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
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及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整改隐患,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防止特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安全工作方针,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责任”的原则。
第三条, 分局局长和分管安全的付局长,对分局安全生产
工作负总责,各养护中心主任,机修站站长、乳化站站长、机关各科科长为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分局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工作,坚持日常检查、
定期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跟综整改过程;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五条, 各养护中心与直属单位要根据生产具体情况,建
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安全防范措施及岗位责任制,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学习制度,做到学习内容有记录,参加人员有签到。全面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做到事事讲安全,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
第六条, 各养护中心和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新工人或调换
工种的新人员的岗前培训,并指定一名师傅帮带,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七条, 各养护中心和直属单位,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安
全。机关楼院和水西家属院内的安全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经营工地的安全工作由经营科负责。各部门(科室)的负责人,应切实抓好本部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每月至少要有一次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对自检和上级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治理整改,并记录治理整改结果,一时无法整改的要及时向分局领导报告。对本部门(科室)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对未按规定组织学习和进行安全检查的,和不及
时整改安全隐患的,对责任人,在有关会议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第九条,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人身伤亡及经济损失
在10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含火灾及交通责任事
故)。
第十条, 发生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
理,对负责人及责任者按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罚,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 重伤1人的,对负责人及责任者,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人行政警告一次并写出检查。
2、 重伤2人的,对负责人及责任者,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行政记过一次并写出检查。
3、 重伤2人以上或有死亡事故的,对负责人和责任者处1500以下罚款,对负责人行政撤职。
4、 发生经济责任事故的,对负责人及责任者,按责任事故损失的%5—10罚款,对负责人视经济数额的大小,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
第八条,全年出现了安全事故的单位(科室)及责任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0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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