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餐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公司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招待费用,本着“必要、合理、节约”的原则,既要妥善安排好各种公务用餐,又要严格控制铺张浪费现象,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公务用餐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公务用餐是指公司与有关单位在工作交往中需要安排的用餐。以下单位的人员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公务、商务活动、参观、访问和出席会议等,可酌情安排公务用餐:
(一)上级有关领导机关; (二)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本市及外省市国家级开发区; (四)外省市有关部门和领导; (五)其它因工作需要安排用餐的.
第二条 公务用餐的形式,主要有工作用餐、招待用餐和宴请。 (一)一般业务或一般客人往来需要用餐的,应以工作用餐为主.
(二)因工作需要招待来宾的,由部门经理以上领导出面招待。 (三)宴请只限于由公司领导出面招待或邀请的重要宾客或参加公司重大活动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公务用餐陪同的人数一般不宜过多。
第二章 公务用餐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工作用标准餐:每人标准25─50元,最高不超过50元。 第五条 招待用标准餐:每人标准100─150元(不含饮料),最高不超过150元。
第六条 宴请用标准餐:每人标准200─300元(不含饮料),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的,由公司领导决定。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参加招待活动的随行司机如不安排就餐,伙食补贴标准为100元。
第三章 审 批 程 序
第 部门以下临时的工作用餐,需由部门经理同意并向总经理申请许可后安排。
第十一条 宴请活动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十二条 凡超出标准的用餐申请单,须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5日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 务 用 餐 申 请 表
年 月 日
部 门 接待对象 主要接待人 时间 标准 经 办 人 人 数 陪餐人数 地点 分管领导审批 部门负责人意见 办公室审核
公 务 用 餐 申 请 表
年 月 日
部 门 接待对象 经 办 人 人 数 陪餐人数 标准 办公室审核 主要接待人 时间 部门负责人意见
地点 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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