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的新闻报道权是其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媒体的新闻报道实现的是一种舆论监督作用。舆论监督的勃兴,肇始于美国大法官斯特瓦特创设的“第四权力理论”。所谓的“第四权力”就是指新闻舆论。事实上,它不是国家权力,但随着新闻媒体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而变得越来越重要,发挥着重要影响力。在我国,媒体的新闻报道权也不是一种国家权力,而是一种从宪法中延伸出来的社会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两条宪法规定为新闻报道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近年来,由于媒体特别是网络力量发展迅速,由此带来的舆情成为了监督司法机关活动尤其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的法院也纷纷引进这种监督机制,以促使法院的审判结果公平公正,同时也弥补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缝隙。新闻媒体产业快速发展,并以快捷、透明、受众面广的优势,成为了公众监督司法工作的主要途径。媒体的新闻报道使司法机关的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减少了“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
然而,不适当的新闻报道行为也不可避免的给司法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在促使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改进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审判结果合法合理的同时,也给人民法院独立的行使审判权造成了一定的威胁,甚至会出现舆论绑架司法,如一个原本合乎法理的判决却因公众的不满而被迫更改,这种情形会更加危害司法的公正。因此,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平衡,是当前亟待研究与解决的现实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笔者将在本文中对新闻报道权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一个系统的解析,供大家共同进行探讨。
论文初步结构:
一、新闻报道权相关概念的解析
(一)新闻报道行为
1、定义概念
2、具体内容
3、特点研究
(二)媒体监督权利
1、定义概念
2、具体内容
3、特点研究
二、新闻媒体报道权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现状
(一)对立方面
1、传媒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冲击了司法公正
2、媒体对司法裁判的抨击影响司法权威
3、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媒体审判”的发生
(二)统一方面
1、媒体报道权对司法公正的作用
2、司法公正对媒体报道权的作用
三、新闻媒体报道权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
(一)存在立法上的空白,缺乏必要的规划
(二)社会民众对司法活动的不信任
(三)二者处于不同的社会位置,出发点和运行方式不同
四、他山之石:国外新闻报道权法律规制的借鉴方法
(一)英美法系代表:英国
1、基本方法介绍
2、可借鉴之处
(二)大陆法系代表:德国
1、基本方法介绍
2、可借鉴之处
五、如何对我国新闻媒体进行法律规制
(一)从新闻媒体角度来说
1、加强新闻媒体职业自律
2、尊重法官司法,保障媒体报道权的正面作用
3、借鉴外国经验,报道与评论分开制
(二)从司法机关角度来说
1、确立新闻发布制度
2、建立新闻媒体处罚机制
3、出台新闻法,规定新闻行业执业准则
六、新媒体时代下,对媒体报道权提出的新要求
(一)新媒体时代的特点
(二)良性互动所应遵循的原则
1、寻找一个平衡的“公正”理念为标准
2、明确真实性既是新闻的生命,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三)对社会民众、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如何进行角色定位
1、社会民众:舆论源
2、新闻媒介:搭建平等交流的平台,保障通畅的舆论表达
3、司法机关:转变司法理念,主动促进司法公开化
七、对媒体报道权进行法律规制的社会意义
(一)对新闻媒体的意义
(二)对司法机关的意义
(三)对整个社会的意义
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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