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及承租人档案管理
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一致;
(二)机动车使用性质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登记为租赁;
(三)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四)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五)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六)车内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三)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四)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五)不得利用承租车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六)驾驶证.身份证.经交警部门核实。留复印件存档。
承租人租赁小型客车的,还应当随车携带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
承租人应当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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