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费回收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监理费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保障,为了保障公司和项目监理部的正常运转,保障广大监理员工的利益,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监理费是指公司承接的在建工程,自营的监理项目以及由我公司人员担任现场总监的合作项目,不包括挂靠项目。
二、责任划分
第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费回收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代表公司,按照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按期及时向业主催收监理进度款的责任,公司财务部和经营部配合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三、监理费包含的项目及程序
第四条 预付款:按合同约定,达到预付款支付条件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业主提交预付款申请书,得到业主批准后,可直接向公司财务部要求开具预付款发票,交业主财务部门记帐。
第五条 进度款:达到合同支付的条件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业主申请进度款,交业主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支付金额后,项目监理部通知公司财务开具发票,交业主财务部门支付。
第六条 结算款:在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办理结算款项。
第七条 质量保证金:鉴于目前业主一般都在合同中约定留下比例约为5%,10%的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一段时间后才支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注意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条件,达到条件后及时向业主
提交书面的支付申请,经业主相关部门确认后,通知公司财务部开具发票,交业主财务部门支付。
第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催收监理款项的过程中要注意跟踪到位,避免因在业主某些部门审核的过程中出现以脱节,造成支付被拖延,从而给公司资金周转造成被动。
第九条 对于监理费催收困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注意催收的方式方法,对可能拖延的业主保有可靠的控制手段,必要时可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一起解决。
第十条 如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追回所欠的监理费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详细原因报公司监理部审核,并按批复的意见继续催款。
四、监理费回收考核
第十一条 监理费回收的考核由公司监理部和财务部负责。
第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申请监理款项,若未按期收取监理款项,又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每次拖欠一个月扣监理成本核算额的1%,最多扣至5%,待全部监理费催收完成后再将前述扣款返还。
第十三条 年终实际收款率超额或不足则按比例增减该项目监理部的总监的应发绩效,增减的最大幅度控制在应发绩效的25,以内,且增减额应不超过实际结算收款的增减额。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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