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县振兴粮油食品公司(称甲方),转让给和林县新店子乡元山村4号王二平(称乙方),地址在和林县西桥金三角的第八幛第二号二层商住楼一套,由于乙方未能按原协议如期交付房款,双方对所欠房款的交付重新协定如下:
一、按原定协议,乙方已违约(未能如期付清房款),赔付甲方违约金壹万元。
二、违约金在甲乙双方重新签定协议时由乙方交清。 三、剩余肆万元(40000元)按每月2分人民币计息,在2007年12月底全部交清本息。
四、交清全部房款后,甲方给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其中一方违约,赔付另一方违约金壹万元。
甲方:和林县振兴粮油食品公司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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