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所有工程开工前都必须按矿井工程设计程序进行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做如下要求: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2、矿井设计须进行方案对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搞好采、掘、机、运、通、抽、选综合配套。
3、矿井延深设计、矿井井下重大技术改造设计要有安全专篇。 4、矿井设计要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做到“三先三后三落实”。(即:先抽后掘、先抽后采、先采气后采煤,落实钻孔量、落实瓦斯抽放量、落实抽放队伍。)
5、对于突出矿井应设计底板岩中巷或顶板岩石高抽巷,以治理采掘期间的瓦斯。
6、对涌水、自燃发火、顶板、煤尘等灾害须有相应的设计,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二、矿井设计管辖范围划分 1、矿管辖设计范围:
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设计及简单的单位
工程设计。
2、对于生产矿井设计资质以外的矿井工程设计,由矿搞设计人员负责对局委托,由局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矿井工程设计审批程序
1、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备案。 2、受水害、火灾严重威胁的回采工作面和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审批。 3、采区设计由矿设计,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审批。 4、对于不属于矿管辖范围的设计,矿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申请立项。由公司批准立项后,由矿委托设计处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上报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5、对于超出设计处设计资质的矿井设计,矿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申请立项。由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
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6、矿井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将施工图纸上报项目建设部,项目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纸的会审,图纸会审时必须有设计单位的人员参加。
7、矿委托公司设计处编制的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安全专篇》,由矿提交公司安全监察局,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并负责《安全专篇》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报
批工作。
四、设计委托所合同
1、矿总工程师是办理对矿设计管辖范之外的工程设计委托的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矿设计人员负责办理由公司设计处设计的工程设计委托。
2、设计处是公司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设计单位,受理设计资质范围内的设计委托,并按照设计合同按期完成设计任务。 3、矿应按照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及时办理与设计处设计资质相符的工程设计委托,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在工程设计前与设计处签订设计合同。
4、矿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及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设计委托的同时办理相关的安全专篇和防突设计等委托,并签订设计合同。 五、矿井设计管理办法
1、矿井设计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以及生产德法律、法规。
2、矿井设计要有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由总工负责,各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共同参与,制定出矿井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
3、矿井设计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搞好采、掘、机、运、通、抽综合配套设
4、地测科负责提供矿井设计所需水文、地质、测量资料,并
保证其所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准确性,能正确指导设计工作。 5、机运科负责矿井供电、排水、运输、提升等有关机电方面的选型设计。
6、通防科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设计工作。 7、技术科负责井巷工程设计,并与各科室互相协调完成各项工程的最终设计。
8、各项工程设计初稿出来之后,由总工负责组织会审,提出会审意见。技术科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完成设计,并按规定审批。
9、各业务科室在指导各生产区队进行生产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同时监督各生产区队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当施工中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和总工程师及设计人员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10、各生产区队主管技术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把技术关,切实了解本单位施工情况。在各项工程开工之前,应把按设计在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向职工特别是质量验收员交待清楚。确保按施工要求施工。
11、在日常工作中,地测部门应根据已施工巷道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将整理结果及时上图,及时修改等高线等,并向设计部门通报。 12、在生产施工中过程中,施工与设计不符时,地测部门要及时根据测量结果上图(包括电子版),并通知矿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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