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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来源:智榕旅游
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作者:暂无

来源:《乡村科技》 2013年第2期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着重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方针。三部门都有监管职责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该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

职业病可申请救助

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比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几年、十几年之后才发病。针对这一情况,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

一直以来,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的权力,即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也可以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诊断鉴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诊断、鉴定结论。即便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诊断机构也可以作出诊断,但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确认。

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高危粉尘”写入法条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比之前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个字:“高危粉尘”。虽然增加的字数不多,但其背后却有很深的用意。

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27 240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87.4%,而新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因此,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的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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