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经大学关于开展201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研字〔2016〕45号)等规定,结合中国公共财政与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用于激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和专项计划定向在职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除新生外,参评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研究生,其评审材料以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为准。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研究生在评定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定。
第五条 根据学校规定,学院负责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院2016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对象,限于2014级、2015级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金额为每生1.8万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每生1.4万元。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金额为每生1.2万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每生0.8万元。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 (二)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取得正式研究生学籍,并按时交纳学费。
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评定时间段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不包括因国家和北京市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五)未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
(六)评定时间段内有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资助。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各单位在校研究生规模、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根据学校确定的指标,2016年中国公共财政与研究院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情况如下: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设2人,二等奖学金设4人;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设15人,二等奖学金设26人。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的申报、评审等组织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任委员会主任。根据学院内设机构职能分工,学院导师代表为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学校要求,可以增补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担任委员。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解释本评审细则;
(二)审核奖学金申报者的申报资格; (三)承担奖学金的学院评审工作; (四)处理奖学金学院评审中的异议与申诉; (五)与本院奖学金评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制定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由所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对已获奖的研究生,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将撤销奖励并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 同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以及创业创新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优先考虑;获学校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并按时结项者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依据学生上一学年在学习成绩、学术研究、社会工作和实习实践的表现,按照本细则进行综合量化评分。
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占比30%,学术研究占比50%,社会工作占比10%,实习实践占比10%。
具体评审将按照综合成绩=30×(前一学年学分平均绩点/4.5)+学术研究*0.5+社会工作*0.1+实习实践*0.1计算。
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占比50%,学术研究占比20%,社会工作占比20%,实习实践占比10%。
具体评审将按照综合成绩=50×(前一学年学分平均绩点/4.5)+学术研究*0.2+社会工作*0.2+实习实践*0.1计算。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前一学年课程成绩。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30分×(前一学年学分平均绩点/4.5)。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前一学年课程成绩。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50分×(前一学年学分平均绩点/4.5)。
第二十一条 学术研究的观测点为参评者的学术研究成果。
博士研究生,满足下列第(1)至(5)项条件任一项计分,同一项重复得分可酌情加分:
(1)获得博士研究生重点选题支持计划(不含培育项目)立项资助,计10分; (2)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申请人导师或本校本专业老师)
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期刊类别以A类及以上或外文期刊计10分,B类计8分,B类及以下计5分;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计10分; (4)参与学术科研课题的研究,课题类别以国家级课题计10分,省市级计8分,校级以下计5分;
(5)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或在国外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受邀发言,计10分。
不满足上述条件但积极参与导师课题研究工作,可酌情加分,由博士生导师根据参评者的具体工作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40分。
硕士研究生,满足下列第(1)至(5)项条件任一项计分,同一项重复得分可酌情加分:
(1)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申请人导师或本校本专业老师)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期刊类别以A类及以上或外文期刊计10分,B类计8分,B类及以下计5分;
(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计10分; (3)参与学术科研课题的研究,课题类别以国家级课题计10分,省市级计8分,校级以下计5分;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或在国外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受邀发言,计10分;
(5)获我校研究生论文大赛优胜,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5分。
不满足上述条件但积极参与导师课题研究工作,可酌情加分,由硕士生导师根据参评者的具体工作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10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工作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在校、院两级党、团、学组织的任职情况。
任下列职务,工作称职的,按照以下规则计分:任校研究生会(副)、(副)和干事的,分别计8分、5分和2分;任班党(团)支部、支部委员的,分别计8分和5分;任班长、班委会委员的,分别计8分和5分。在学校或学院担任办公室助理的,按工作小时数酌情加分,但最多不得超过5
分。
一人兼任多职的,以得分最高的职务计,并可酌情加分,但最多不得超过10分。参评者履职业绩突出的,可酌情加分,但最多不得超过10分。
前述分数,由院分管领导会同研究生辅导员根据参评者任职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实习实践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参与专业相关的实习实践活动。 在上一学年从事专业实习或实践活动连续超过4周并提交实习证明的,计5分;符合前述条件,实习或实践活动受单位认可或表彰的,如创业实践项目获立项资助、获实习或实践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酌情计6—10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以前述量化评分为重要参考进行评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申报者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本细则如实填写申报表格。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申报者应提供关于申报资格及理由的证明材料和支撑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院评审结果应根据学校规定进行公示。对学院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统一向全校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中国公共财政与研究院所有。
中国公共财政与研究院
2016-10-19
201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国公共财政与研究
院评审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乔宝云(院长)
委员 侯聪惠(党总支) 刘乐峥(导师代表) 徐 赟(导师代表)
李 茜(行政管理教师代表)
袁 帅(研究生辅导员)
李明睿(研究生代表) 裴 扬(研究生代表)
中国公共财政与研究院 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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