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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智榕旅游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

建和既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以及相关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各类绿地内的土方工程、树木和花卉等植物种植工程; (二) 各类绿地内的园林小品、小型园林建筑、喷泉、水景、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人行桥梁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 (三) 各类绿地内的给排水灌溉、设备安装等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应当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按照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以下简称市工程管理站)具体实施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过程监管,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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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前二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统称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生产条件,并经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具体实施意见详见附件)。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第六条(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要求)设计人员、监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活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均应参加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从业档案。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资料要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安全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安全质量文件真实、完整。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第八条(管理协调责任)建设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全面管理协调责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

第九条(依法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施工,不得将项目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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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报监和审图要求)在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工程管理站分别办理园林绿化工程报建、质量监督手续,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领取开工备案手续。 园林绿化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图机构审查认定,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材料)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表; (二) 单位工程信息表;

(三) 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四) 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

(五) 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

(六)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查验收登记表(有 建筑物时需要);

(七) 建设工程项目明细清单及工程预(概)算; 施工总平面图及图纸目录清单。

第十二条(应当监理的建设工程)下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工程;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费用保证)建设单位在编制园林绿化工程概算时,应当将监理费、检测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单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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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应当按合同及时支付,并监督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资料提供)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资料。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在取得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承担设计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经历,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现场服务)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竣工验收时应当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总承包项目中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市工程管理站办理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绿化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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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发包安全生产协议;

(四)相应工程项目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当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驻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如需兼任其他项目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同意。

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土方开挖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确认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安全防护)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材料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检疫合格的苗木;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园林绿化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种植土壤等委托进行第三方质量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施工机械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检验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监督检验证明。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条(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质量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日记等资料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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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理、检测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理、检测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不得与合同履约过程中涉及的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应当配备具有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公共绿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园林绿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每个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驻场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如需兼任其他项目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现场质量安全控制)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对于土方开挖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日记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二十九条(监理报告)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监理月报、监理专报,报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

(一)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 (二)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组织施工;

(三)未落实安全文明措施;

(四)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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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检测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应当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职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园林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以及保证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能力

(四)查处违反园林绿化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五)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质量监督管理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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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 抽查主要材料、绿化设施配件的质量; (五)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 驻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配置和履行质量职责情况;

(七) 员工的质量教育培训情况; (八)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督管理内容)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等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生产四类人员培训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情况;

(三)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驻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配置和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监督措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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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提出相应整改意见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四)可公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问题处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质量、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安全事故、质量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整改; (三)重大安全事故、质量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中无法保证质量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被检查单位应当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六条(信用档案)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质量、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七条(相关责任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等单位有违反国家或本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测。

第三十九条(监管人员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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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附件:关于本市实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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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本市实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规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本市及外省市进沪备案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园林施工企业)实行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和市容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质量生产考核)的主管部门。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以下简称市工程管理站)负责质量安全生产考核的日常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园林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三、考核要求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质量安全生产条件: (一)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人员配备.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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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等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应当参加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质量安全培训合格,园林施工企业四类人员数量应符合配备要求(见附件1);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与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所需的资金;相关人员保险办理、防护配备到位;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要求;有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四、受理审查

(一)申请受理。市工程管理站负责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受理工作.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正式受理.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2。

(二)委托评估。市工程管理站自正式受理后,申请质量安全考核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质量生产条件和体系进行评估,由市工程管理站将相关受理材料移交被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三)结果审查。市工程管理站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市绿化市容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与否的决定. 五、日常管理

经过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园林施工企业,具备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条件和能力,方可参与园林绿化工程的承发包交易和施工活动等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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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考核周期.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考核采用定期考核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园林施工企业应当于考核周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工程管理站提交延期申请。市工程管理站对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考核检查。

(二) 考核变更。园林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工程管理站办理质量安全生产考核材料变更手续;园林施工企业遗失质量安全生产考核材料的,应向市工程管理站申请补办。

(三)考核注销。当园林施工企业依法终止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质量安全生产考核的,市绿化和市容局可取消其考核资格。

六、教育培训

(一)市园林工程站负责对园林施工企业安全质量管理四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园林施工企业四类人员安全质量培训分首次培训和注册培训。首次培训即为园林施工企业安全质量四类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科目和课时的学习,应经考试合格;注册培训即为取得安全质量培训合格证书的四类人员每年应当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七、责任追究

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附件:1、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四类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2、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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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质量管理四类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资质级别 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一级 3人 4人 5人 5人 二级 2人 3人 3人 3人 三级及其以下 1人 2人 2人 2人 注: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附件2 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质量生产考核

申 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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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类别:首次申请[ ] 延期申请[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用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申请质量安全生产考核。 二、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三、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放机关(含受委托机关)填写,本表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四、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和所附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上报要求一式二份。

五、本表及所附材料请按目录顺序用A4型纸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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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中涉及的所有证件和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六、提供包含所有纸质申报材料相一致的光盘一张,需将所有申报材料及企业资质等级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扫描入盘.

七、表格填写输入文字请使用:仿宋体小四号,本表第五和第六部份填写输入文字请使用:仿宋体小四号,行距采用:行距固定值20。本表第六部份按目录顺序提交。

八、本申报材料中所有填报材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经查实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则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度质量安全生产考核资格。

九、本表可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http://lhsr.sh.gov.cn/)和上海绿化工程信息网(http://www。gren-gcgl.com )下载,并用A4纸打印。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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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二、企业及人员基本情况表,表后附备注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企业近两年经营及质量安全生产业绩表,表后附备注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表, 表后附备注要求的相关材料 五、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机构框架图 六、企业相关制度

1、企业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 2、企业分管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3、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岗位职责 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6、企业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

7、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8、企业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9、企业质量保障体系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10、企业质量培训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职工教育与民工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民工与外包单位员工)

11企业安全质量生产检查制度(明确定时定人定标准的原则) 12、企业安全质量生产事故处理制度及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包括人员机构.制度建设)

13、企业主要工种的《质量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七、质量安全生产考核条件及审查意见情况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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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填报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质量生产考核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二、企业及人员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 18 -

邮编 邮编 企业联系电话 企业经办人姓名 企业网址 各类资质及等级 园林证书编号 其它类资质及等级 职务 职称 传真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CYLZ. . . 手机号码 人员信息 人员要求 培训考核情况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分管质量负责人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1 项目负责人2 项目负责人3 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名称 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数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姓名 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姓名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备注:本表后附材料要求:1、按本表填写内容前后顺序附材料;2、营业执照;3、企业其它资质副本;4、人员涉及职称的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培训考核证书;5、专职人员提供:身份证、培训考核证书;6、企业提供涉及人员近期缴纳的社保证明。(以上材料核对原件,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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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近两年经营及质量安全生产业绩

企业近两年经营业绩情况 (近两年指申报时前二个完整年度) 年度 年总产值 园林绿化工程年产值 实收资本 固定资产净值 净利润 万元 年总产值 万元 园林绿化工程年产值 万元 实收资本 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净利润 年度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施工合同备案数 年度最大施工 项目名称 个 施工合同备案数 年度最大施工 项目名称 个 企业近两年质量安全生产获奖情况 (近两年指申报时前二个完整年度) 年份 企业近两年质量安全生产受处罚情况 年份 (近两年指申报时前二个完整年度)罚项 工程项目名称 奖项 工程项目名称 面受处罚决定书

备注:1、新设立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填此表;2、本表后附材料要求:①、申报前的二个年度的财务报表;②、近两年质量安全生产方面获奖证书;③、近两年质量安全生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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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序号 姓 名 性别 工种 考核发证单位 发证时间 证书编号 备注:本表后附:①、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份证;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③、企业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近期缴纳的社保证明。(以上材料核对原件,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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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机构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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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相关制度

(按顺序提交)

1、企业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 2、企业分管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3、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岗位职责 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6、企业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

7、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8、企业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9、企业质量保障体系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10、企业质量培训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职工教育与民工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民工与外包单位员工)

11企业安全质量生产检查制度(明确定时定人定标准的原则) 12、企业安全质量生产事故处理制度及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包括人员机构。制度建设)

13、企业主要工种的《质量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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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审查意见情况

评估部门结论及评估报告编号 □、符合考核条件□、需整改□、 不符合考核条件 评估报告编号: 受理部门经办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工程管理站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人签字: (公章)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企业质量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明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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