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合同法》《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四川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即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下同)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组织到各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公司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项目部负责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综合办和安全环保部组成,负责统筹公司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研究审议农民工工资支付重要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维护公司和谐
稳定。
各项目部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分包单位,即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农民工工资进行代支付。
第六条 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各项目部完善并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制度,协调处理相关争议。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设
第七条 项目部应在国有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与工程费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从专户支付,专款专用。
第八条 项目部根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比例,确定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比例,并按时进行支付。
第九条 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测算项目的人工费,并对人工费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管,避免农民工工资专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结余大量款项在农民工工资专户造成资金闲置的现象发生。
第四章 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及考勤管理
第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应当与分包单位或劳务派遣
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制登记。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即劳资专管员。
劳资专管员应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核实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和实名制登记情况,收集管理分包单位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项目部应当建立分包单位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期间若项目部解散,资料移交公司保存。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农民工采取形式多样、灵活的考勤方式。如,在人员集中的施工点设置人脸识别考勤;不具备设置人脸识别考勤的地方,则通过钉钉等系统进行实时打卡。
第十三条 劳资专管员应定时或不定时对分包单位农民工上岗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经抽查发现有考勤不属实的情况,应立即函电要求分包单位整改。项目部还应根据考勤情况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周期和支付流程 第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项目部应当要求分包单位提供账户名为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工资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五条 项目部应督促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月提供农民工工资表。项目劳资专管员应严格按考勤核查分包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表。
第十六条 项目部根据分包单位按月报送的经农民工个人签字确认的书面工资表将农民工工资代支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项目部应按月对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进行成本核算,确保农民工工资总额控制在已完工的工程总额中的人工费比例以内,确保不因代支付农民工工资形成对分包单位的超支付。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应向项目部出具委托项目部代付农民工工资的付款委托书。
第十九条 若因分包单位填报不属实,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项目部可按分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若人工费支付已超分包单位已完工的工程总额中人工费比例的,由分包单位就超出部分做出书面说明或澄清,项目部以分包单位提供现金予以补足后代支付。项目部应同时按分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章 维权信息公示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
第二十二条 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如工地大门口、农民工生活区、食堂等,尽量实现所有农民工全覆盖。
第二十三条 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包括以下事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应对维权信息公示情况做好影像资料留档。
第七章 农民工欠薪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的,项目部应督促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即分包单位组织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分包单位懈怠或不处理讨薪事件的,由项目部结合考勤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实。
经核查属实的,项目部动用分包单位缴纳或项目扣留的有关保证金代为支付;支付不足的,项目部先行代为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经核实不属实的,应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发现的恶意或虚假讨薪的,要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应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应移
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对于农民工欠薪问题,应督办速办,妥善解决,并通过沟通协商或法律途径追究相关单位违约责任,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经督促仍不整改的,给予项目部主要负责人5000-10000元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2.使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派遣的农民工。
第三十条 项目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若因此给公司造成名誉或声誉影响,被有关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者被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的,将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项目负责人1000-5000元处罚,给予劳资专管员及相关责任人员1000-2000元处罚:
1.项目部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2.项目部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3.项目部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项目部未核查分包单位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5.项目部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
第三十一条 凡发生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出现上访及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事件的的项目部及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当年度的评优评先。
第三十二条 协作队伍、分包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作队伍和分包单位要及时妥善处理,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投诉、上访事件,对项目部和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20000-50000元处罚,并纳入公司黑名单,今后不得参与公司其他项目工程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程等有抵触,则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程等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1.(劳务)分包单位务工人员花名册(样表) 2.(劳务)分包单位务工人员工资表(样表) 3.(劳务)分包单位务工人员考勤表(样表)
附表1.(劳务)分包单位务工人员花名册(样表)
**项目**施工队 全体务工人员花名册
制表时间: 健康 身份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状况 证号 家庭 住址 联系 电话 务工时间(务工起止时间) 备注 我施工队所有务工人员均包含在本花名册中。
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即合同签订人,单位盖章): 制表人:(其施工队人员)
**项目民工进场信息登记表 家庭地址 姓名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所在班组 所从事工种 进场日期 拟发放工资标准(计件/月薪) 工资卡号码 退场日期 所属协作单位 年龄 本人联系电话 身体健康状况 紧急联系人姓名 家庭地址 班组负责人 紧急联系人与本人关系 协作单位负责人 紧急联系人电话 请本人及协作单位负责人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郑重签名 本人郑重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从事生产工作,尊重地方的乡规民约和习俗,服从项目部及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如有违反,给项目部造成的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概由本人承担;承诺自己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工资卡,不转借,不泄露信息,不上交给协作队伍负责人,一律由自己保管和使用,提取工资均由自己办理;郑重承诺若因转借工资卡、上交给协作队伍负责人,将工资借于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以及经济责任纠纷概由本人负责,本人自愿放弃一切诉讼权利,与项目部无关。 备注:信息登记表须每月及时更新,以有效掌握人员变更情况。
其他须说明的事项 本人签印
附表2.(劳务)分包单位务工人员工资表(样表)
**项目部**施工队 年 月 全体务工人员实领工资表
序 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实领工资 收款账号 签字
说明:此表仅用于代发工资使用,农民工个人的社保及所得税缴纳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另行确定。 单位负责人: 制表人: 制表时间:
附表3.(劳务)分包单位务工人员考勤表 (样表)
**项目**施工队全体务工人员考勤表 年 月 序姓全勤1 号 名 天数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 2 3 4 5 6 7 注:出勤(√)、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病假(○) 单位负责人: 制表人: 制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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