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列师岗位职责说明
1、根据品牌形象、产品及风格定位,制作规范的陈列手册,并进行相关指导、培训及跟进推行;
2、配合每季新产品上市,编写陈列指引手册;
3、对各店铺进行陈列基础指导、培训,配合道具和陈列设计规范,负责店铺橱窗陈列设计及指导;
4、负责定期自营店铺的巡场,记录并反馈陈列实施的效果;
5、负责建立店铺和陈列档案;
6、负责订货会和品牌展示场的布场陈列;
7、负责每季海报下单及制作设计;
8、完成上司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陈列师岗位职责是什么
1、根据每季、每月的活动新品首发做出相应的陈列方案的设计、调整、实施等工作
2、负责做出相应陈列的规范手册
3、负责培训、指导各店铺的陈列工作
4、检查、监督个店铺的陈列布置
5、负责新店的陈列方案及知道实施
6、了解学会基本卖场设计知识
7、能与室内设计共同完成新店店方案
陈列师岗位职责说明
1、负责连锁化妆品门店的陈列形象设计及实施;
2、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确定各季节不同陈列,橱窗主题及店铺形象,协助开发及配发每季陈列道具;
3、配合品牌推广活动的陈列设计和制作跟进;
4、负责培训店铺员工基础陈列规范及指导,提升店铺人员陈列技能;
5、负责陈列搭配手册的制作和设计;
6、督促及维护门店货品陈列展示;
7、负责店铺员工的货品FAB与陈列的实操培训。
陈列师岗位职责
1、按照总部的陈列规范,全面负责店铺整体陈列设计与指导,服装搭配展示,定期更换店内陈列;
2、负责规范品牌陈列与季节陈列指引的制定与标准化执行跟进;监督区域终端店铺品牌形象的执行与效果评估;
3、根据公司品牌定位,完成终端陈列知识以及流行资讯的培训覆盖,并配合市场部经理完成区域项目类型的培训执行;
4、定期巡店,收集终端存在的问题,包括店铺销售数据,并提出终端销售专项改进意见;
5、负责指导跟进终端店铺行销活动推广,完成平面物料的支持与布置指导,并对行销活动的结果进行分析,提高终端销售;
6、完成区域新开店布场与培训支持;
7、按照公司规范完成全年海报、橱窗换季指导与反馈工作。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提供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负责本市限价商品房宏观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各县(市)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具体制定、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有关工作。
各事处(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限价商品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核与销售
第六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满___年)或者年满___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___倍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___万元;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___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___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___平方米以下(含___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五)当地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第 申请人到户口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三)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未婚或者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提交的《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核相关情况。
第十条 限价商品房申购审核工作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参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进行。
限价商品房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当地民政、住房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限价商品房。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房以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分配销售。公开摇号前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情况,分类别、分批次制定具体公开摇号分配销售方案,报当地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中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准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申请人中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本次购房资格,以后如需购房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未中号,愿意参加下次摇号的,可在启动下次摇号申请期间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主动报告收入、住房、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对经复核合格的,纳入到公开摇号范围中。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___平方米以下,做到户型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第十七条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年度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计划,经当地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限价商品房房源。
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形式包括新建限价商品房、将符合限价商品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其他住房转为限价商品房两种形式。
新建限价商品房以集中建设为主,也可以在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第十九条 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重点安排。
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方式出让。
新建限价商品房土地出让前,由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确定限价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
第二十条 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原则上按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的___%来确定,并报当地批准后实行。
经当地批准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 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由国土资源会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确定其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标建设单位在中标后___日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
《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中应当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价格、销售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新建限价商品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根据限价商品房需求对象的分布,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安排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控制限价商品房建设利润和管理费用,降低限价商品房建设成本。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第二十七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限价商品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 限价商品房小区应当按规定配套物业用房等物业设施,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
第四章 权属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九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
第三十条 购房人自签订购买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___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出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撤销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取消今后申购限价商品房的资格,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购限价商品房的,还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出具虚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房筹集、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___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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