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济 纵 横 暑 关于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思考 屈志领 摘要:最新研究表明,有限合伙制度来源于欧洲,最初用于海上交易。因其具有设立简便、安全便利的优势.所以在欧洲各国 迅速发展起来。我国在借鉴他们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2006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不但填补公司制度及合伙企业 缺陷,且对企业组织有借鉴作用。但由于我国有限合伙制度起步较晚,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不足,有限合伙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 的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责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一、概念 有限合伙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构成.有 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 人对合伙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二、有限合伙制度所具有的价值优势 有限合伙制度相比较而言更有利于项目的设立.其优越 性在于充分增加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将投资者和经营者完 美结合起来。合伙企业最突出的优点在于有限责任制.便于 吸引各界投资方。一些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对投资的态度非 常谨慎.对于需要在信用制度基础上建立的经济组织投资者 就可能比较担心,原因是我国诚信档案还不健全。除此之外, 具有高新科技、创新思维的经济主体仍然没有资金保障,他 们对自己的能力充分信任。并且期望作为普通合伙人.两种 合伙人会有不一样的目的.但一旦联合起来会增加资源利用 效率.同时也可获取赢得多余利润。 有限合伙作为一种经济主体.在推动经济发展中起着不 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它具有设立简单。管理灵活的优势。而公 司法人的设立则正好相反。 《合伙企业法》第三章只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出资方 式等做了规范.但欠缺对设立程序的规范,同时没有对出资 额进行说明.而是根据合伙企业协议而定。对于公司法人来 说.法律给予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与运营中更多的自主权. 这样更能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 三、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立法状况及存在的难题 1.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现状。2006年,全国常委会 讨论并通过了《合伙企业法》,其用专章详细地规范了有限合 伙制度.并且表明了该法律的通过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风 险的需要。吸引更多的投资。在现实生活中,有限合伙制度不 乏存在一些疑难.如合伙人资格认定、合伙利及虚假出 资所要负担的责任.合伙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等 问题.下面就以上这些疑问对有限合伙制度进行分析说明。 2.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活动为我国有 限合伙制度奠定良好开端后.在实际生活中也暴露了很多问 题和缺陷.本部分内容针对所面临的不足和困境深入剖析以 求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从而提出一些可行性的 意见和措施 (1)有限合伙人资格认定问题。虽然有限合伙制度在我 国实践活动中出现较早.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直 到2006年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施行,我国有限合伙才 有了快速的发展.然而因为我国立法制度的欠缺,与发达地 区相比仍有很大距离。除此之外.由于这些规定过于泛泛.没 有具体详尽的说明。也反过来影响了实践中的运用.出现了 一些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 合伙人的范围规定过于宽泛 我国商事法律只对于普通 合伙人做出要求.从根本上讲对于国有资产的企业或者组织. 并且和社会和大众利益相关的法人或者事业单位以及别的 组织不允许作为普通合伙人。从而保障公共利益而做出规定。 除此之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可作为普通合伙人。但法律 对于有限合伙人没有具体的要求 从法律层面理解法律未规 定的可以认为是允许.那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能成为有限合 伙人.显然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容易造成商事欺诈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后果.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损失 普通合伙人资格认定缺少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合伙 企业登记时须标明合伙人情况,如出资数额、其他情况等。这 正是公示制度的体现。而对普通合伙人的规定则较少,而普 通合伙人责任重大.缺少公示会给投资人带来很大的风险。 除此之外.法律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并未做严格的区 分.只规定了应当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而对于第三人来说这 是很难去辨别的.同时也加重了负担.因此也应该对普通合 伙人信息进行说明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问题。虽然我国的有限合伙 制度在迅猛发展.但同时也存在对合伙企业内部权利和义务 规定不明确的弊端.这不仅仅影响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 同时也不利于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以下是存在的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管理权存在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规 定.普通合伙人对企业负有管理权。而其他人则没有管理执 行权利。但该法第七十六条要求.有限合伙人在没有权利的 情况下不能对外交易.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其自己负担。从而 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人参加经营活动需要得到“授权”.而我国 对此却缺少相关的要求 四、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结合西方 发达国家的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提出一些能够解决这些 问题的立法意见 1.明确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由于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 所以合伙人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但是因为我国合伙制度发 展较晚、立法技术不完善。在一些事情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如合伙人的范围、区分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 明确有限合伙人的范围 针对当前法律没有对有限合伙 人进行规定的现状出发.在今后的立法活动中应该明确合伙 隧翻圆2o17 ̄g 7 97 经 济 纵 横 詈——一■ 暑■ 《鹿特丹规则》中的无单放货浅析 王少冲 摘要:国际有关提单的适用,同时也带来了无单放货的滥用现象。从海上运输的进程史来看,无单放货的出现往往意味着 权利利益的纷争..有的人是为了钻法律的漏洞而为之.有的人则是为了金钱的诱惑而昧着良心赚钱。在快速发展的时代,我国 作为一个产品输出大国,在面对很多无单放货的法律纠纷时。没有合适的法律作为保护,那么受损方必定是中国。其实无单放 货现象的滥用以及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是我们当下所要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时代在变化。传统单证的问题日益显示出弊端。 中国目前的《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现代航运。我国其他的部门法,不能很好地发挥其法律的保护功能。《联合国国际货 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在某些方面承认了无单放货的合法性。本文对无单放货的情况以及它对我国有何启示 意义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凭单放货;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一中图分类号:D996.19 文献标识码:A 、国际货运中关于无单放货的基本状况 信提货.记名提单下的凭介绍信提货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提单 制度.也属于无单放货之一 它的使用限定了收货人的主体 资格。一般来说.记名提单在法律层面上,不具有可转让性。 国际货运的现状无单放货是一种简称.全称为未凭正本 提单交货。提单是国际运输航线中的一个物权凭证.提单的 出现促使了违法人利用无单放货的现象.贯穿于整个航海运 输中 提单的运用着实给海上运输业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动力 和利益输出 同时.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深深地影响着每个环 节。 因为它限定了主体资格.不具有转让性和流通性。凭介绍信 提货的产生是因为怕正本提单没有及时到达.所以收货人遵 守约定.书写一封提货介绍信.写明公司、货物运单号以及身 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事项,将提货介绍信交于承运人.再由承 无单放货的类型分为凭副本提单或者保函放货 正本提 单和副本提单构成了提单的产生.如果把正本提单和副本提 运人确定其介绍信的效力.无单放货于收货方 二、出现无单放货的原因 正本提单延迟.正本提单延迟是由于卖方和银行进行结 +一+”+”+“+”十一+ 单作比较,正本提单的效力要大于副本提单的效力。凭介绍 人的范围.尽可能做到详细明确.可以类比普通合伙人的要 求.这样就可减少因为有限合伙人身份不明而对合伙企业及 第三人所造成的影响.避免其泄露商业秘密,参与非法竞争 第三人进行活动.并且要代理权限.以让其他合伙人与 第三人进行活动.同时.保证相应的管理机构能及时查阅到。 第二.制约有限合伙人交易.如不能再同合伙企业进行贸易。 不能从事和企业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活动 这既遵守自由主 义.又不会干涉合伙企业.与此同时具有管理权.从而规范普 伙人的活动.保证合伙企业的健康快速成长 此外.还要规定有限合伙人履行一些义务.以此来限定它具 有的资格,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任职期间没出现过重大 的错误.无触犯经济法的行为.对商业秘密可签订保密协议 等。 五、综述 对于这种商事经济规范.它符合大众对于利润的要求.同 时也适合了风险投资需要。并且有它的独特性.有限合伙人 对两类合伙人建立公示制度 公示公信是很关键的规 范,其应用于很多部门法中,而《合伙企业法》规定不详细。普 通合伙人则处于未明确阶段.但其在合伙企业中却发挥着很 重要作用.并且关系第三人的权益.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给 能够是自然人同时也可为法人.并且普通合伙人有经营管理 权。这些特征有助于扩大资本融资,加快投资业的发展。但我 国面对新形势下的有限合伙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就 我国合伙企业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且提出了相应的解 决方案.最后希望这些想法能够起到作用.从而帮助我国经 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投资人带来经济和财产损失。因此.法律应该对此做出明确 的规定.对两类合伙人进行公示。表明两类合伙人的不同身 份,以方便第三人的查询,同时保护第三益.便于企业健 康有序成长 2.有限合伙人具有知情和管理权 管理权是非常重要的 一项权利,是一个组织的灵魂,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只 f11潘从文.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研究(2010) p1.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0. 【2】孙志超.有限合伙本质及适用(2o11)1J].商业研究,2Oll (2). 有普通合伙人享有管理权,而对于有限合伙人则规定其对合 伙企业的重大事项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 有一部分来源于有限合伙人.这样就能让他们更加关心企业 的获利情况.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去。笔者认为是 很有必要的 f31张芮千.浅析各国法律中的有限责任合伙及对中国的 启 ̄(2Ol1)U].中国城市经济,2Ol1(17). [4】邓璐.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2013)[D1.太原:山西 财经大学.2013. 中国经济发展不健全,商业主体间缺少信用.监督体系 不完备.因此.许可有限合伙人参与一部分运营活动.有利于 保护其利益。第一,法律应该赋予有限合伙人代理权.让他与 98曩蕊圜2017 ̄g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