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智榕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建筑空间组合论笔记

建筑空间组合论笔记

来源:智榕旅游
建筑空间组合论笔记

《建筑空间组合论》从空间组合角度系统阐述建筑构图的基本原理与应用。构图原理是建筑、景观专业的老生常谈,相比单纯讨论形式美法则的书来说,此书内容上多了针对专业特点的将形式美规律结合功能结构纳入空间处理中的实践内容,多了对古典美定义的介绍与延伸思考。

构图原理是建筑形式的形成手段、措施。建筑(形式)的历史发展过程复杂矛盾,学习构图原理,必先找到复杂过程中的本质联系。这本质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人对建筑提出的功能和使用方面的要求、人对建筑提出的精神审美要求、以必要物质技术手段达到前述两方面的要求。

原书中,人对建筑提出的功能和使用方面的要求内容在第二章讲述;人对建筑提出的精神审美要求以及当代审美变异内容在第四、八章讲述;物质技术手段内容在第三章讲述;将形式美规律结合功能结构纳入空间处理中的实践内容在第五、六、七章讲述。由于笔者为景观专业,故本读书笔记暂不讨论建筑结构等部分的内容。

一、建筑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形式与内容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将唯物辩证法作为研究建筑发展变化趋势的方法。唯物辩证法科学地反映了关于宇宙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最一般、最普遍、最深刻、最基础的规律与本质。它指出世界万

事万物是永远运动和普遍联系的,而运动的法则主要是依据一切事物内部的客观存在的“一分为二”的矛盾性构成的辩证运动法则,联系的纽带与方法主要是客观存在的又对立又统一为核心的一系列辩证原理形成的结构组成的纽带。 (一)从建筑功能使用要求考虑

辩证唯物法认为内容决定形式。建筑的出现源自人的需求,社会对建筑提出不同功能要求,产生不同的建筑类型。建筑对人来说,具有使用价值的不是围成空间的壳,而是空间本身。

作为“内容“的建筑功能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带有自发性,在与作为”形式“的建筑内部空间与外部体型的对立统一矛盾斗争中常处于支配地位;建筑形式(空间大小、形状、比例关系)必须符合一定功能要求,一定的功能要求只能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空间组合形式才能满足其使用要求;形式作为矛盾双方不可分割的部分,也并不是消极被动的因素,新的空间形式出现不仅可以适应新的功能要求,还会反过来促使功能朝着更新的高度发展。 (二)从精神和审美要求考虑

由于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而具有思维和精神活动的能力,所以建筑除功能外,还要考虑人对建筑提出的精神方面要求,有一些建筑物的形式并非完全取决于功能,而是取决于人对它提出的精神方面的要求。

按照功能、精神审美在建筑中所占地位不同的原则,可以不严格的将建筑分为三类:一类如仓库、配电房等,由于与人关系不密切,它的形式基本全取决于功能使用要求;一类如居住建筑、公建等,必须同时满足人对它提出的物质功能与精神感受要求;一类如宫

殿建筑、凯旋门、教堂、牌坊等,需要通过自身的艺术形象表现一定的思想内容,故其形式主要不取决于物质功能,而是精神要求。

另外,每一栋建筑由于功能性质不同、地形及环境条件不同,设计者的意图和构思不同,应当具有自己独特的形式和特点(场所精神),从时间上讲它必然反映某个特定历史时期风貌,从空间上讲它必然反映某个特定的民族地区风格,从创作者来说,它还会被作者赋予某种个人特征。 (三)从物质技术手段考虑

功能的要求和推动促进了工程结构的发展,结构的发展因为依赖于材料的发展、结构理论与施工技术也具有自主性,结构形式、体系的突破也会反过来推动建筑向前发展。结构是组成形式、响应功能的手段,它与功能也是辩证关系。 (四)从建筑发展趋势考虑

以上三方面因素间的矛盾运动是建筑发展的本质原因,这种运动以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发展形式表现出来。就功能与形式来说,古代建筑为适应简单功能需求拥有简单的空间形式(如希腊神庙多呈单一的矩形平面空间);近代科学文化水

平突飞猛进,高度复杂多变的空间形式否定了传统空间形式;空间愈加复杂,又出现诸如多功能大厅这样不加分隔的大空间;再就建筑发展过程中通过艺术形式与思想内容矛盾表现出的建筑风格演变来说,每一门艺术都要经过开始、进展、完成和终结(黑格尔《美学》),故建筑风格就有了由粗犷到纤细、再由纤细到粗犷等周期性特征。

以否定之否定以及螺旋形式发展过程的一般规律为指导来研究建筑发展历史,特别是建筑风格的演变,将可以达到总结过去、指导现在和预见未来的目的。西方建筑史中,中

世纪建筑否定了古典希腊、罗马建筑,文艺复兴建筑则否定了中世纪建筑,――作为互相对立的两极,一方以整齐一律和严谨对称为特点,一方则以自由活泼、放荡不羁为特点,尽管随着历史推移每一次周期性的重现都有质的飞跃,但就体现两极对立特点来则十分鲜明。再观我国建筑史,由于封建社会持续时间过长,推动建筑的主要因素功能与技术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所以建筑风格没有呈现非常明显的螺旋发展形式特点。

二、理解形式美的规律

建筑是人造空间环境,它既要满足人们的功能使用要求,还要满足人们精神感受上的要求。为此,不仅要赋予它以实用的属性,还要赋予它以美的属性。

(一)审美观念与形式美规律的关系:外在表现与内在本质

要创造出美的空间环境,就必须遵循美的法则来构思设想。美学本身具有抽象性与复杂性,人们常将审美观念的差异、变化和发展混为一谈。应当指出,形式美规律(美的法则)和审美观念是两种不同的范畴,前者带有普遍性、必然性、永恒性,后者则随着民族、地区和时代的不同而变化发展的、较为具体的标准和尺度。形式美规律应当体现在一切具体的艺术形式之中,尽管这些艺术形式由于审美观念的差异而千差万别。

以新、老建筑来讲,它们都共同遵循形式美法则――多样统一,但在形式处理上又由于审美观念的发展和变化而各有不同的标准和尺度。人们的审美观念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的。古今中外的建筑,尽管在形式处理方面有极大的差别,但凡属优秀作品,必然遵循一个共同的准则――多样统一。不明确这一点,就会陷入思想上的混乱,甚至会因为各自标准

和尺度的差异,而否定普遍、必然的共同准则。 (二)形式美的规律:多样统一

多样统一,也称有机统一。又可以说成是在统一中求变化,在变化中求统一,或者寓杂多于整一之中。任何造型艺术,都具有若干不同的组成部分,这些部分之间,既有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只有把这些部分按照一定的规律,有机地组合成为一个整体,就各部分的差别,可以看出多样性和变化;就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可以看出和谐与秩序。一件艺术品要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