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更快更好的实现生产目标,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同时给公司员工提供一个良性的、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二条、范围
全体员工
第三条、基本
以行政和经济手段实施奖惩,鼓励先进、鞭策落后、鼓励员工士气。
第四条、奖励方式
本公司根据奖励条件的程度给予计奖,奖励方式分为: 1.即时性奖励:如通报表扬。
2.阶段性奖励:如工作业绩奖、优秀员工奖、长期服务奖。 3.专项性奖励:创造改善奖、最佳服务奖、最佳销售奖等。 4.具体细则和奖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1. 品性端正、努力工作、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事务者。 2.拾金不昧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务者。
4.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阶段性给予奖励: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行,卓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物利用,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5.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未造成损失者。 6.年度内2次考核优秀。
7.提前或超额完成任务,又无返修者。
8.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小损害者。 9.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10.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1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着。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惩罚条件的程序给予相应惩罚,惩罚的种类有: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处罚: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以上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根据情形结合、挂钩。
第 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罚款100元/次:
1.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者。
2.上班时,躺卧休息,进餐吃东西,撤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3.因个人过失致使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4.不服从主管领导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至影响公司权益者。 2.在公众场合喧哗,戏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违反组织原则,在背后对公司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影响劳资关系。 4.工作中酗酒,以至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5.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6.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屡劝不改者。
7.专人使用操作的仪器、车辆、工具,非使用人在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者。 8.同等级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资
遣:
1.严重失职,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擅离职守、怠慢工作、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假借职权贪污、营私舞弊、接受招待。回扣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4.损坏、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5.保管不善、损失、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6.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职务者。 7.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8.在公司宿舍内者。
9.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10.警告累计三次、记过二次者或严重违反工作规范及行为准则的。 11无故连续旷工三日。
12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3伪造或利用公司印章者。 14.在工作期间干私人事物者。
1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机密、商业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6.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17.对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者,除承担经济损失赔偿,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8.其它违反法令或规则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集体,由所在部门提名并组织材料,经公司行政部
门调查核实,报总主管审批,给予授奖,并书面通知本人,计入本人档案,公司公开通高,并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对构成惩罚条件的,经公司行政部调查核实,报总主管审批,给予即时处理,
书面通知本人,计入本人档案,公司公开通告,并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因员工本身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差又不构成惩罚者,工作部称职者,不属于
惩罚范畴,按绩效考核管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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