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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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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 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凡在厂内使用和接触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3、 主题内容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危险、剧毒化学品的采购、销售、收发、装卸、储存、使用及报废处理。4、 职责范围

4.1供应部负责采购危险、剧毒化学品。4.2销售部负责销售采购危险、剧毒化学品。

4.3仓库负责保管、发放采购的危险、剧毒化学品。

4.5以安全科为主,各职能部、车间负责监督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危险、剧毒化学品的分类

5、 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

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受到损毁的化学物品,均属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6、 有些虽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容易引起燃烧的化学品也应加

强管理。

第三条 危险、剧毒化学品采购制度

7、 凡我厂生产用的原材料系危险化学品的如:氯化钡、硫酸、电

视等各种有机氧化物引发剂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试剂类物品。供应采购时须持有门签发的危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8、 供应部采购危险化学品,应办妥准运手续,并向负责运输的人

员交待清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本厂生产的实际需要及贮存条件进行采购。9、 采购新增加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向生产计划部、总工办及提出

采购要求的部门了解清楚该品种的性能,属哪类危险化学品,在到达供应单位后,必须向供应单位复核该物品的性能,并将

了解的情况通知生产部门。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销售制度

10、 本公司生产的剧毒化学品如:液氯,危险化学品如:盐酸、烧

碱及各类属于危险化学品性质的物品。销售人员必须查验前来采购人员的危险品采购证、准运证后方可开票,在开票时应把采购证号码抄录在单据上,收下准购证并附在票证后。同时应当纪录购买单位的名称、数量、用途。记录至少保存1年。11、 销售部及车间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每天核对,发现被

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门报告。12、 销售人员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手续不全的单

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剧毒化学品。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出入库制度

13、 凡危险、剧毒化学品经采购运输入厂后,仓库保管人员必须立

即通知质检中心进行抽样化验,化验员应在接到化验通知后的24小时内报告化验结果给仓库保管员,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听候处理。

14、 危险、剧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

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清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15、 危险、剧毒化学品储存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

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灌装等易燃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16、 危险、剧毒化学品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

熟知危险品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担当。

17、 危险、剧毒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

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必须实行两人、两锁、两本账管理。剧毒化学品必须按规定管理,由两人领取方可发放,并记录领取人员姓名备查。管理人员要按管理危险品范围、配备防护用品和器具。

18、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

采取防火措施,用电要有相应的保险措施,人离开仓库必须关闭库房电源。仓库内应当根据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

19、 因库房不足、暂时需露天放置的危险化学品,其放置部位的安

全措施,由仓库保管员向安全科提出,经同意后方可放在露天保管。夏天天气热,对1-2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降温措施。仓库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0、 保管人员应对危险、剧毒化学品贮存数量及时统计,定期上报

主管部门。

21、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

作记录,检查记录至少保持两年。

22、 预防剧毒化学品的流失、被盗,一旦发现丢失、被盗,应及时

报主管部门,并立即上报门。

23、 危险、剧毒化学品保管人员应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保管规

定的应及时换人。只有经过培训,取得作业证的人员,才能上岗作业。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收发制度

24、 仓库保管员在发放危险、剧毒化学品时,厂外销售应凭销售部

开发的合格、提货单,本厂使用部门凭合格的领料单发货。

25、 仓库保管员在发放危险、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查验提运单位的

危险化学品提运手续是否安全;车辆危险化学品标志、灭火器材是否完备;包装容器是否合乎要求,方可发货。

26、 危险、剧毒化学品收发员应对本单位、外单位装运危险化学品

的容器实行收发前的检查(如液氯钢瓶、盐酸及液碱容器等),查验包装容器的标志是否正确,防震设施是否完好,气瓶的安全帽是否旋紧盖好,是否做到专瓶专用、专门容器专用。并对收发危险化学品的日期、数量、瓶号、单位做好登记,发货员如发现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用品不符合规定不发货,不合格包装容器应作报废处理。

27、 收发员应对提货员宣传我厂的有关规定,当发现有违章情况时

应立即劝阻,待做出处理后再发货。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制度

28、 在装卸搬运危险化学物品前,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了解物品

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检查装卸搬运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应予更换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机物、酸、碱等污染的,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

29、 操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物资的危险特性,分别穿戴相应的防护用

品工作,对毒害、腐蚀等物品更应加强注意。防护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围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长筒胶靴、防毒面具、滤毒口罩、纱手罩、纱手套和护目镜等。操作后应对防护用具进行清洗或消毒,放在专用的箱柜中保管。

30、 操作中对危险化学物品应当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碰

摔、震动。液体铁桶包装下垛时,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应在地上垛旁垫旧轮胎或其他软送物,缓慢下。如用电动葫芦起吊,物品着地时动作要轻。

31、 标有不可倒置标志的物品切勿倒放。

32、 发现包装破漏,必须移至安全地点整修,或更换包装。整修时

不能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

33、 化学危险物品撒落在地面上时,应及时扫除,对易燃易爆物品

应用松软物经水浸湿后扫除。

34、 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饮酒、吸烟。工作完毕后根

据工作情况和危险品的性质、及时清洗手、脸、漱口或沐浴。35、 装卸搬运毒害品时,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如果发现恶心、

头晕等中毒现象,应立即到新鲜空气处休息,脱去工作服和防护用具,清洗皮肤沾染部分,重者送医院诊治。

36、 装卸搬运爆炸品,一级易燃品、一级氧化剂时,不得使用铁轮

车、电瓶车(没有装置控制火星设备的电瓶车),及其他无防爆装置的运输工具。参加作业的人员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子。禁止滚动 铁桶,不得踩踏危险化学物品及其包装(指爆炸品)。装车时,必须力求稳固,不得堆装过高。

37、 装卸搬运一般宜在白天进行,并避免日晒。在炎热季节,应在

早晚作业,晚间作业应用防爆式或封闭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

38、 装卸搬运强腐蚀性物品,操作前应检查箱底是否已被腐蚀,以

防脱底,发生危险。搬运时禁止肩扛、背负或用双手揽抱,只能挑、抬或用车子搬运。

39、 严禁用铲车、叉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

品。

40、 两种性能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地装卸,同车并运。对怕

热、怕潮物品,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 危险剧毒化学品使用制度

41、 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时,现场操作人员及使用场所,必须设有

专用的防护用品。领用量应限量领取,不得超过三天的需要量。

42、 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有毒物品,并不得在有毒物品场所饮食。43、 使用危险、剧毒化学品的个人和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4、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

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5、 易燃、易爆液化气体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

压,防止物料窜入。

46、 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械设备与车辆部件及工作服等。47、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必须按环境

保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48、 易燃易爆容器、设备检修,要按安全检修和防火防爆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九条 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49、 运输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

等部门办理手续。

50、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照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

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1、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

扫,不得留有残渣。仓库应对运输车辆的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配置情况进行严格查验和登记,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52、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

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3、 禁止用叉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 温度较高时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

施。

55、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

挂“危险品”标志。

56、 装载完毕,仓库必须对装载重量,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

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报废处理制度

57、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物需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安

排专人负责销毁。

58、 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清除残余物,不得改用。

59、 包装器材的销毁必须在由保卫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但在

销毁上述物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和环保等部门的同意。

60、 检修化学品生产用设备、管道时,应按化工安全检修清洗、置

换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检修。

61、 生产中的腐蚀物、易燃固体、有毒物质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

随从一般垃圾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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