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平安生产制度的管理,准时评审和修订平安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相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平安生产规则、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2 引用规矩、标准
《危急化学品从业单位平安标准化规范》 3 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3.1安环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平安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举行会签,征求修改看法。
3.2安环部按照会签提出的修改看法,对初稿举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3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4 评审与修订
4.1平安生产制度的评审
4.1.1评审的频次:正常状况下,至少每三年组织评审一次(评审年3月为评审期限);当浮现以下状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a)当国家平安生产法律、规矩、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b)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c)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d)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e)当上级平安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看法时
f)当平安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觉涉及到规则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g)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缘由,发觉制度性因素时; h)其他相关事项;
4.1.2评审组织:平安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4.1.3评审内容 a)与法律、规矩符合性;
b)与企业进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d)平安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1.4评审输出
4.1.4.1评审结果作为平安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4.1.4.2 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与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4.2平安生产制度修订
4.2.1修订频次:正常状况下,至少每三年组织修订一次。当浮现以下状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a)平安生产法律、规矩发生变化,现行平安规则制度与之浮现矛盾,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规矩要求;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笼罩其平安管理; 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平安生产职责;
e)各级人员素养发生较大变化,规则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改变员工的自觉行动;
4.2.2修订组织:平安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须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4.2.3修订依据:
4.2.3.1国家行业的平安生产法律、规矩、条例。 4.2.3.2平安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4.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4.2.4修订后的平安生产规则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4.2.4 平安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别缘由,终止执行的平安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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