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对其他应收款科目的评估与审核 郭一章
新《会计准则》对其他应收款的概念表述是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应收的各种赔款。如因职工失职造成一定损失而应向该职工收取的赔款,或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2)应收的各种罚款。(3)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暂付的押金。(4)备用金,如暂付给企业有关部门和个人周转使用的款项等。(5)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的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当前,由于对可以计入其他应收款的票据要求不十分严格,所以其他应收款科目往往成为企业处理不合法业务的手段和工具,甚至有些会计处理直接以偷逃税为目的。
首先,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来隐瞒销售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部分副产品或边角料等的销售,因销售对象不确定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故企业把实现的收入暂寄存到其他应收款科目的贷方;确定不需开具发票,则从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转出。对这一块的检查应该特别重视函证调查,即对对方单位要求做协同调查工作,根据不同的函查结果做出处理。事实上,函查的结果可能会比较复杂,有些是业务虚构,有些是款项早就付清,但企业仍长期挂账,有些是可能根本就无此单位。
其次,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隐瞒个人收入,以达到缓缴或不缴税的目的。在日常评估或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单位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下,都有长期与内部股东或职工的往来款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
税〔2003〕15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等文件均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职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非本单位其他人员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我们对这块内容的检查,需加强把关,确属个人收入性质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再次,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虚列费用,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有部分企业的其他应收款数额很大,其中大部分是长期挂账等待处理的呆账。这些长年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往往是企业不合法的费用支出,有的企业反映在贷方数额,其实是企业为调节利润,把一些成本费用通过计提等方式计入当期损益。
最后,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为其他个人(单位)套取现金,间接为他人(单位)偷逃税收。在评估检查工作中,我们会发现企业对账单中有几笔款项存入企业的账户后,马上又等额支出,在该企业的账户处理上又大都做在同一张记账凭证上,实际是企业在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为其他人员(企业)套取现金,其他应收款科目成为企业出借出租账户的保护伞。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应重视对其他应收款科目的评估和检查,在评估检查过程中,应注重对长期挂账、外地往来、金额奇大等情况作重点核查。同时,要求企业分项目设置明细账,以备检查对照。作为税务机关,应重视对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的报备,以力求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为最终目的。
201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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