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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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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选)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发放及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项业务。

第十八条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

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

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

面通知用户:

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行协商确定。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第二十条 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交纳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简称供电贴费)。

第二十一条 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

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如用户单独设变压器肯定由自己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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