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外展活动管理,确保中心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人员在组织外展活动前,必须至少提前一周向中心上交详细策划书、《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活动申请表》和《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活动经费预算表》,说明该活动的具体名称、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活动经费预算及可操作性分析。
第三条 活动的有关资料、策划书、经费预算表、和申请表由活动负责人详细审核填写并加盖公章签字后,方可上报中心,并由领导审批,加盖中心专用公章后,活动方可进行。
第四条 外展活动负责人须与活动场地提供者、经费赞助商进行有效协商后方可签订有效协议,严禁任何人以外展活动名义进行纯商业性宣传和商业性活动。
第五条 在所开展社区内进行张贴海报、通知等宣传资料前,必须按社区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获同意后方可在社区指定的地点张贴。开展活动所用场地必须保持干净。
第六条 若活动得到良好社会反映,可作为优秀文章载入本中心刊物《社工之家》,载入前则须填写《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刊物发行申请表》上交中心经审批后方可发表。
第八条 外展活动必须上报中心审批。一经审定,相关事宜不得擅自改变。如确有必要改动,则至少在活动开展前一天,重新填写上交活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活动开展期间,必须遵守外展计划方案;外展活动的前期、中期、后期须与中心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中心将委派相关监督人员参与活动,以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否则中心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活动的开展须严格遵守《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外展活动流程表》。
【附件】:《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外展活动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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