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第5部分 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

第5部分 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

来源:智榕旅游
第五部分 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

1、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成年女性有与生殖功能有关的一些生理特点:包括月经、妊娠、分娩、哺乳、及绝经期等生理过程。在这些生理时期,生殖系统、神经内分泌系统和其它生理功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对劳动有一定影响。故对其特殊的劳动卫生问题,应予以充分注意。

2、职业危害因素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影响?

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女工健康的影响,可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1)女性对某些职业有害因素的易感性大于男性,如女性造血系统对铅毒作用的反应较男性易感,镉在肾脏的储留也比男性多等。(2)某些作业(如卡车司机)的职业有害因素对男性影响较小,但对于女工却产生较大的影响。(3)处于特殊生理周期(如月经、妊娠)的女性对职业性有害因素易感,从而引起月经紊乱,不良妊娠结局,如流产、早产、死产、胎儿畸形等。(4)对男女工人的危害没有性别差异,如二氧化硅粉尘对男女均可引起矽肺。

3、对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对妇女劳动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建国以来公布了一系列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令和条例。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同工同酬。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979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最大班女工1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全厂女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设托儿所。1987年公布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健康有害的作业。1988年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90年公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规定》,是两部内容相当完整的劳动保护法规,对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及其子女健康具有重要意义。1992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5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经期、孕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妇女的法令法规,是做好妇女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

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保护女工健康是我国一贯的政策。由于妇女的生理特点,某些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妇女健康具有较大的或特殊的影响,故应特别重视女工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妇女不宜从事持续负重20-25Kg以上的重体力劳动,不宜从事高温或低温环境作业、不会引起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长期强制体位的作业以及有发生意外事故的高度危险的作业要加强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工在月经期不应从事高空、装御、搬运及接触冷水的作业。怀孕女工

应暂时调离以下作业岗位: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高温及高温作业岗位、全身性振动的作业岗位。怀孕女工不应延长工作时间和参加夜班作业。在围产期,应尽可能做到产前休息14天,产假满恢复工作时,先安排一定时间的过渡性工作,使女工逐渐适应。在哺乳期要保证国家规定的哺乳时间,并应尽可能暂时脱离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工厂哺乳室应必须有卫生设备,使女工在哺乳前能换下工作服并将手洗净。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