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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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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团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依法治校,不断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确保稳定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作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邛崃市教育局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助教、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管理服务部门等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三级。第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第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第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一级教学事故

(一) 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指导方针的言行,造成学生不良,造成严重后果;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三) 向学生泄露试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3、 中学教学事故

(一)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二) 无故旷课或监考,或擅自停课或考试;

(三)未经教导处批注,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

(四) 教学计划中指定的作业未分配或更正

以上.

4(五)不接受学生的正确意见,进行报复,影响较大的;

1(六)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七) 擅自向学生出售教材、图书资料的;

(八)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考室)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题;

(九) 1000-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公共财产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十)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一一) 其他同等程度的教学事故。

四、三级事故

(一) 非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未经教学部门同意,擅自改变上课时间或科目。

(二)未经教导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互相调课;

(三) 无故迟到5分钟以上;

(四)上课、考试时间打电话谈非学校工作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无声状态,导致铃响干扰上课、考试秩序;

(五) 上课和监考期间吸烟和进食;

(六)监考时迟到、早退、擅离考场,或看书报、做答案、闲谈等;

(七) 没有不符合备课模板的课堂备课计划或电子备课;

(八)擅自将上课时间改为自习或自由活动,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九) 实验与实践教学内容安排不足或准备不足,未按课程标准要求完成相应的教

学内容;

(十)实验、实践教学中不认真进行指导,做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或擅离教学场地,指导时间未得到规定;

(一一) 向学生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十二)未经教导处同意擅自调用上课学生参加其他活动,或擅自停学生的课;

(1三) 其他同等程度的教学事故。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 处理程序:

1、教导处为教学事故责任的认定部门,事故的发现者有义务和权利报告教导处;

2.教育部应实事求是地填写《学校教学事故确认处理表》,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室)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3、一级事故由校长核定,二级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核定,三级事故由教导处核定。

4.学校应根据事故程度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室)应当

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人,并进行教育。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负责人对认定的事实或者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领导申诉和反映。

(二)个人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一学期发生1-3起三级教学事故,每次扣100元。一学期发生四起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的,从第四次起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一学期内有1~2次二级教学事故,每次扣绩效200元,一学期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者,从第三次开始按照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3.每发生一次一级教学事故扣300元;

4、一学年内有3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1次二级教学事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一学年内有5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2次二级教学事故,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一学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或1次一级教学事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给以警告处分及以上。

违反规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

106团学校2021年8月28日

教学事故的识别与处理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不断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推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特制定本办法。

一、 教学事故的定义

教学事故系指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2、 一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二)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公共财产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严重人身伤害的;

(三)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四) 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学生,影响恶劣的;

(五)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

(六) 一学期旷课3学时以上;

(七)未经教导处批注,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四分之一以上;

(八)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作业有三分之一以上未分配或更正;

(九)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考室)试卷丢失,试卷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十) 其他同等程度的教学事故。

三、二级教学事故

(一) 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说服无效的;

(二)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三) 未经教学部门提出意见,放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五分之一以上四分之一以下的;

(四)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四分之一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

(五) 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的,予以报复,影响较大的;

(六)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七) 擅自向学生出售教材、图书资料的;

(八)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

(九) 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考场)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丢失;

(十)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

(一一) 1000-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公共财产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十二)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1三) 其他同等程度的教学事故。

四、三级事故

(一) 在非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未经教学部门同意擅自改变上课时间、地点,或擅自占用教学场地,影响教学秩序的;

(二)未经教导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互相调课;

(三) 无故迟到2分钟以上;

(四)上课、考试时间打电话谈非学校工作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无声状态,导致铃响干扰上课、考试秩序;

(五) 上课和监考期间吸烟和进食;

(六)监考时迟到、早退、擅离考场,或看书报、做答案、闲谈等;

(七) 没有不符合备课模板的课堂备课计划或电子备课;

(八)擅自将上课时间改为自习或自由活动,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九) 实验与实践教学内容安排不足或准备不足,未按课程标准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内容;

(十)实验、实践教学中不认真进行指导,做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或擅离教学场地,指导时间未得到规定;

(一一) 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中,有五分之一以上但不足四分之一的作业在一个学期内未被分配或批改;

(十二)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进度讲课,超前或滞后8学时以上;

(1三) 上课着装不当,失去教师地位;

(十四)向学生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1五) 命题教师或单位未按规定命题,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16) 命题教师或命题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试卷的;(17) 错误阅读试卷、错误评估和遗漏结果;

(十八)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1000元以下,或学生受轻害;(十九)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学文件、材料、成绩等;(二十)应开课程未排入教学计划,影响正常教学;

(二1)未经教育部门同意,擅自调动学生参加其他活动,或擅自停课;(22)其他同等程度的教学事故。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 处理程序:

1、教导处为教学事故责任的认定部门,事故的发现者有义务和权利报告教导处;

2.教育部应实事求是地填写《学校教学事故确认处理表》,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室)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3、一级事故由校长核定,二级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核定,三级事故由教导处核定。

4.学校应根据事故程度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室)应当

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人,并进行教育。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负责人对认定的事实或者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领导申诉和反映。

(二)个人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一学期发生1-3起三级教学事故,每次扣100元。一学期发生四起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的,从第四次起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一学期内有1~2次二级教学事故,每次扣绩效200元,一学期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者,从第三次开始按照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3.每发生一次一级教学事故扣300元;

4、一学年内有3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1次二级教学事故,取消评优资格;一学年内有5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2次二级教学事故,考核为基本合格;一学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或1次一级教学事故,考核为不合格,并给以警告处分及以上。

违反规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

106团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依法治校,不断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确保稳定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作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邛崃市教育局制定本

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助教、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管理服务部门等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三级。第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第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第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一级教学事故

(一) 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指导方针的言行,造成学生不良,造成严重后果;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三) 向学生泄露试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3、 中学教学事故

(一)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二) 无故旷课或监考,或擅自停课或考试;

(三)未经教导处批注,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

(四) 教学计划中指定的作业未分配或更正

以上.

4(五)不接受学生的正确意见,进行报复,影响较大的;

1(六)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七) 擅自向学生出售教材、图书资料的;

(八)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考室)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题;

(九) 1000-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公共财产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十)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一一) 其他同等程度的教学事故。

四、三级事故

(一) 非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未经教学部门同意,擅自改变上课时间或科目。

(二)未经教导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互相调课;

(三) 无故迟到5分钟以上;

(四)上课、考试时间打电话谈非学校工作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无声状态,导致铃响干扰上课、考试秩序;

(五) 上课和监考期间吸烟和进食;

(六)监考时迟到、早退、擅离考场,或看书报、做答案、闲谈等;

(七) 没有不符合备课模板的课堂备课计划或电子备课;

(八)擅自将上课时间改为自习或自由活动,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九) 实验与实践教学内容安排不足或准备不足,未按课程标准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内容;

(十)实验、实践教学中不认真进行指导,做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或擅离教学场地,指导时间未得到规定;

(一一) 向学生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十二)未经教导处同意擅自调用上课学生参加其他活动,或擅自停学生的课;

(1三) 其他同等程度的教学事故。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 处理程序:

1、教导处为教学事故责任的认定部门,事故的发现者有义务和权利报告教导处;

2.教育部应实事求是地填写《学校教学事故确认处理表》,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室)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3、一级事故由校长核定,二级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核定,三级事故由教导处核定。

4.学校应根据事故程度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室)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人,并进行教育。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负责人对认定的事实或者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领导申诉和反映。

(二)个人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一学期发生1-3起三级教学事故,每次扣100元。一学期发生四起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的,从第四次起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一学期内有1~2次二级教学事故,每次扣绩效200元,一学期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者,从第三次开始按照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3.每发生一次一级教学事故扣300元;

4、一学年内有3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1次二级教学事故,取消评优资格;一学年内有5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2次二级教学事故,考核为基本合格;一学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或1次一级教学事故,考核为不合格,并给以警告处分及以上。

违反规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

106团学校2021年8月28日

为提高教学质量,消除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制定事故处理规则,科学有效地进行教学管理,学院对教学事故的处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及程序

1.教学事故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一般教学事故须经教务主任批准。

2、事故检查及检举部门于事故发生当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送教务处,教务处接到报告后将事故结果汇总后,送达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

3.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一日内将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并出具《教学事故通知单》(见附件1),经本人签字后留存。

4、教务处统一发布教学事故认定通报,并在三日内将结果送人事处。

5.对于已通报的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和教务处不再受理重新认定的申诉。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如下:(1)当月扣除教师工作津贴50元,取消当年考核资格,事故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更高级别的职称。

(2)扣教师考核5分,系考核2分,全院通报。(3)学院有权解聘其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

(4) 如果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学院将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开除公职。

2、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扣除当月工作津贴15元,扣教师考核2分,系考核0.5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通报批评。

3.如果一学年内发生三起一般教学事故,则升级为严重教学事故。

4、在一学年中有四次一般、二次严重教学事故的系(部)不得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5.学院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主管院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并进行相应处理。

6、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有关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7.本处理意见将作为年终考核、调薪、升职、职称评定、录用的有效依据。

三、教学事故等级

1.严重教学事故

⑴违背师德及违法违纪的言论行为。

(2) 旷课、旷课、旷工、离岗11分钟以上或擅自停课。⑶ 缺少试卷和学生评估结果(无法弥补)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泄漏测试内容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其它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的事故

2.一般教学事故

⑴迟到、早退、脱岗10分钟以内。

(2) 没有教案和上课计划(系检和教务处抽查)。(3) 教师谎报工作量。

⑷实验课、实习课前准备不充分,影响正常实验。⑸教师备课不充分,课堂内容出现错误,学生反映强烈。⑹上课外出打电话、接电话。⑺课堂管理松懈,影响教学秩序。⑻不如实填写日志,不及时取送。

(9) 监考人员情节不严重,擅自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巡逻,发现两起以上作弊现象。(10) 上课(或考试)时间到了,门没有及时打开,会影响上课(或考试)的正常进行。(11) 未经允许只上一节课。(由个人申请,系主任签字,教务处签字)12。老师们穿着背心、拖鞋或饮料去上课。

⒀考试完毕时,收回试卷份数与考试学生数不符。⒁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学籍证明,学习成绩证明等。⒂考试后一周内未上报试卷或成绩单。

(16) 考试成绩上报后,老师将到教务处修改或添加成绩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其他影响教学的情况

四、本办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教学事故通知单

同志:

因此,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第条,建议对您的行为进行认定。如果

您有不同意见,请在两天内向该部门提出上诉。

系(部)

具体日期

教学事故通知处理通知单

人力资源办公室:

同志因,经系部核查,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认定为教学事故定。拟对同志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第款、第条规定处理。

院长办公室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讨论稿)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有关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包括教师、助教、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

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在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发生错误,影响正常教学工作,教学活动和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后果。

2.教学事故涉及范围: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及教学保障等环节。

3.根据事故性质及其对教学工作的影响,将教学事故分为三级:一级(专业)、二级(严重)和三级(一般)。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认定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调课(含公差调课)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2.由于非不可避免的因素,在一个学期内迟到、中途离校、提前5-10分钟下岗,或迟到、中途离校、提前5分钟下岗超过2次。

3.未经批准随意私自请人代课。

4.未经学生部和教务处同意,提前完成课程或更改教学内容。

5.教师已事先书面向系部请假,而批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6.教师在课堂上穿着背心、拖鞋等不符合教师风格的行为,或在课堂上使用不文明的语言或行为贬低、侮辱学生,造成师生冲突或其他不良后果。

7.教师上课期间使用手机,或做其它与授课无关的事。

8.由于教室未按时开放或培训课程准备不充分,课程无法正常进行5-20分钟。

9.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或随意调整和减少规定的程序与步骤。

10.由于实践教学教师或部门未能按时申报和申请购买教学设备和耗材,或设备供应和管理人员未能按时购买,实践培训开放率低于90%。

11.实训管理人员不及时维修保养设备,致使设备完好率低于95%。

12.期末考试命题未按规定时间与a、B、C同时提交三套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或提供的三套试题重复程度超过30%。

13.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完成阅卷、报送成绩及有关材料。

14.监考人迟到或早退5至10分钟或闲聊、读报和处理与监考人无关的事情。

15.因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使整场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16.考试(包括补考和延期)由于辅导员未能及时、准确地通知学生,导致学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17.结束考试后收回的试卷数发生短缺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18.由于课程安排或考试安排和检查不当导致课堂使用冲突,教师和学生应该去教室上课和考试,但没有到达,并且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每个时段第一周的试运行除外)。

19.临时性安排全校性活动,主办人因未及时安排调度或系部未及时通知师生,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20.由于教师或部门未能按时报告和订购教科书,或教科书管理员未能按时预订教科书,学生未能在开课后两周以上收到教科书。

21.教材错订、错购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

22.逾期或延迟向教务处提交教学统计报表、相关材料和数据信息,没有客观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

23.晚上有班级自习或上课时,教室电路发生故障,电工在接到通知后不能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或做出不合理解释。

24.学生、教师宿舍发生后勤部门责任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由学生、教师、部门提出申请,后勤部门在三天内未能解决或给出合理解释。

25.图书馆和阅览室未经批准推迟开放或提前关停20分钟以上。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2至7课时。

2.未经老师批准,整个学期完成的教学内容低于教学计划的90%。

3.因教学人员错误引导或擅自离岗,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4.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无教案或明显无备课。

5.整个学期未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要求布置作业、收交作业或不批改作业。

6.教师醉酒上课造成学生投诉、师生冲突、教学秩序混乱等不良影响。

7.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

8.非不可避免因素导致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10分钟以上离岗。

9.因教学人员实践操作准备失误致使实践操作无法进行或延迟达20分钟以上。

10.10%的试卷出现严重错误或试题权重严重不足,导致80%的学生在考试过程的一半时间内完成考试。

11.考务人员在考试时未准备好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12.由于监考人的不负责任,只有不到20%的考生作弊或答题相同。

13.教师接受学生的请吃送礼,以此在学生成绩等方面弄虚作假。

14.教师未按照评分标准故意将考生的试卷分数提高或降低10-20分,也未擅自更改学生的成绩报告。

15.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

16.水、电、黑板、桌椅维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导致无法正常上课。

17.未根据学院现有教学设备及材料认真准备,而影响实践教学。

18.由于管理不善(如管理人员未经事先通知就切断线路)或负责人玩忽职守,导致停电、停水,导致课堂、实验和培训中断。

19.因审核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遗失学生毕业证书。

20.未经学校批准,向学生出售自编或参与编写教材的。

21.未按学校规定,图书馆或阅览室擅自关停半天以上。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在教学过程中有故意损害学院声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2.未经批准,教师每学期旷课8小时以上。

3.教师随意删减由教研室审定的课程教学大纲、压缩或拖延教学进度,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80%。

4.因教学人员指导错误或擅自离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重伤,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未经教务部门批准,私自改变任教课程或改用教材。

6.选择使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及时处理的教材。

7.命题人员及涉密教职工在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露考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8.由于命题人员的疏忽,试卷中超过20%的试题出现了严重错误,影响了考试的正常进行。

9.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卷面成绩达20分以上。

10.监考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20%以上考生在考场作弊。

11.教师或管理人员丢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毕业论文、实习任务书等,并造成严重后果。

12.培训教材供应严重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13.违反规定,给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或出具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14.图书馆使用明火和非法操作电器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书籍、材料和设备损失。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发生教学事故时,教学督导组及现场相关人员可以书面、电话等方式向教务处报告。

2.教务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发放《教学事故通知单》给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并于三天内上报教务处。事故调查认定表中必须明确事故责任人,并附相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材料。

四、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

1.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200元,责任人本考核不得为优秀。

2.对造成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并对责任人当月的工作表现扣除500元。负责人不得参加考核,一年内不得晋升其职务或职称。

3.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800元,责任人本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如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报人事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一级教学事故情节严重或者触犯刑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对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相关人员及系、部、处、室负责人,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200元,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取消其所属部门、司、室的年终考核资格,取消其直接负责人和间接责任人的年终考核资格;显得

二、三级教学事故者,取消直接责任人本个人所有评优资格。

五、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部门、系部填写《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

和处理表》中的相关内容,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认定,教务处报分管院领导核准,教务处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送人事处实施。

2.一、二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部门填写《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认定。意见经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教务处向全院通报批评意见,教务处下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送人事部执行。

3.所有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均由人事处存入责任人业务档案。

4.对教学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复议。教务处提交学院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

各系部、部门、教学督导组和教务处要加强对教学秩序的监督和检查,无论以何种形式发现的教学事故,各系部、部门和教务处均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并处理完毕。

六、 补充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保障人员。如出现不在本办法认定范围内的教学事故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认定处理。学院以前制订的其它规章制度若有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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