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的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经和各项财经制度。根据《XX职业学院财务制度》,结合XX学院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财经纪律和财经,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财经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坚持开源节流,对经费支出严加控制,严格管好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及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稳定服务。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基本方针;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五条 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财经纪律与财经,依法多渠道筹措经费;合理编制学院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股东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及时、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和经费统计工作,如实反映学院财务运行状况;通过会计分析,对全院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统一领导是指学院统一财经、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和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院的财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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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和财务活动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会计业务集中管理。
第七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计划内的开支院长负责制。超过计划的必须事先向董事长提出申请,审批后才能执行。
第 学院设立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九条 全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由财务处负责。院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财会机构。
第十条 学院的财务管理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核算的学院院办产业和后勤产业会计核算执行行业会计制度;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应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对各项经费的安排,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下达的预算经费和学院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统筹兼顾、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强化效益”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根据上年报董事会的预算控制数和本年学院的发展计划编制院内经费预算草案,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形成正式经费预算方案,然后由财务处分别向院内有关管理部门下达预算通知书,并以此作为经费控制和考核的依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首先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分管经费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每年院长对伍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方案负责组织院办公会讨论同意后,院长签字后报董事长签批。伍万元(含伍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讨论后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坚持统收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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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综合财务计划,必须收大于支,每年递增的原则。(特殊情况可量入为出)
第十五条 院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学院下达的预算指标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财务处必须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坚持按预算计划用款,坚决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开支经费。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预算超支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停止其用款,分清责任、查明原因,对不按规定程序超支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每学年,各部门应按要求认真总结和分析本单位当年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财务处根据要求,对全院的财务活动进行年终决算,认真总结和分析本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学院分配给各部门的预算经费,采用“预算包干、合理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十 院属各部门使用经费时,坚持按照学院制定的《XX学院费用报销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为学院唯一合法的收费单位,各项收费必须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对不便集中收取的部分款项经院长批准,由财务处委托有关经办部门代收,所收费用必须及时全部缴存财务处,纳入学院预算,统一入帐,集中管理。各项收入不允许坐支,统一交财务处入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条 院属各部门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凡有条件组织收入的,都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及院规院纪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单位人才、技术和设备等资源条件组织收入。按此收入可给组织部门和个人一定比例的提成奖。
第二十一条 院属各部门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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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XX学院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院属各部门组织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必须及时如实全部上缴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学院制定的分成比例或分配办法进行分配,然后按财务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使用。严禁自收自支、坐支和截留私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私存,严禁院属各部门未经允许开设银行帐户。
第二十三条 院内使用的有价票证和收据,由财务处统一购买或印制,并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发放。经批准的代收单位使用收费票据时,可以到财务处借用,收据借出一个月内或累计金额超过一万元必须结帐缴款。凡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进行收费,借用他人帐号,使用他人票据者,均属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院属各部门需借用空白票证和收据等,应指定专人直接向财务处办理借用和结算手续,借用人负责所领票证、收据的保管与使用,若发生遗失或造成损失,应由借用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院属各部门安排经费支出时,必须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又要讲求经济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项支出必须履行付款审签手续,收支两条线不得混淆。
第二十六条 院属各部门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学院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采购商品和支付劳务必须持有,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学院预算的开支,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后开支”申请单反映累计发生额,对照计划跟踪管理。超计划按规定申报追加计划,否则不予开支,各种开支,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经财务、院长签批后,再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 各种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务部门实行效益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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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管理。各项目部门先报预算,财务处按项目管理,凭批准的预算按进度、合同或有关规定办理支款手续。每个项目应有专人负责,坚持“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院属各部门的设备购置,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等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既要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需要,又要贯彻节约的原则,防止盲目购置,重复购置。购置贵重设备必须写出专题报告送总务处,经有关部门进行购置前的必要性、效益性和可行性研究。单价在5000元内的项目,报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由总务处执行;5000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一次采购总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方式,具体实施细则按照《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原则,严格控制自筹基建支出。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学院自筹经费的,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和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所有基本建设,必须取得董事会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三十一条 院属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经费开支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之间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费审批领导人必须认真审查开支的内容和开支金额,并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院属各部门之间发生的经济活动,涉及收、付款的,一律不得用现金往来,只能内部转帐;在外单位采购物资,必须使用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其它收据和白字条等,财务部门拒绝办理支付。总务处采购的物资须验收人签字,登记台账,反映采购物资的收、发、存情况。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学生教育实习、在职职工进修学习等方面的经费开支,公出差、出国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XX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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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院属各部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交学院相关部门审查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同时将合同副本一份交财务处备查。重大工程项目和大额采购必须由总务处进行事前审计,并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报董事长审批同意才能生效,同时将合同副本交财务处、总务处各一份备查。院属各承包单位,虽然有经营自主权,但仍属学院管理的部门,在对外签订一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前,也需按上述程序审批,同时将经济合同副本交财务处存查。如违反以上规定而擅自签订的经济合同,财务部门将不予支付有关款项,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该部门主要领导人负责。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提取下列基金:
1.职工福利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在事业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和集体福利待遇等。
2.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按不超过当年收取学费的一定比例计提,在提供服务支出的助学金中列支。
3.失业保险金:据国家规定按工资额计提,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4.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比例计提,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存款及现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支付现金或签发现金支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超标准和违规支付现金。凡大宗商品交易发生的支付行为,一律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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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 财务处库存现金必须严格控制在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标准内,做到日清月结,严禁以白条抵库。
第三十九条 严格支票监控,不准签发空头支款凭证和远期支付凭证,严禁签发无期支款凭证;各种银行付款凭证不得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四十条 严格银行帐户管理,要坚持钱、帐和银行预留印鉴分管的原则;及时正确记载通过银行收支的各种日记账,定期与银行提供的对帐单进行核对;院内任何部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稽核人员要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及支票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 学院经批准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学院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成立以董事长牵头,财务处、总务处、股东代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财务清算机构。在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编制清单,提出资产处理意见,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院属部门因机构改革被撤销、划转或合并时,必须进行财务清算。由总务处牵头,股东代表和财务部门参加,对变动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编制清单,由总务处负责监督移交,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定期向学院领导汇报学院财务状况。年终决算时还应当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材料。定期向股东报告学院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学院的财务状况。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和年终决算报表。月报包括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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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和有关附表以及财务分析资料;年终决算报表内容以教育主管部门和股东的要求为准。
第四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院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就学院预算执行情况、收支情况、资产管理、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 学院财务工作必须接受股东的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财务处对全院的经费管理行使稽查职责;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指派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院财务进行审计,以保证教育经费的合法、合理、有效使用。杜绝违纪事件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院属各部门和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违反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股东财产遭受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将按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XX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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