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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

来源:智榕旅游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经贸资联发[1998]14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5.18 【实施日期】1998.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经贸资联发[1998]140号 1998年5月18日)

各市(地)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文)的通知要求,促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用足、用好优惠政策,现将《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鼓励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加强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对共生、伴生矿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和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或再生资源为主要原料,进行回收与利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要求,具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力的企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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