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法律:(读)
是从抽象意义上而言的,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在我国,广义的法律主要是指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 狭义的法律:(读)
是从特定或具体意义上而言的,专指用户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的定义:(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四个基本特征:
1国家创制性(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还说明法律与国家权力之间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制定: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认可: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
国家“认可”法律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 赋予社会上既有的习俗、道德、宗教教规等以法律效力,这是最常见的“认可”形式。 2) 通过承认或加入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法规范以域内效力。
3) 在判例法国家,通过对特定判例进行分析,从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并把这些规则或
原则当作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根据,从而在事实上赋予它们以法律效力。
4) 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援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作
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2特殊规范性
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
1)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 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在假定条件部分,立法者规定了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
况。在行为模式部分,立法者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给人们的行为确立统一的标准,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三种类型。在法律后果部分,立法者通过设定相应的行为后果来引导、保证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去办事。 3普遍适用性
由于法律是以国家名义制定或认可的,它代表着国家意志,因此,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所谓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规效力。法为社会上的一切人提供行为准则,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 4国家强制性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一种强大的暴力性力量,是任何单个的组织和个人都无法抗拒的。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并不意味着在法律实施的全过程中都必须直接借助于国家威慑力。
法的本质的概念
法同样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体。所谓法的现象是指法的外部联系,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到的法的外部特征。所谓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法的本质隐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的内在的、深刻的属性,人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它。
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论分析
法的本质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属性: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1国家意志性
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2阶级性
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理解法的阶级性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 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的违法犯罪就不加管束。
2) 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
法理学导论
3) 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物质制约性(与人们的真实的需求相联系的)
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 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性,表明法反映了人的意志,具有主观性。 在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 法的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 2) 法的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就没有影响。 3) 法的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就没有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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