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 _________的需要,甲方决定租用乙方的 _________业务,用于
_________。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用内容 (1)租用标的:
甲方租用乙方的 _________业务,用于 _________。 (2)具体需求:
甲方具体租用需求包括 _________;
业务类型 通达方向 城市A 城市Z 接口类数量 型 宽 速率带A端地址 Z端地址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通信服务并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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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服务,有权对乙方的通信业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甲方作为乙方的大客户,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应的大客户服务;
2. 甲方不得利用其所租用的电路和服务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并且,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方式将其租用乙方的业务转租给第三方;
3. 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项下使用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4. 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如电源、照明)的准备; 保证入网各机构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提供涉及入网实施工作的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5. 在乙方人员对甲方租用的电路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6. 如乙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服务而需要将部分通信设备和相关设施设置在甲方营业场所和/或甲方管理的物业范围内,则甲方有义务确保乙方设置的前述通信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受人为损害;
7. 甲方应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按时足额缴纳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
8. 甲方在电路租用过程中,不得将交换机接入互联网络及其他设施设备,否则由于黑客攻击或盗打国际长途等情形所产生的话费及相关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业务资费标准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有权向甲方收取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
2.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应按服务承诺或双方约定,及时完成服务开通。但是,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开通延误,乙方可以免责,开通时间相应顺延;
3.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服务质量标准为甲方提供各类通信业务咨询、查询、组网建议和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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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申告等服务,同时接受甲方的服务质量监督;
4.乙方视甲方为大客户,应按照乙方内部销售政策给予甲方相应优惠; 5.乙方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对本协议项下服务涉及的乙方网元进行维护;
6.乙方为改善服务质量,对相关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版本升级、割接等措施时,乙方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
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并对甲方的各类服务需求实行客户经理制。乙方客户经理应对甲方所有业务的新增、变更、撤销,以及费用结算、故障跟踪等需求,进行统一受理、统一协调。在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时,联通公司接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通知后,联通公司在预先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有权终止通信服务。 8、 资费标准和优惠
1.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调测费、工料费等)、月租费和其他费用(包括: _________ )。前述各项费用的正常资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资费政策制定。
2.本协议项下服务,经双方协商,在甲方未提前退租的前提下,甲方享受以下优惠: (1)一次性费用优惠标准为:含税价(价款) 税率 税款 。 (2)SDH国内数字电路租费:优惠后费用为:含税价(价款) 元/年 税率 % 税款 元/年 。
(3)本协议有效期内,当国家相关资费政策和标准发生变化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服务资费,自新资费政策和标准执行之日起予以相应调整。
(4) 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乙方办理甲方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甲方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乙方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甲方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乙方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甲方需重新向乙方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甲方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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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乙方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增值税发票被甲方领取后或乙方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乙方不负责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9、 费用结算 h)计费期间:
1.本协议项下一次性费用(如有)的支付时间应为: ; 2.本协议项下其他费用(如有)的支付时间应为: ;
3.本协议项下服务租费的计费期间按 为一个计费周期,并且以电路/业务开通日期作为计费起始日期:
1.)如服务开通之日所在的第一个账期不满一个完整计费周期的,当期租费应按实际使用日数计算;
2.)如服务结束之日所在最后一个账期不满一个完整计费周期的,当期租费应按实际使用日数计算。
4.双方同意,当期各项费用的缴纳时间为每月 日前。 i)结算方式:
业务开通后,甲方按 向乙方交付业务使用费。每月末 日前支付下一月费用。 1.甲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账单之日起 日内,以 方式,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2.双方账户信息如下:
付款人:
收款人: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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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j)账单核对: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1.甲方如对当期账单统计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和账单之日起 日内(甲方采用托收方式付款的,应在收到银行对帐单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甲、乙双方应在 日内,完成对争议部分费用的核对;
2.经双方核对,确系乙方计费有误的,在下期账期中予以调整。 10、 服务的开通、增加、变更和退租 (1)服务开通:
1.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网络资源具备,甲方已全额缴纳一次性费用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加盖公章(甲方采用托收方式付款的,还应加盖甲方财务章)的书面开通申请单(附件3)后,对甲方所申请的服务:
应于甲方申请经确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开通调测;
因乙方原因,未能在上述承诺期限内开通服务的,每延迟一日,乙方按照该项服务一次性费用的 进行退减,退减额以该项服务一次性费用金额为限。如甲方提出的要求开通时间晚于乙方承诺开通时间的,则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开通服务。 2.因下列情况产生时间延误的,乙方不承担延误责任:
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相关服务所要求的物理条件,或甲方所在地理位置超出现有网络资源的有效距离,需要进行特殊施工或额外布设;
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相关服务所要求的设备条件,需要购置或更换; 因意外事件或第三方恶意破坏导致的延误; 乙方由于法定节假日和遇重大活动时进行封网。
3.甲方在服务开通后,因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端设备未到货或未调通、客户端内部网络未调通等)提出退租或变更开通日期及业务类型时,乙方有权根据该项服务的实际已开通时间,向甲方收取一次性费用和租费。 (2)新增需求:
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甲方今后产生新的租用需求时,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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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至少提前 日向乙方提供由甲方授权签字人签字(甲方应就该授权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书)确认并盖有甲方公章(甲方采用托收方式付款的,还应加盖甲方财务章)的书面开通申请单;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书面开通申请单后,根据甲方具体需求及乙方网络资源状况,及时开通并提供相关服务;
3.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向乙方提交的上述申请单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3)需求变更:
甲方如需对已开通服务的内容和/或技术指标进行调整的,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将具体调整需求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调整。甲方应充分配合乙方实施相关业务的服务功能的变更、调整; (4)服务退租:
1.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停止租用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服务。甲方退租服务的,国内电路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国际电路应至少提前 (需不少于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终止服务;
2.甲方停止租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相关服务的租费计至乙方完成相应技术操作,实际终止该项服务之日;
3.如甲方所停止租用的服务尚未租满其当初申请时承诺的租期的,甲方还应向乙方补缴该项服务实际租用期间,该项服务按正常资费标准结算与按乙方提供的优惠标准结算之间的差额。前述补缴费用应与该项服务最后一期账款一并向乙方付清。 11、 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
h)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的要求,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i)乙方承诺电路可用率为 % 。
j)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因乙方责任导致发生技术故障,乙方承诺的故障恢复时限指标如下: 4小时内恢复服务百分比为 %; 平均恢复时间不超过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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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故障恢复时间不超过 小时。
k)上述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并经甲方确认(甲方如有异议,应在乙方告知故障排除后 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确认)的时间为准。
l)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 _________,并提供“ ”小时客服服务,接听甲方的故障申告。乙方进行修复工作时,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m)双方对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指标另有具体约定的,应另行以本协议附件形式(附件4技术服务承诺),予以详细列明。 12、 违约责任
h)违约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i)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 的违约金。甲方迟延付款达 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甲方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向甲方追索欠费及违约金。
j)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提供服务,如未能达到《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标准及质量,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k)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否则,违反前述保密责任的一方,应依法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3、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14、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 附则
h)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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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将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顺延 年,依此类推。
i)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如需变更、终止协议,应由双方充分协商,签订书面的变更、终止协议。 j)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签字代表: 授权签字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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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凡利用中国联通[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 联通公司”)线路接入互联网的虚拟主机、主机租用和主机托管及拨号、专线用户必须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 接入联通公司网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为本责任书的责任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责任书的各项规定,同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电信、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 责任单位从事网站信息服务的应当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和登记,履行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责任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在网站上擅自开办新闻、教育、医疗、视频、电子论坛等须前置审批的栏目;责任单位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未办理网站备案手续的责任单位不得从事网站服务。同时,对于责任单位开办有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通信管理局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站备案的同时,提出专项备案申请;对已备案网站需增设电子公告服务的,也必须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备案申请,联通公司有权拒绝向未取得以上专项备案的责任单位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责任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在网站上擅自开办新闻、教育、医疗、视频、电子论坛等须前置审批的栏目。
三、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应当先备案、后接入,不得为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否则 联通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切断其网络接入,责任单位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四、责任单位应合理使用租用联通公司的电路,租用的电路仅供责任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反相关规定、用于非法用途、妨碍社会治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转租给任何第三方。由于责任单位违反规定、非法使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等不良行为导致的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五、 责任单位不得利用接入互联网的线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接入互联网的线路发布、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宣传色情暴力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信息,不得利用互联网络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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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 10、发送垃圾邮件和未经接收方许可的商业广告;
11、利用互联网进行干扰网络服务、影响其他客户正常使用的活动; 12、含有法律、行政法规严令禁止的其他内容。
如发现上述违法有害信息,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信息扩散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上网日志记录60日留存制度,包括系统网络运行日志、使用日志及在互联网上提供电子公告栏、留言板、聊天室、个人主页服务、FTP服务、邮件服务的日志记录等。
六、责任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对使用线路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责任单位承诺并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联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联通公司也不必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如因第三方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方式而造成的联通公司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损失,应由责任方积极出面解决,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如因责任方单方推诿,不积极配合的,造成联通公司各项损失的,联通将有权向责任单位索赔,并保留诉权。
七、责任单位负责对其自身提供的(包括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各类服务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包含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违反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计算机互联网规定的内容,并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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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责任单位须提供真实、有效、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到联通公司办理书面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九、责任单位如建有局域网,应建立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监测手段,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责任单位如果将主机提供给其他企业发布信息,必须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保证发布信息的企业提供的信息不存在任何有害或者违法的信息,一旦发现发布信息的企业违反规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信息扩散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一、责任单位不得利用所使用的网络资源擅自启用新的域名、开办新的网站,或利用联通公司的互联网接入专线向第三方用户提供上网服务的责任单位,不得利用所使用的互联网接入专线擅自开办互联网站。
十二、责任单位不得利用联通公司的线路发布淫秽色情网站,一经发现,经联通公司核实后24小时内将无条件关闭相关责任单位的接入通道。
十三、责任单位对网站信息安全有管理责任,联通公司有权对责任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责任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联通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停止为责任单位提供接入服务,并有权配合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四、对擅自变更专线接入服务使用用途、超出入网协议约定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未取得网站备案许可的责任单位,联通公司有权依照入网协议/信息安全责任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其中任意一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联通公司有权切断其互联网接入服务。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通公司可以暂停向责任单位提供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直至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并依法向责任单位追缴各项费用和违约金: 1、责任单位提供的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责任单位私自转让租用权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3、对开办网站的责任单位,未取得网站备案许可的;
4、对开办网站的责任单位,其开通网站的数量超过备案网站数量;
5、对开办网站的责任单位,违反规定在网站上擅自开办新闻、教育、医疗、视频、电子论坛等须前置审批的栏目;
6、责任单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经营,有色情、暴力、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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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号码诈骗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有害行为,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有确切证据证明责任单位: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 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支付能力的其它情形。
十六、此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单位和联通公司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1、责任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2、管局备案资料、相关批准单位审批手续(网站主办者提交)。
受理单位盖章: 责任单位或个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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