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义务教育”,包括五层含义: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家长有义务。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学校有义务。第五条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第五条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孩子本人有义务。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而“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只是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的一种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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