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
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公布日期】2014.03.17
• 【文 号】税总发[2014]39号
• 【施行日期】2014.03.1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
知
(税总发〔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更好地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家
税务局机关,按照规定的审计评价内容、程序、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鉴证,作出审计结论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审计评价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职责和行为具有关联性,不相关的不纳入审计评价。
(二)重要性原则。突出对领导干部组织贯彻落实税收方针和上级决策部署;进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建立、完善和执行税收管理、财务管理基本制度;加强内部风险防范与治理;本人遵守有关制度规定和廉政准则等事关全局性、基础性、关鍵性情况的审计评价。
(三)可行性原则。纳入审计评价的事项应当可审计鉴证,现有审计技术、手段、条件难以鉴证的事项,不纳入审计评价。
(四)规范性原则。审计评价活动应当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照统一、规范、科学的方法、步骤、程序进行。
(五)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以审计事实为基础,客观反映和科学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未经审计核实,或者审计依据不足、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予评价。
第四条 实行分类分项审计评价。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明确领导干部审计评价内容类
别及其分项审计评价指标,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实行分类分项的审计评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分类分项审计评价的基础上实行评分定级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察内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评价工作,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依据的作用。
第六条 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履行有关经济责任,积极配合上级国家税务局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实施工作。
第七条 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审计纪律,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鉴证和评价。
第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包括以下类别:
(一)推行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六)税务行政审批、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
(七)采购项目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八)对下属单位有关税收活动和财务活动监管情况。
(九)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以往督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根据第规定的审计评价内容类别,设置细分的审计评价项目指标,审计评价项目指标,按照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总体指标与明细指标相结合的原则设置。总体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总体指标设置明细指标。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总体指标:
(一)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1.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税收工作方针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及时性、一致性、有效性;
2.履行领导职责,解决本系统、本单位突出矛盾和问题,组织推动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改革发展的主要措施及其成效。
(二)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1.上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和下达的有关税收收入和税收工作指标完成率;
2.上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和下达的有关财务性目标完成率。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法性、有效性。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重大经济决策、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个案批复、税务稽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管理、基本建设、采购、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确保有关内部管理工作和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单位重大经济决策行为的合规性、效益性。
(五)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1.税收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2.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
3.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六)税务行政审批、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
1.税务行政审批的合法性;
2.实施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合法性;
3.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为的合法性。
(七)采购项目、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1.采购项目实施的合规性、效益性;
2.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的合规性、效益性;
3.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合规性、效益性,
(八)对下属单位有关税收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监管情况
1.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率、审结率;
2.税收执法责任考核的全面性、及时性和过错责任追究率;
3.执法督察、财务审计、基础审计、采购审计项目计划执行率。
(九)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本人有无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十)以往督察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督察审计发现问题的项目整改率和金额整改率。
(十一)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操作指南,明确审计评价总体指标口径,设置审计评价明细指标,确定审计评价指标的审计路径、审计方法、审计要求、审计依据,指导和规范各级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操作行为。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操作指南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省以下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操作指南和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十二条 确定审计评价指标结果所需数据,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相关的,应当通过全面审计或者抽样审计生成;与领导干部所管理的下属单位相关的,可从税收征管、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直接提取。
实施审计评价可以运用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有关审计评价事项进行辅助调查。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应当在对审计评价指标的审计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认真编制评价指标审计表格、审计问题清单、审计问题底稿,反映审计评价指标结果的数据来源、构成和审计问题的事实、证据、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评价指标的审计结果及其分析结论应当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对审计评价中发现的具体问题,按照“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规定进行界定,作为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列入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非行政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
细则。
第十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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