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方面。 第三条文物保护的目标是保护我国的珍贵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弘扬中华民族的精神文明。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保护,公众参与,国际交流,综合治理。
第二章文物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国家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是中国文物保护中心,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是省级文物局,负责本地区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和。 (二)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工作。 (三)加强文物的监管和执法。 (四)推进文物科研和学术研究。 (五)组织开展文物宣传和教育。
(六)协调文物保护与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关系。
第九条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做好文物保护规划和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二)加强文物保护区划的划定和管理。
(三)推进文物保护技术研究和保护工艺的研发。 (四)组织开展文物的修复和保护工作。 (五)加强文物保护者培训和队伍建设。 (六)加强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结合。 (七)推动文物保护与社区建设相结合。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作应当注重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统一,在保护与利用之间寻求最佳平衡。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作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的合作和沟通。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工作应当注重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和国际合作项目。
第四章文物保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文物保律法规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文物损坏或者丢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侵犯文物权益的行为,受损文物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恢复受损文物的原状,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损文物所有人有权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文物保护修复,修复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受损文物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共同享有。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由国家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 以上为本实施细则内容,适用于我国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这些细则的制定,将有助于加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制化管理,推动文物事业的长远发展,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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