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指对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类似于现在的行政区划)的总称。
周朝时县大于郡,《逸周书作雒》:「千里百县,县有四郡」;《左传》哀四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春秋时代一些诸侯国为了加强管理而置县和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袭的官员为地方官。后来晋又在国内置郡。由国君任免地方官,这制度使分散的权力层层集归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导致分裂。至战国时代这种制度逐渐为各强国采用,逐渐减少分封于贵族的地区。
县制起源于楚国[1],而秦代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县制」的朝代。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曾出现过应否置郡的争论。当时不少大臣都主张实行分封,授各地贵族予世袭的诸侯名份,惟身为廷尉的李斯却力排众议实行郡县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在郡县制底下,共设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当于省长)、尉(相当于防区司令)和监(相当于监察专员)各一。郡下辖县;郡(守)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至汉代乃承袭这个制度,自此成为日后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础。
唐代柳宗元写有政论文章《封建论》,认为中国封建制度是百害而无一利,并阐发了郡县制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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