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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年终奖清零合法吗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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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年终奖清零合法吗?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3年2月20日入职某律所,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的《律师聘用合同》。2013年10月17日,王某(乙方)与某律所(甲方)签订了《关于工资待遇的协议》,其中约定如下内容:“第三条:甲方将于2014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间,对于乙方的全年工作进行评定”,“第四条:如果乙方工作表现符合甲方发放奖金考核标准,甲方将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发放年终奖,并且不低于肆万陆仟元。年终奖的发放将按照律所/公司年终奖管理办法进行发放,即乙方如果在第一阶段年终奖发放后,第二阶段年终奖未发放期间辞职或被辞退,甲方将不支付第二阶段年终奖”,“第五条:如果乙方工作表现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支付部分年终奖或不支付任何年终奖;如果乙方在年终奖评定之前辞职或者被辞退,将不发放年终奖。” 2013年12月2日,王某提出辞职,王某在《恒都员工离职登记表》中填写的离职原因为:“因个人不适应所里文化原因,提出离职。”王某认为该协议有关提前离职不发放年终奖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故认为该协议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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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结果】 已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评定日期,同时约定乙方在年终奖评定之前辞职或者被辞退,将不发放年终奖。现王某主张该约定无效,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因此,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如果双方对此有约定,应考察该约定是否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如是,则应认定约定无效,用人单位还是应支付年终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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