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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

来源:智榕旅游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1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明确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责任和内容,规范质量验收检测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我局印发的有关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文件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重庆市水利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明确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责任

和内容,规范质量验收检测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测管

理工作,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验收两

类。

第四条 法人验收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

法人验收是验收的基础。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五条 验收

验收是指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在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由有关部门组织完成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

收一并进行。

阶段验收是指在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由及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挡水工程经过一个主汛期并达到最大设计水位后,由及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原则上为审批该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验收检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是在法人验收和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开展的检测活动。

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授权后,才具备开展水利工程项目质量验收检测资格。

第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成果是法人验收和验收过程中鉴定工程质

量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的依据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五)其它特定要求。

第二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

位保证和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单位必须对验收检测行为、验收检测成果及结论负责,但不承担地勘、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施工检测、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与施工检测实行交叉检测,验收检测单位不得

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施工检测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的直接下属单位。

第十二条 验收检测单位开展验收检测工作程序

(一)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首先应获得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授权。

(二)检测单位应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审批及建设情况、收集有关资料、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方案》并送项目法人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项目法人在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方案》审查时,应邀请竣工验收主持

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地勘、施工、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程项目质量验收检测项目和数量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检测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方案》进行修订后送项目业主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依据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方案》与项目业主签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合同》并开展验收检测工作。

(四)检测单位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合同》开展验收检测工作和收集基础数据、编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报告》、参与法人验收和验收活动。

第十三条 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方案》应按照法人验收检测和验收

检测两大部分进行。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目的、检测项目和数量、检测的依据、检测方式方法、检测人员和设备投入、成果提交方式、检测费用测算等。

第十四条 验收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前,必须与项目业主签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

验收检测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工作量、合同价款及付款、成果提交方式和时限、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合同附件必须包括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方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合同预算书》、分期提交验收检测成果清单、检测单位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验收检测活动,必须实行施工过程检测。检测项目必须包括重要隐蔽

工程、建筑物几何轮廓尺寸、外观质量、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复核、挡水(或挡土)建筑物试运行期间的变形观测等。其中: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中直接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基础工程、地基开挖、地基处理、地下防渗、地基排水、地下建筑物等工程;变形观测应在汛前、汛期、汛末至少各观测一次,在最大洪水位或水位陡涨陡落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第十六条 验收检测的最终成果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报告》。在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中间机组启动前的法人验收和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前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分别及时提交验收检测报告。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验收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检

测项目和数量清单、检测的依据、检测方式、单项试验报告、成果分析、质量事故(或缺陷)处理情况、质量验收检测结论、对工程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建议等。

第十 验收检测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

对整改质量必须进行复检,直到验收合格为止,并在验收检测报告中对质量处理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三章 检测费用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费用按建筑安装工程(含建筑工程、机电设备

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安装工程、临时工程、水保工程、环保工程)费用的0.5~1%列入工程概算。大中型水利工程和三级及以上堤防工程取上限,其他水利工程取下限。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支付。收费标准按重庆市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行业自律价格确定,验收检测费用不得突破批准的工程概算额。

第二十一条 验收检测中,不合格工程发生的复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因检测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该检测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检测单位不及时按照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授权的相关项目开展验收检测工作

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整检测单位。

第二十四条 检测单位及其个人在质量检测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

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的,由在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检测范围,直至取消检测资格等形式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及其个人在质量检测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制造,导致检测成

果与工程实际存在的质量问题不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追究施工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监理、设计等单位在质量检测工作中不积极配合检

测单位开展工作,导致检测工作延误并致使存在的质量隐患未被及时查证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追究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检测单位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检测工作延误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行的有关质量检测规定,若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

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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