年12月29日 办法 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2.1.3.2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将影响到医疗器械的使用效果,也关系到使用者/患者的生命安全。针对我国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的情况,我国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和许可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并实施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明确了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用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5日稿)》总则中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不得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1.3.3 医疗器械使用管理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中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人员、制度、技术规范、设施、环境等安全管理。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于2010年1月18日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对临床准入与评价管理、临床使用管理、临床保障管理、监督等方面做了原则性规定。

3. 医疗器械流通监管对比及建议

由于美国和欧盟的医疗器械监管模式不相同,医疗器械的流通监管模式差别较大。欧盟从1992年就有专门的指令来规范GDP(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并在2013发布了针对此GDP的指南。指令和指南的监管思路是通过监管流通环节人群,保证在流通过程中,涉及人群按照相应的规定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没有受到影响。流通过程中每个环节涉及到的人(制造商,分销商,用户,中介)在涉及自身的环节有相适应的职责和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体系,获得相适应的资质,保持器械的存储、运输环境,保持相应流通记录,处理抱怨和召回等。美国的医疗器械流通监管没有像欧盟一样有着非常明确的专门的法规或者指南。所有有关流通监管要求都融合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CFR 21章节中。美国的监管侧重在制造商(包括进口商)及其建立的质量体系,要求制造商满足上市条件,建立质量体系、产品追溯程序和上市后监督。制造商是整个流通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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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商在分销过程的记录和流通信息都应反馈给制造商,作为制造商建立的体系一部分内容。美国的监管另外一个思路是重在对器械本身的要求,比如要求器械标贴标签的合法性,保证不会存在掺假和冒牌产品,此类法规即对制造商设计生产做出了要求,又对产品流通过程中的产品做出了要求。

中国的流通监管目前主要还是依赖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只有获得该证,才有资质进行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经营许可证获证要求及经营条件要求。2007年的《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监管方式类似欧盟的GDP,针对医疗器械流通环节进行监管。采取监督性抽检和评价性抽检方式监管。但是目前此管理办法尚未看到正式的版本。

按照目前中国仅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方式来监管医疗器械流通的方式还不够成熟,医疗器械流通过程中有很多环节可能会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这些都需要做出进一步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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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督模式对比

任何医疗器械都不是零风险和绝对安全的。医疗器械被批准上市,只是经过上市前研究和评价认为其已知风险和已知效益相比是一个风险可以接受的产品,但相对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和适用范围来说,这仅是产品风险评价的阶段性结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持续、系统地对上市后的医疗器械发生的可疑不良事件进行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是对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性监测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本章简单介绍了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家上市后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情况。

1. 各国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督模式介绍 1.1 美国

一、相关法规

21CFR part 803 medical device reporting(MDR 报告)

21CFR part 806 medical device reports of corrections and removals(纠正移除报告)

21CFR part 810 medical device recall authority 二、如何监管

FDA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是在符合GMP要求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在产品上市后,FDA会通过质量体系检查,建立追溯制度,不良事件报告,召回等手段来进行监管。

(一) 质量体系检查

对于Ⅰ类产品,FDA一般每四年检查一次质量体系,对于Ⅱ、Ⅲ类产品,FDA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质量体系。但若发现问题,FDA可随时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且,FDA可通过发警告信、扣押产品、强制召回产品等手段进行行政处罚,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影响生产企业。

(二) 追溯制度

美国联邦法规21CFR821部分规定了对于在设备单位外使用的用于支持、维持生命的设备或永久植入性设备,例如:心血管永久起搏电极,人工心脏瓣膜,直流除颤器等,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应当建立追溯制度,确保产品从生产开始,到销售网络(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租赁商、其他商业企业、设备使用单位和得到许可的从业者),到使用设备的患者这一系列环节都是可追溯的,保证已上市产品的有效性。

(三) 不良事件报告

美国联邦法规21CFR803部分规定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要求医疗器械的制造商、进口商和使用单位,必须对已经造成的死亡和严重伤害事件,或正在引起并可能造成的死亡和严重伤害事件的医疗器械,必须建立和维护不良事件档案,并向FDA提交详细的报告。同时,还要求医疗器械分销商也要保留不良事件记录。

(四) 召回

生产企业如对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自行将产品召回,避免造成进一步的伤害。而美国联邦法案21CFR810部分则规定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行使召回权力的程序,在其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医疗器械很可能导致严重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或致人死亡,FDA可以下达一个停止销售的命令。在命令下达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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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可以按照21CFR810.11的规定申请规章听证,规章听证可能会做出维持停止销售、修改停止销售和通告命令或强制要求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一旦FDA向生产企业发出了强制召回的命令,那么,所有已经流入市场的医疗器械均应当被召回,以保证不对人体健康造成更大的伤害。 三、何时报告

(一)递交每一个独立的不良事件的报告,在知情(Become aware)可报告的死亡、严重伤害和设备故障时间后的30个自然日内

(二)递交一下独立事件的报告在你知情(Become aware)后的5个工作日内。

(i)对于一个需要报告的事件,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去避免对公众健康具有不合理风险的危害;

(ii)FDA给出了书面要求的可报告事件。

1.2 欧盟

一、相关法规

MEDDEV 2.12/1 rev.8 Medical Devices Vigilance system January 2013 MEDDEV 2.7/1 rev.3 Clinical evaluation: Guide for manufacturers and notified bodies December 2009 二、如何监管

欧盟以法规的形式建立不良事件的报告、收集、评估、公告制度,力求保证医疗器械一旦在上市后出现不良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危害,降低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使病人或使用者的安全健康得以保护。

󰁺 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在第十项条款中规定: 1、 成员国负责记录和处理上市后的不良事件。

2、 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不良事件,同时通知制造商或其欧洲代表。 3、 对事件分析后, 成员国应确定是否启用保护条款。 医疗器械指令中还制订了相应的保护性条款:

󰁺 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在第八项条款中规定:

1、当成员国发现已上市或投入适用的医疗器械存在不符合基本要求、使用协调标准不当或标准本身不完善的情况,并在依照设计的目的安装、维护和适用时危及患者、使用者或相关人员的安全及健康时,应将欧盟委员会报告原因及处理措施。

2、欧盟委员会应尽快听取被处理方意见, 然后做出决定:

- 如认为处理适当,则立即通知各成员国。

- 如处理不当,则立即通知处理决定国和受处理者。

- 如认为是属于标准问题,则提交标准和技术法规委员会处理。

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制止,并通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各成员国。

1.3 日本

一、相关法规

日本药事法(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 PAL) MHLW Ministerial Ordinance No.2, 1961 MHLW Ministerial Ordinance No.136, 2004 二、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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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主管当局实施的市场监督措施

日本的监督通常不是用来指主管当局的措施,而是指制造厂商和进口商的措施。当局可以审查和检查生产场所和任何其他办公室。如有必要,当局可以命令制造厂商和进口商召回及停止分销,或采取其他措施来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除此之外,还有重新评估方案和重新检查方案来对器械进行评审。 󰁺 由制造商实施的市场监督措施

日本的的监督主要分为2类:第一,器械在获得批准前实施的监督。在申报获得最终批准时,不能充分证明器械安全、功效和质量的情况下,上市后监督计划是器械获得批准的必须条件,被认为是批准过程的一部分。第二,因为不良事件和其他原因在产品上市后实施的监督。这种类型监督的主要目的是重新评估产品的安全性,其被安排在批准阶段和警戒阶段之间。

1.4 澳大利亚

一、相关法规

Therapeutic Goods Act 1989

Therapeutic Goods Regulation 1990

Therapeutic Goods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2002 二、如何监管

󰁺 由主管当局实施的市场监督措施

澳大利亚治疗上品管理局(TGA)监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测试;对于符合性证据技术文件的市场调查;制造厂商设施的审核。TGA认为对临床和技术信息的评审构成“上市后监督”。 󰁺 由制造商实施的市场监督措施

澳大利亚立法引用的ISO 13485要求制造厂商或其代表实施上市后监督措施,来收集有关产品性能和安全的经验。这些上市后监督措施可能报告:市场调查、产品试验、临床研究和开发。

1.5 加拿大

一、相关法规

SQR/98-282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Guidance Document for Mandatory Problem Reporting for Medical Devices 二、何时报告

如果对病人、使用者或其他人员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需要在10个自然日内递交报告到Health Canada.如果事件发生未造成病人、使用者或其他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但是不良事件可能再次复发,那么报告需要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到Health Canada。 三、监管形式

有计划地测试市场上的产品,通过标准测试医疗器械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产品时,就要求召回或采取其他恰当的措施;

制定针对医疗器械进口商、销售商、Ⅰ类器械制造厂商的检查程序,完善Ⅱ、Ⅲ、Ⅳ类制造厂商的第三方审核,以此评估与ISO质量体系要求(ISO 13485)的符合性。

2. 中国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督现状

一、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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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修订草案)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二、不良事件报告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填写《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同时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医疗器械召回

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

3. 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督对比及建议

3.1 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上市后监督对比

不良事件报告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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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项目 一、何时报告 欧盟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中国 强制报告 应尽快报告,以下时间为最多可运行时间及编写初期报告时间,从制造商最初收到事件到有关当局从制造商那里得到通知。 时间 Incidents: 10 days Near incidents: 30 days 不良事件报告:从制造商或使用者意识到设备已经或可能导致或引起不良事件到报告的时间。 󰁺 制造商 死亡、严重伤害,可报告的失灵: 30个自然日内报告给FDA 󰁺 使用者单位 死亡:10个工作日内报告给FDA和制造商 严重伤害:10个工作日内报告给制造商(如不知道制造商信息,该报告应该递交给FDA) 󰁺 分销商 死亡、严重伤害、可报告的失效:10个工作日内报告制造商 死亡和严重伤害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给FDA 制造商 5-Day 报告: 制造商和进口商应该在下列时间段内将设备相关的不良事件报告给执行当局 Incident: 10 days Near incident: 30 days 没有规定具体的上报时间,但是有如下描述“……当主办方意识之后尽快……” 导致死亡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发现或知悉突发、群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填写并报送 85

二、报告标准 死亡或健康的严重恶化 󰁺 威胁生命的疾病或危害 󰁺 对身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 对身体结构的永久性伤害 死亡或严重伤害 󰁺 死亡,或严重的伤害,对生命的危害 󰁺 导致身体结构的永久性伤害 󰁺 导致身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 (永久性表示不可逆转的,但是对身体结构或功能的伤害不是微不足道的) 迫使内科或外科手术来避免对身体机能或身体结构的永久性伤害的条件 死亡或健康严重的恶化 󰁺 危害生命 󰁺 导致身体结构的永久性伤害 󰁺 导致身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 死亡或严重伤害,不是特别定义,但是被认为是: 󰁺 危害生命 󰁺 导致身体结构的永久性伤害 󰁺 导致身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 严重伤害的情况未具体定义,但是可被认为是: 需要临床干扰以预防严重伤害的受伤 死亡或严重伤害表示伤害或疾病: 󰁺 危害生命 󰁺 导致身体结构的永久性伤害 󰁺 导致身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 条件式严重伤害 迫使内科或外科手术来避免对身体机能或身体结构的永久性伤害的条件 迫使内科或外科手术来阻止的情况 󰁺 导致身体结构的永久性伤害 󰁺 导致身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 产品性能和特性的失灵或劣化会导致死亡或严重恶化: 不良事件发生 如果再次发生,可能会导致死亡和严重恶化 迫使内科或外科手术来阻止的情况 󰁺 导致身体结构的永久性伤害 󰁺 导致身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 可能导致死亡和危害的故障,失灵,不正确的设计,制造问题和不正确的标签。 失灵 如果产品的性能或特性上有失灵或劣化,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都需要在不良事件中报告,尽管没有严重伤害/死亡发生,但是此事件的再次发生可能会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 失灵会被认为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如: 󰁺 事故可能发生在非远程或在短时间内 󰁺 以毁灭性的方式影响设备且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 󰁺 制造商可能被要求采取行动来预防对风险的危害 失灵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是被认为是: 设备预期性能的错误,该故障可能够会影响病人或操作者的安全 86

除了下列信息,用户错误一般不再不良事件报告系统中 检查设备或标签(说明书中不准确的信息)中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恶化的指示。 用户错误 用户误操作(误操作包含较差的设计,较差的标签,较差的指导信息等,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不良事件) 检查设备或标签(说明书中不准确的信息)中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恶化的指示 用户误操作没有特别规定,但是被认为是: 󰁺 不恰当的使用导致病人或操作者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的情况 󰁺 “Off label”是指当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或标签中没有规定此应用或明确禁忌的。 Therapeutic Good Act没有规定“不需要报告的事件”。该主题可能会被未来的指导文件包含 在加拿大境外发生的不良事件 不良事件报告中没有明确描述 三、不需要报告的不良事件 制造商已经做了规定的单一故障条件 正常老化的设备,设备提供的预计信息 误操作或使用者操作错误 预期的副作用 风险被预测以及在潜在病人收益角度是可接受的 事件的结果是被病人已经存在的不良情况影响导致 在欧盟境外发生的不良事件 有资格做出医学判断(如内科医师、护士、风险管理师或生物医学工程师)的人员来给出一个设备不会引起或导致严重伤害或复发的失灵不会引起或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信息的不良事件。 法规没有“不需要报告的事件”的规定。该主题可能会被未来的指导文件包含 在加拿大境外发生的不良事件 没有规定“不需要报告的事件”。 产品既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也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将其相关产品在境外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自发现之日15日内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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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对比表

国家 项目 一、召回报告条件 欧盟 美国 加拿大 中国 FSCA是制造商为了降低与已在市场售出的医疗设备有关的死亡或严重健康损伤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这种措施应通过FSN通知。 任何基于以下目的而采取的纠正移除行动都应当向FDA进行报告: (1) 为了降低医疗器械对健康的风险; (2) 为了纠正由于医疗器械产品本身存在的对健康的风险造成的对法规的不符合; (3) 除非该事件属于免除报告的情况,或者该事件已经通过按照MDR事件的报告要求报告给FDA。 (4) Class Ⅰ, Class Ⅱ or Class Ⅲ (a) 可能对人体产生伤害; (b)不满足企业宣称的规格要求 (c) 不满足法规的要求 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填写《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同时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88

门应当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开情况 部分国家公开 全部公开 部分公开 部分公开 3.2 上市后监督监管建议

1)不良事件报告及召回的处理的实施,应以企业报告主体,加强企业在上市后监督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既关注上市前许可,同时加大上市后监管力度。

2)广泛公开不良事件事件及召回情况,加强不良事件以及召回信息的披露,通过市场和公众,对于上市后监督起到监督和监管的作用,从而加强上市后监督监管,推动医疗器械企业切实重视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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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体外诊断试剂法规要求对比

1. 体外诊断试剂法规体系范围描述

体外诊断试剂法规覆盖了产品研制、生产、临床、市场准入、上市后监督等方面,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中国、欧盟、美国进行相关法规要求的对比分析,明确各区域间异同点,分析不同区域法规监管要求。

2. 体外诊断试剂法规要求及对比分析 2.1 体外诊断试剂定义 2.1.1 中国

中国监管体外诊断试剂的专用法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对体外诊断试剂的定义为: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2.1.2 欧盟

欧盟体外诊断器械监管法规IVDD指令《Directive 98/79/EC for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中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的定义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是指制造商预定用于体外检查从人体取得的样品、包括血液及组织供体的,无论单独使用或是组合使用的任何医疗器械,包括试剂、试剂产品、校准材料、控制材料、成套工具、仪表、装置、设备或系统,其唯一或主要目的是提供以下信息:

——有关生理学或病理学状态;或 ——有关先天性异常;或

——用于确定安全性以及与可能接受治疗者的相容性;或 ——用于检查治疗措施

样品容器被认为是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样品容器”实质,无论是或不是真空型的,其制造商明确规定主要用于盛装和保存从人体获得的样品作体外检查的器械。

普通实验室用的产品不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除非此类产品根据其特性是制造商明确规定用于体外诊断检查用的。

附件:本身虽然不是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但由其制造商专门指定与器械一起使用,使其能按照器械制造商预定的器械用途来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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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美国

按照FDA的定义,体外诊断器械是对人体样本进行收集,制备和对样本进行检测的仪器和设备,通过它们对疾病或人体其他状态,包括健康状况进行诊断,为治愈,减轻,治疗,预防疾病及其并发症提供信息。

FDA的定义的体外诊断器械主要包括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中的862部分临床化学类产品,864部分血液学和病理学类产品和866部分免疫类产品。

在美国,体外诊断器械是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令210(h)条定义的医疗器械,与其他医疗器器械一样,体外诊断器械需要接受上市前后的监管,同时,体外诊断器械还要遵循1988年颁发的CLA88修正法规。

2.1.4 对比分析

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定义来看,中国、欧盟和美国的定义基本上大同小异,都是针对人体样本,在体外进行测试,进行诊断,为治愈,减轻,治疗,预防疾病及其并发症提供相关信息。主要的差异在于,监管划分上有差异,参见下面监管划分示意图。在中国没有单独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定义,体外诊断试剂从医疗器械中独立出来监管,部分产品如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被列为按照药品监管;在欧盟体外诊断试剂仅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范畴;在美国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属于医疗器械监管,部分体外诊断试剂同时也要按照生物制品监管。

中国监管划分 欧盟监管划分 美国监管划分

2.2 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 2.2.1 中国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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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第二类产品中的某些产品,例如蛋白质、糖类、激素、酶类等的检测,如果用于肿瘤的诊断、辅助诊断、治疗过程的监测,或用于遗传性疾病的诊断、辅助诊断等,则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在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中,如果该药物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医疗用毒性药品范围,则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

2.2.2 欧盟

根据欧盟IVDD指令的规定,按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四类: List A类产品(最高风险等级),在附录Ⅱ中列举的HIV1/2抗体、P24抗原、二对半、抗HBc-lgM、HCV抗体、抗原、核酸、ABO等;

List B类产品,在附录Ⅱ中列举的风疹、弓型虫、巨细胞病毒、衣原体诊断试剂、自测试血糖检测系统等;

自我诊断类,各类给非专业人员使用的诊断器械(血糖除外),如早孕试纸条等; Other类体外诊断器械(最低风险等级),不在前三类产品的其他IVD器械,比如血液细胞分析仪、生化分析仪等。

2.2.3 美国

FDA的定义的体外诊断器械主要包括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中的862部分临床化学类产品,864部分血液学和病理学类产品和866部分免疫类产品。按照风险的从低到高,FDA将医疗器械分为Class Ⅰ,Class Ⅱ,Class Ⅲ三类。生化分析仪及其试剂、质控物和校准物属于862临床化学类产品和866免疫类产品的范畴。

2.2.4 对比分析

中国、美国及欧盟对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的基本原则相同,均为按照产品应用的风险来考虑分级,等级越高的产品,产品监管的要求就更严格。与欧盟和美国相比,中国的高风险类产品比重较大,这样就造成了导致注册评审时间和资源的投入较大,影响产品上市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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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研制

为了确保体外诊断试剂规定的设计要求得到满足,企业应建立和保持程序以控制器械的设计。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制,各国在法规中也有相应的要求。

2.3.1 中国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注册申请品种的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证,以及对品种研制、生产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查。根据核查的内容分析,体外诊断试剂研制需要考虑以下内容:建立并执行研制质量管理有关的制度、研制的主要试验人员及其分工、满足研究所需的设备、试制与研究记录、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与有关规定相符合、原料购进和使用、样品试制及留样情况等。同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YY/T 0287中7.3产品设计和开发,主要规定产品设计和开发的策划、输入、设输出、评审、验证、确认、设计更改控制等要求,这一点同法规中“建立并执行研制质量管理有关的制度”是相匹配的。

2.3.2 欧盟

对于产品研制,IVD指令中并没有明确描述,但可以参考欧盟协调标准EN ISO 13485中7.3产品设计和开发,主要规定产品设计和开发的策划、输入、设输出、评审、验证、确认、设计更改控制等要求。

2.3.3 美国

对于产品研制,在QSR820.30设计控制中,类似于ISO 13485一样,规定了产品设计和开发的策划、输入、设输出、评审、验证、确认、转换、设计更改控制等要求。

2.3.4 对比分析

各国监管研制过程,欧盟采用的协调标准,企业自愿满足,风险低的产品自我宣称符合即可,风险等级高的产品,由欧盟各主管机构认可的公告机构进行审核;美国采用法规,强制执行,对于境外企业,产品上市前企业自我宣称满足,上市后美国FDA将进行不定期的现场审核;中国采用了法规和标准相结合的形式,产品首次上市前,需要通过药监部门的审核。虽然形式不同,但是基本上都是围绕设计的策划、输入、设输出、评审、验证、确认、转换、设计更改等环节来开展研发工作,同时为了确保这些要求得以贯彻执行,还要求建立相应的体系制度来保证。

2.4 生产

为了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符合其规范,企业应建立、实施、控制和监视生产过程,因此对于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各国在法规中也有相应的要求。

2.4.1 中国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对于生产设施、设备和环境提出了明确的控制要求,同时相关条款与YY/T 0287中7.5部分的相关内容基本相同。同时也强调了生产过程应当具有可追溯性。法规中特别强调企业应当明确工艺所需的空气净化级别,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比如阴性、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的处理操作应当在至少10,000级环境下进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等产品,至少应在10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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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欧盟

对于产品研制,IVD指令中并没有明确描述,但可以参考欧盟协调标准EN ISO 13485中7.5部分,规定了产品清洁和污染控制、按照活动和服务活动、标识和可追溯性等内容。

2.4.3 美国

对于生产环节,在QSR 820.70生产和过程控制,规定了生产和过程的更改、环境控制、人员、污染控制、建筑物、设备、制造材料、自动化过程等要求以及在820.65部分规定的标识和可追溯性。

2.4.4 对比分析

同上述的研制过程的监管要求类似,欧盟采用的协调标准,企业自愿满足,风险低的产品自我宣称符合即可,风险等级高的产品,由欧盟各主管机构认可的公告机构进行审核;美国采用法规,强制执行,对于境外企业,产品上市前企业自我宣称满足,上市后美国FDA将进行不定期的现场审核;中国采用了法规和标准相结合的形式,产品首次上市前,到期重新注册以及部分变更注册,都需要通过药监部门的审核,与欧美国家不同是,中国采用了“一刀切”的做法,几乎大部分试剂要求在洁净车间中完成生产,尽管监管容易了,但也增加企业成本。虽然形式不同,都强调企业应建立和保持生产的过程控制,形成文件的指导书,对过程参数、组件和器械特性的监视和测量,以及确保产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2.5 临床确认

临床确认是产品上市前,企业需要完成的重要工作,是确保产品能够符合客户需求和法规需求的关键。各国在法规中也有相应的要求。

2.5.1 中国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在上市前必须要进行临床试验,中国制定了专门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指导原则》,为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临床活动,包括样本的选择、数量、伦理的要求,报告的编写,统计学方面的要求。

2.5.2 欧盟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确认,有一个通用协调标准EN 13612,重要是指导企业如何编写临床性能评估方案、报告,不针对具体产品;对于风险等级最高的List A产品,欧盟专门出具CTS(Comm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2009/886/EC,简称CTS),具体规定了这类产品临床的规格指标,样品类型和数量,要求相当高,作为在欧盟境外的中国企业进行List A产品的临床性能评估,将有以下几个问题:

󰁺 样本量大、要求很细、要求同欧洲人样本等同,在国内难以收集;

󰁺 如果自己在欧洲去收集,对当地临床试验要求不清楚,存在一些未知的临床

伦理要求;

󰁺 严格来讲,在中国境内很难找到当前最先进、通过CE认证的对比产品,由于

中国准入技术要求和欧盟准入的技术要求有差异,进入中国的这类体外诊断试剂并不一定同欧盟版的产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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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美国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确认, 在美国CFR Parts 812和813部分规定了临床发起人应该监控临床研究的过程,监控功能被临床研究机构授权,为了确保临床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大多数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前不要求临床研究,但要求进行与已上市产品进行临床方面的比对,确保与已上市产品在临床效果方面实质等同。对于具体的产品临床的方法和指标大多数没有具体规定,关于临床的要求,FDA针对部分产品有些指导文件可以参照。

2.5.4 对比分析

对于临床活动,各国都非常强调参与临床的受试者在伦理和安全方面的考虑,这些方面都有专门的要求。对于如何设计临床方案,由于产品差异性大无法给出具体的要求,只能从一些基本要素来作规定,比如样本类型、数量等。

2.6 准入

准入,即通常说的产品注册或认证,也就是针对拟上市销售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所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实施的系统评价过程,在此基础上决定产品是否能够上市销售。在各国的法规监管过程中,这是一个核心部分。

2.6.1 中国

体外诊断产品上市,主要遵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的不同,实施分类监管,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被批准上市后,企业将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4年,如要继续销售产品,需要在注册证书届满前6个月再次提交申请。

2.6.2 欧盟

体外诊断产品上市,主要遵从IVD指令(97/79/EC),按照产品风险等级高低进行分类监管,List A、ListB,Self-testing类的产品,均由欧盟各成员国主管机构认可的公告机构进行审核上市,颁发CE证书,有效期5年,大约每年企业将接受公告机构的审核监督,证书届满,重新申请CE认证。其余产品风险等级低,由企业自我宣称完成。所有类别的产品都要在成员国主管机构进行欧盟登记。

2.6.3 美国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上市,FDA用分类的方法来决定法规控制的等级,参见表1。

表1 分类与法规控制的关系 类别 法规控制 准入形式 Class Ⅰ General Control PMN Exempt Class Ⅱ General Control + Special Pre-market Notification Control (PMN)即510(k) Class Ⅲ Pre-market Approval Pre-market Approval (PMA) 注1:有极少数I类器械仍需要提交510(k),也有少数Ⅱ类器械可以豁免5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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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510(k)源于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 510(k)节,由希望在州际销售渠道中推出医疗器械的一方向FDA提交申请,证明将要上市的器械实质上等同于某种已合法上市的医疗器械(即对比机)。

注3:PMA上市前许可(Premarket Approval)的简称,亦即所有第三类器材,或第一类或第二类新器材产品,若被裁定与现在市场上同类器材不具实质相等性时,必须经过PMA申请而被批准之后,才能上市。PMA的申请不需与任何市场上产品做比较,其主要是用于证明此新产品对人体无害,且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注4:General Control的要求

- 厂商注册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 医疗器械列名登记Medical Device Listing - 须符合美国质量体系法规QSR820的要求 - 足够的标签信息Labeling

- 如适用,须符合上市前通告要求 a premarket notification [510(k)] 注5:Special Control的要求:严格遵守性能标准、接受上市后监督,甚至特定标签。

2.6.4 对比分析

各国都采用分类监管方式,中国准入都是由主管机构批准,体现“中央集权”的思想;欧盟将准入下放给公告机构或企业自己,自己保留了制定准入法规的权力,体现“三权分立”的思想;对于美国,一般准入都是有FDA 签发Clear Letter或进行上市前批准,风险等级低的产品,仅要求企业自己进行Device Listing即可,部分Ⅱ类产品,FDA可以授权它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以节省FDA资源,体现了“中央集权”和“三权分立”相结合的思想。

2.7 上市后监督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的监管,同其他医疗器械的要求基本相同。在上市后监管方面,中国今年来主要推出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欧盟的相关要求参见《Guideline On Medical device vigilance system (MEDDEV)》;美国的相关要求参见21 CFR Part 803,21 CFR Part 806,21 CFR Part 7等法规的要求。

3. 法规发展趋势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区域的监管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趋于一致;但由于各区域国情及法规体系的差异,监管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仍存在一些差异,作为体外诊断试剂的相关企业应该对各个目标市场的多方法规和标准要求,有一个整体的认识,明确异同点,以便于良好的应对法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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