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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中心8:隧道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智榕旅游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市政总承包部

隧道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部高速公路隧道施工过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行为,确保在建高速公路施工安全和质量,依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暨“平安工地”检查评价办法(试行)》、《隧道施工安全九项规定》《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等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部在建高速公路隧道工程。 第三条 隧道工程的项目部必须制定隧道安全专项方案,包括三管两线、通风、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地质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应急救援方案、逃生可视系统、风险评估、消防安全等专项方案,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无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章 隧道工程安全管理

第四条 隧道施工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五条 进洞前应做好洞口工程,保证洞口的边坡和仰坡稳定,做好天沟和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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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隧道施工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交接班制度,工地值班负责人、领工员检查交接班情况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所有进入隧道施工区域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后且必须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和反光背心等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条 不良地质隧道地段应按照“早预报、预加固、弱爆破、短进尺、强支护、早封闭、勤量测、快衬砌”的原则施工。施工中应加强对围岩及支护的检查和量测,及时掌握围岩及支护的变形位移情况。

第九条 隧道临时设施平面布置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布置科学,间距合理,施工和生活区分界明显,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十条 长大隧道和Ⅴ级及以上围岩隧道必须设置应急逃生管道,钢管内径不小于800mm,壁厚不小于8mm,在施工过程中均应保证应急逃生管道的完好,设置在二衬和掌子面之间,一端设置在新施作二衬端头处且距二衬距离不得大于5米,另一端距离掌子面应不大于20m;应急箱内的应急物资按照规定设置到位有效,且应设置在距离掌子面应不大于20m的位置,逃生管道、救生管道(供风、供水管道)和应急箱随掌子面的不断掘进而向前移动。

第十一条 隧道洞口必须设置值班室,有专人24小时值班,对进出洞人员和机械严格进行登记管理。1km以上隧道宜配置电子门禁系统和电子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洞口应设置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做到人车分流;斜井、竖井应有效的防排水设施,且提升设备的安全装置设置合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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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施工人员乘坐出渣车辆上下斜井。渣土运输车辆速度控制在20Km以内,洞内严禁鸣笛和远光灯,禁止超载。

第十三条 衬砌台车、工作台车应铺满跳板并设安全防护栏杆,工作台架下净空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两端应设不低于1.2米的栏杆和有扶手的人员上下通道,隧道作业台车应安装防护彩灯或反光标识,台架上应配置不小于3kg的消防器材4只。

第十四条 掌子面各步开挖的循环进尺一般要求:IV级围岩不大于1.5米,V级围岩不大于1.2米,VI级围岩不大于1米。要求仰拱砼必须一次浇筑成型,且必须先于二衬施做,二次衬砌与掌子面之间不得超过100m、掌子面与仰拱之间的安全步距不得超过50m,或小于设计及规范规定的距离。

第十五条 隧道内应保持通信畅通,在洞口值班室和掌子面作业间必须设立有线电话报警平台,利用先进科技,安装隧道人员进出电子安全监控设备,确保长大隧道在洞口、二衬台车、掌子面前有监控设备,记录洞内作业。

第十六条 长隧道和特长隧道内应设置应急逃生路线灯视引导系统,统一预警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应急逃生路线,确保紧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各种预警设施、视觉指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岩溶、富水隧道应安装防突水伤害闸门,配足救生设施,向下坡方向掘进的隧道排水设备应充足。

第十七条 实施隧道施工关键工序、重点环节项目、质量、安全、技术主要负责人必须落实现场带班制度,切实规范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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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洞内的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并有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资质证书的专职爆破工担任,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应撤到不受气体、震动和飞石损伤的地点。具体安全距离详见《爆破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或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才可撤除警戒,允许其他施工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二十条 在隧道支护每项工序施工前均应对作业面进行检查,清除松动的岩石和喷射混凝土块;隧道支护必须按初喷→架设钢架(钢筋网)、锚杆→复喷的程序施工。超前支护应在完成开挖工作面的加固后进行,每循环之间应有足够的搭接长度与初期支护有效连接。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段隧道施作衬砌应在围岩和初期支护变形稳定后进行,应在浅埋、偏压、围岩松散破碎等特殊地段的隧道和洞口段应尽早施作衬砌;在软弱、破碎、高地应力、大变形的围岩地段,应对仰拱作业随开挖及时施作,尽快形成封闭环,并超前于墙拱衬砌。同时应合理确定与开挖和衬砌作业面的距离。

第二十二条 进行衬砌作业时,台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衬砌台车、台架组装调试完成,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应安排专人对衬砌作业台架的移动进行指挥,慢速移位,每项衬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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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消除安全隐患,保持作业场地清爽、通行无碍。

第二十三条 应对洞内施工排水沟经常清理,保持畅通,防止淤塞;洞内反坡排水采用机械排水,排水方式应根据距离、坡度、水量和设备情况布置管路,一次或分段接力排出洞外。

第二十四条 隧道施工独头掘进长度超过150m时,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通风管应采用软管,通风管距掌子面前不小于15米,且100米的漏风率不得大于2%;空气中氧气含量按体积计不得低于19.5%,粉尘容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不得大于2mg;氧化碳容许浓度不得大于30mg/m3。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进入开挖工作面时,浓度可为100mg/m3,但工作时间不得大于30min;二氧化碳按体积计不得大于0.5%;氮氧化物(换算成NO2)浓度应在5mg/m3以下;隧道内气温不得高于28℃;隧道内噪声不得大于90dB;每天必须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含氧量、气温和噪声的测定并留存记录备案。长及特长隧道施工应有备用通风机和备用电源,应保证应急通风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通风机控制系统应装有保险装置,当发生故障时应自动停机,人员严禁在风管的进出口停留,通风管安装作业台架应稳定牢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空压机站应向当地质监特设部门进行安全告知和备案且应有防水、降温和保温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距离居民区较近时应有防噪声、防振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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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供风管的材质及耐风压等级应满足相应要求,不得采用伪劣或不合格管材,应敷设在电缆、电线路的相对一侧,不得妨碍运输和影响侧沟施工。风管网路中应分段设控制闸阀,以利于控制和检修;供风管应敷设平顺,接头严密,不漏风。

第二十八条 供水。用水使用前应经过水质鉴定,并符合施工用水水质要求;采用的蓄水池不得设于隧道正上方,水池基础应置于坚实地基上;蓄水池顶部必须设防护棚,四周应设防护栏,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人员坠入;使用的抽水机,电机的绝缘阻值应符合要求,机体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水池与机房之间应保持通信联系。

第二十九条 供电。非瓦斯隧道施工动力线路采用三相五线380伏,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成洞段和不作业地段可采用220伏固定的电线路,作业地段的照明线路不宜大于36伏;瓦斯隧道供电照明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施工地段的临时电线路应采用电缆,并应挂设在临时支架上,照明和动力电线路安装在同一侧时,必须分层架设;36V低压变压器应设在安全、干燥处,机壳接地,输电线路长度不得大于100m。严禁在动力线路上加挂照明设施。隧道施工照明应采用防水、防尘灯具,施工现场电线、电缆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确保绝缘良好。

第三十条 防火。各洞口施工区、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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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抽烟、明火作业、取暖,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

第三十一条 瓦斯(天然气)防治。为确保安全,必须加强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工作,尤其是加强对瓦斯(天然气)的超前预测、预报在进行超前地质预报钻探时,对钻探孔除观测岩性、岩质变化情况,同时应对孔口有害气体进行量测,如若发现有瓦斯、天然气的排溢异常情况,立即将施工人员撤出洞外,加强通风,并立即向监理工程师、设计院、建设单位报告,制定处理措施,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洞口向里逐段进行检测,当洞内有害气体浓度降低至安全施工范围内后,方可组织人员进洞施工。

第三十二条 在确定含瓦斯(天然气)地层隧道施工时,所有机电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建立洞口安检制度,加强火源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针对瓦斯(天然气)等有害气体的钻探、监测工作,并采取不间断通风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瓦斯(天然气)的监测:应设专职监测人员,配备瓦斯浓度监测仪等仪器,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测定瓦斯(天然气)浓度,判断瓦斯(天然气)是否对施工安全构成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隧道内的电灯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10V,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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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第三十四条 确定为瓦斯(天然气)隧道内的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且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用灯总人数的10%;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使用矿灯人员应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出洞或下班时,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为瓦斯(天然气)隧道爆破作业严禁采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爆破时,宜使用瞬发电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电雷管;应使用安全炸药;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瓦斯隧道中,采用的机具,如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与石碴碰击,铲装前必须将石碴浇湿;洞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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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时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第三十六条 有瓦斯的隧道,必须在每个洞口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薄。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度校对一次;通风时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隧道内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

第三十七条 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隧道施工前必须针对不同风险源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中应有足够的抢险、急救物资储备。

第三十八条 隧道施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与实施地质预测、预报方案,并根据地质预测、预报的结果及时调整隧道施工方案;隧道施工时,应按围岩监控量测方案实施。当发现围岩和支护体系变形速率异常时,应将全部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九条 隧道双向开挖接近贯通面时,两端施工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当隧道两个开挖工作面距离接近15m时,必须采取一端掘进另一端停止作业,并撤走人员和机具的措施,同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 有拱架地段的系统锚杆纵向距离应根据拱架间距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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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严禁系统锚杆与拱架设置在同一断面且不得与拱架焊接在一起;采用钢拱架支护的地段连续使用钢架的数量不少于3榀,钢架支护榀与榀之间必须用直径为18-22毫米的钢筋连接,连接筋的间距不大于1米,并在钢架支护内边缘和外边缘交错布置;钢架支护间距应为0.5-1.5米,钢架与围岩之间的砼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毫米,临空一侧的砼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毫米。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的《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所有规定,掌子面前施工总人数不能超过9人。

第三章 处罚细则

第四十二条 隧道施工未建立以上第四条规定的制度,少一项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罚款,此项累计罚款不超过20000元。

第四十三条 进洞前未做好洞口工程,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不稳定,未做好天沟和边沟等排水设施,危及隧道施工安全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四十四条 隧道施工各班组间未建立完善交接班制度,工地值班负责人、领工员检查交接班情况未签署意见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四十五条 所有进入隧道施工区域人员,未经体检合格后且未正确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佩戴防尘口罩和反光背心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每人处以人民币200元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良地质隧道地段未按照“早预报、预加固、弱爆破、短进尺、强支护、早封闭、勤量测、快衬砌”的原则施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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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未加强对围岩及支护的检查和量测,未及时掌握围岩及支护的变形位移情况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四十七条 隧道临时设施平面布置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布置不科学,间距不合理,施工和生活区分界不明显,未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四十八条 长大隧道和Ⅴ级及以上围岩隧道未设置应急逃生管道,钢管内径小于800mm,壁厚小于6mm,应急逃生管道的破损,未设置在二衬和掌子面之间、连接不符合要求,且距离掌子面大于20m的,应急物资未按照规定设置到位有效,则处以人民币10000元之处罚。

第四十九条 隧道洞口未设置值班室,未有专人24小时值班,未对进出洞人员和机械进行登记管理。1km以上隧道未配置电子门禁系统和电子安全监控系统的,则处以人民币10000元之处罚。

第五十条 洞口未设置人行通道、车行通道,未做到人车分流;斜井、竖井应未设置有效的防排水设施,且提升设备的安全装置设置不合理活缺失,施工人员乘坐出渣车辆上下斜井;渣土运输车辆速度在20Km以上,洞内鸣笛和使用远光灯、超载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五十一条 衬砌台车、工作台车未铺满跳板或未设安全防护栏杆,工作台架下净空不符合设计要求,两端未设不低于1.2米的栏杆和有扶手的人员上下通道,隧道作业台车未安装防护彩灯或反光标识,台架上配置小于3kg的消防器材少于4只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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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之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掌子面各步开挖的循环进尺一般要求的,或二次衬砌与掌子面之间超过100m、掌子面与仰拱之间的安全步距超过50m,大于设计及规范规定距离的,则处以人民币10000元之处罚。

第五十三条 隧道内未设有线电话或通信畅通,或未安装隧道人员进出电子安全监控设备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五十四条 长隧道和特长隧道内未设置应急逃生路线灯视引导系统,或岩溶、富水隧道未安装防突水伤害闸门,未配足救生设施的,则处以人民币10000元之处罚。

第五十五条 隧道施工关键工序、重点环节项目、质量、安全、技术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五十六条 洞内的爆破作业未统一指挥,未经过专业培训专职爆破工担任,违反爆破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则处以人民币10000元之处罚。

第五十七条 爆破15min后未经过通风排烟后,当发现“盲炮”时,未经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施工人员进入工作面的,则处以人民币10000元之处罚。

第五十八条 在隧道支护每项工序施工前均未对作业面进行检查,未及时清除松动的岩石和喷射混凝土块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五十九条 一般地段隧道未尽早施作衬砌;在软弱、破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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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应力、大变形的围岩地段,未对仰拱作业施作,未形成封闭环,晚于墙拱衬砌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六十条 进行衬砌作业时,未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安排专人对衬砌作业台架的移动进行指挥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六十一条 未对洞内施工排水沟清理,导致淤塞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六十二条 隧道施工独头掘进长度超过150m时,未采用机械通风,通风管距掌子面前大于15米,每天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含氧量、气温和噪声的测定,未留存记录备案,且超过有毒有害气体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长及特长隧道施工未有备用通风机和备用电源的,则处以人民币10000元之处罚。

第六十三条 通风机控制系统未装有自动保险装置,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六十四条 空压机站未向当地质监特设部门进行安全告知和备案,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则处以人民币10000元之处罚。

第六十五条 供风管的材质及耐风压等级不满足相应要求,使用伪劣或不合格管材,未敷设在电缆、电线路的相对一侧,妨碍运输和影响侧沟施工。风管网路中未分段设控制闸阀,不利于控制和检修;供风管应敷设不平顺、接头不严密、漏风等,则处于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六十六条 蓄水池顶部未设防护棚,四周未设防护栏,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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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的抽水机,未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装置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六十七条 非瓦斯隧道施工动力线路采用三相五线380伏,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或成洞段和不作业地段可采用220伏固定的电线路,作业地段的照明线路大于36伏;瓦斯隧道供电照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在动力线路上加挂照明设施;隧道施工照明未采用防水、防尘灯具,施工现场电线、电缆使用绝缘性能差或随意拖地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六十八条 各洞口施工区、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未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未设置明显的标志,洞内有抽烟、明火作业、取暖,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六十九条 确定为瓦斯(天然气)隧道,未按照以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的,则处以人民币10000元之处罚。

第七十条 在确定含瓦斯(天然气)地层隧道施工时,所有机电设备未采用防爆型,未建立洞口安检制度,未加强火源控制管理,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的,则处以人民币10000元之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未设置瓦斯监测专职人员且未按照以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进行管理的,则处以人民币10000元之处罚。

第七十二条 确定为瓦斯隧道的未按照前款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进行施工管理的,则每项处以人民币10000元之处罚。

第七十三条 隧道施工时未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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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未制订完善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中应有足够的抢险、急救物资储备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七十四条 当发现围岩和支护体系变形速率异常时,未将全部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则处以人民币10000元之处罚。

第七十五条 隧道双向开挖接近贯通面时,当隧道两个开挖工作面距离接近15m时,未采取一端掘进另一端停止作业,并未撤走人员和机具的措施,并未在安全距离处设置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的,则处以人民币10000元之处罚。

第七十六条 将系统锚杆与拱架设置在同一断面且与拱架焊接在一起的;采用刚拱架支护的地段连续使用钢架的数量少于3榀的,则处以人民币5000元之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严格执行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的《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所有规定,掌子面前施工总人数超过9人,违反一条者,则以每项处以人民币10000元之处罚。

第七十八条 市政部下发的相关处罚决定,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须将罚款收据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部安全生产部并接受市政部和集团公司的抽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以上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工程及公路建设的国家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标准、要求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市政部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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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负责解释。

附件: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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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序类别 号 检查项目 1.1*施工驻地(6分) 检查标准 驻地选址、建盖方案经审核批准。办公生活区严禁设置在危险区域。生产、生活区分别设置并封闭管理。生活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装配式房屋应有合格证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扣分标准 方案未经审批,每处扣2分。办公生活 区设置在风险区域,扣6分。生产、生活区设置不合理,未按规定封闭设置,安排专人值班扣2分。生活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扣4分。装配式房屋无材料合格证或验收证明,发现一处扣1分。生产、生活区布置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扣4分。 区域划分不合理,标识不明显,扣2-3 分。场地硬化、排水系统不符合要求,扣2分。未封闭管理,发现一次扣1分。未设置防雨棚扣2分,防雨棚不稳固,扣1-2分。违章检修搅拌设备,发现一次扣4分。 现场临时用电未按临时用电方案布设, 扣2-4分。“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发现一处不规范扣1分。电线架空和入地埋设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分。电箱固定、上锁等措施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分。场内照明及安全电压使用不满足要求,发现一处扣1分。标识不完善,发现一处扣1分。 得分 备注 施工现场布设(301.2拌和站、分) 钢筋加工场(6分) 1 1.3*临时用电(6分) 施工现场布设(30分) 钢筋加工场、拌和站、木工加工厂等区域分区明显。拌和站,钢筋加工场地面硬化,排水系统完善,并封闭管理。设置防雨棚,并安装稳固。张拉作业应有安全防护措施。*搅拌设备检修、清理料仓时,应停机并切断电源,设置明显标志并有专人看守。 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进行布设和使用。 17

序类别 检查项目 号 1.4*消防安全(6分) 检查标准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区域悬挂责任铭牌。 扣分标准 得分 备注 2.1*防护栏杆、安全网及其它防打击、坠落措施(8分) 安全防护2 (26分) 2.2文明施工、安全警示标志、标牌(8分) 2.3避雷设备(5分)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配备不足,维护不及 时,扣3-5分。消防通道不满足要求,扣3分。未悬挂责任铭牌扣1分。 高处、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栏杆及安全网。下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 方有人员通行或作业的,应设置挡脚、防滑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发现一处扣1分。防施、安全网、安全通道等。 护栏杆不牢固,发现一处扣1分。安全通道未搭设或搭设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分。 区域分区标牌全面。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未按要求设置文明施工、安全警示标 “五牌一图”。交通要道、重要作业场所,危志、标牌及操作规程的,发现一处扣1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现场机械设分。 备按要求设置安全操作规程牌。 拌和起重等高耸设备及其它电器设备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 未按要求设置避雷设备的,发现一处扣 1分。 未按照规定配置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发现一处扣1分。 2.4个体防护(5分)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防护设施。 18

序类别 号 检查项目 *3.1施工基本要求及开挖(14分) 检查标准 严格执行洞口值班登记制度。洞口工程严格按方案实施。洞口工程排水系统完善。洞口工程边坡及仰坡自上而下开挖,保证稳定。各类施工作业台架、台车防坠设施设置齐全,安全可靠。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堵塞通道。 扣分标准 门禁和值班登记制度执行不严格,扣 4-8分。洞口施工与专项方案不符,扣2-4分。洞口工程排水系统不完善,扣2-4分。洞口开挖发现掏底或上下重叠开挖、不稳定,扣2-4分。各类施工作业台架、台车防坠设施不足,发现一处扣2分。隧道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发现一处扣4-6分。隧道内堆放杂物,存在通道被堵塞的现象,发现一处扣2分。 施工现场未悬挂风险源辨识牌,扣2 分。警示标志数量不足,发现一处扣2分。未按方案组织开挖,扣4-6分。断面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扣2分。台阶法施工台阶长度超过隧道开挖宽度的1.5倍,发现一次扣1分,钢架下沉或变形,发现一处扣1分。开挖进尺控制不严,发现一次扣2分。相邻钢架未用钢筋连接,发现一处扣1分,未按设计要求施工锁脚锚杆,发现一处扣1分。双侧壁导坑法施工距离不满足要求,扣2-3分。未按方案组织爆破,扣6分。 得分 备注 隧道工程(44分) 3 *3.1施工基本要求及开挖(14分) 隧道工程(44分) 施工现场悬挂风险源辨识牌及警示标志。按方案开挖,严禁擅自变更开挖方法。全断面法施工断面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台阶法施工台阶长度不宜超过隧道开挖宽度的1.5倍,控制钢架下沉和变形。环形开挖留核心土法施工进尺控制在0.5-1米,相邻钢架必须用钢筋连接,按设计要求施工锁脚锚杆。双侧壁导坑法施工导坑跨度宜为整个隧道跨度的三分之一,左右导坑施工时,前后拉开距离不宜小于15米,导坑与中间土体同时施工时,导坑应超前30-50米。试爆要制定方案,按方案实施。 19

序类别 号 3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扣分标准 得分 备注 初期支护和二衬施工与方案不符,扣 6-8分。方案中未明确仰拱与掌子面、二衬与掌子面的距离,扣6分。仰拱与掌子面、二衬与掌子面的距离未严格按要求控制,扣4-6分。钢架拱脚基础不牢固,发现一处扣1-2分。相邻钢架之间纵向钢筋连接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2分。 3.3*监控量制定监控量测及超前地质预报专项方案,按方未按监控量测及超前地质预报专项方 测,超前地质案组织实施。长大隧道和不良地质隧道必须进案实施的,发现一处扣1分。长大隧道预报(6分) 行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资料齐全。对量测和不良地质隧道未进行超前地质预报,数据进行分析,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设扣6分。监控量测资料不齐全,扣1-2计代表签字齐全。监控量测及超前地质预报监分。量测数据分析不准确,扣2-4分。隧道控点数量满足方案要求。对掌子面稳定性开展签字不齐全,发现一处,扣0.5分。监工程巡视检查,有记录。 控量测及超前地质预报监控点数量不(44满足方案要求,发现一次扣1分。没有分) 对掌子面稳定性巡视检查记录,扣2分。巡视检查记录不完善,扣1分。 3.4*逃生通道(4分) 3.5通风防尘照明、排水及消防、应急管理(4分) 长、特长隧道和Ⅴ级及以上围岩隧道必须设置逃生通道。 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在进入隧道150m以后须以机械全速通风。压入式通风管的送风口距掌子面不超过15m,排风式风管吸风口不超过5m。隧道内照明充足。排水设施完善。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设置应急箱。洞口配置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 未按要求设置逃生通道,扣4分。逃生 通道不合理,扣2分。 未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扣1分。未按要求通风,扣2-4分。隧道照明不符合要求,扣2分。积水较严重,扣1分。消防器材不足,扣2分。未设置应急箱,扣1分。未配置应急救援物资或数量不足扣1-2分。 3.2*初期支护初期支护和二衬必须按专项方案实施。在方案及二衬(8分) 中明确仰拱与掌子面、二衬与掌子面的距离,严格执行钢架拱脚必须放在牢固的基础上。相邻钢架之间必须纵向钢筋连接。 20

序类别 号 检查项目 3.6*瓦斯隧道(6分) 检查标准 瓦斯隧道施工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瓦斯隧道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机械设备。掌子面瓦斯浓度超标时严禁施工。设置灭火器、消防水池、消防用沙等消防设施。 扣分标准 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方案未经专家 评审的,扣6分。瓦斯隧道施工与专项方案不符,扣2-4分。瓦斯隧道施工未按要求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机械设备,发现一处扣1分。未进行瓦斯浓度检测,扣4分。掌子面瓦斯浓度超标时施工,扣6分,责令立即停工整改。施工现场消防设备不齐备,扣1-2分。 得分 备注 隧道工程3 (44分) 3.7信息管理(2分) 长、特长隧道施工应配备监控视频、通讯(含未按要求配备信息管理系统,扣2分。 有线电话)及作业人员定位等信息管理系统。 监控视频、通讯和定位信息失效,发现一处扣0.5分。 应得分 实得分 被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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