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1、相关术语及概念
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其组合的意外事件。 重大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环境严重污染、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危险源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其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和能量,且危险物质和能量和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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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隐患是控制危险源的安全措施的失效或缺失。
重大事故隐患
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2、企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有关规定,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申报等级类型有:
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矿山,都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3、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4、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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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a.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
b.组织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 c.企业必须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d.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e.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f.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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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对重大危险源现状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认真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h.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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