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期江苏无锡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规范燃气市场管理秩序,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对燃气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和违规使用的行为,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安办函〔2019〕70号)要求,结合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等环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工作
(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
市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商
务经合、公安交警、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从事非法运输、储存、倒罐、销售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窝点予以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液化气充装站,应当依法予以关闭,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销售)行为 1.凡经营(销售)液化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设置液化气供应点和销售点,不得设置液化气配送点、存放点,不得利用车辆、车库、网点房等场所存放、销售液化气。
2.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销售)单位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源企业销售液化石油气应当同时提供气质检测报告。市住建部门要监督液化气经营(销售)企业建立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运行、维护、抢修等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3.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液化气充装和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用户和气瓶充装档案,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按规定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安全进行检查,对经检验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气瓶,按规定予以报废处理。
( 三)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使用行为
1.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使用有《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单位提供的气瓶和液化气,并签订供用气合同,其现有的自备气瓶可作价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液化气经营企业。
2.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要经常检查室内液化气设施、钢瓶阀门等是否完好,钢瓶是否检验合格,定期更换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胶管、调压器等设施。
3.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液化气调压器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维修。
(四)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园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辖区内液化气经营、使用、运输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液化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能力。要对液化气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抽查。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
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内液化气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严格市场准入和加强行业管理。市住建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要求,依据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审批标准,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要督促城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切实承担起安全宣传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有关制度,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督促城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气瓶的显著位置粘贴安全用气须知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常识,配送销售人员应当向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讲并做好记录,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进行入户检查,并提醒用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对违反规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2.强化气瓶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督促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完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条件,严格按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充装、检验,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气瓶、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报废气瓶等,对超过使用年限、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做破坏性报废处理。进入市场销
售的液化石油气,气质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加强用气场所监管,严格消防检查。住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商务经合等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管,将店铺选址、内部装修、消防疏散通道、消防指示标志、自动安全阀、灭火装置、液化石油气使用场所安全等纳入安全监督检查。严查在民用住宅和商业建筑内储存经营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对商业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的,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严格公用场所液化石油气的使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瓶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予以临时查封。认真落实液化石油气设施选址有关规定,对生产、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应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4.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准入关,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将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纳入重点检查范围,运输车辆需应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按规定配备押运员,驾驶员和押运员需具备危险货物运输
从业资格等要求。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9年10月至12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11月3日前)
各乡镇(园区)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从即日起开展液化石油气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并做好台账记录。
(二)治理阶段(11月4日—12月20日)
各乡镇(园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专业力量,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三)总结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
各乡镇(园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园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务必重视专项治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动员部署,加强工作统筹,认真分析研判,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属地和部门
监管责任,要督促液化石油气经营(销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采取执法查处与整顿规范相结合、企业自律与部门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责任清单和整改时间表,一般隐患要做到现场立查立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跟踪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相应防范措施;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2019年12月25日前分别报送至市住建局(党政网)和市安办。
市住建局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 市安办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 安办电子邮箱: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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