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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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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与范围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要求,实施源头控制,避免新投资项目形成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改造、运用和调试项目。 第二章 相关术语定义

第三条 “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职业卫生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投资项目:经公司正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项目。

第五条 立项单位:投资项目的使用单位;公用设施项目的立项单位为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设计单位:特指投资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

第七条 特种设备: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

第三章 职责

第 质安部门是“三同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三同时”工作的综合组织和协调。参与投资项目“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依照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职业健康卫生、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三同时”手续;建立和保存“三同时”项目档案。

第九条 保卫部门负责依照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投资项目消防安全“三同时”手续;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并完备档案技术资料。

第十条 工程部门负责组织对工艺调整、设备定型、材料更换等技术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技术措施方案,列入项目整体实施计划。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第十一条 机电物资部部门负责在设备大修、设备改造和新设备投入使用等技术项目的实施方案中,对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技术措施方案,列入项目整体实施计划。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确保项目“三同时”的资金投入;对未进行“三同时”的投资项目不予立项、审核和结算付款;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根据项目主体设计方案和“三同时”评估意见,提出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设计方案。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第十四条 立项单位是投资项目“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投资项目“三同时”的申报,并向设计单位提供与“三同时”相关的方案、技术资料和数据。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投资项目“三同时”设计方案,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申请验收;确保“三同时”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参与“三同时”项目评估、审核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论组织改进,达到设计标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一款 项目的申报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投资项目正式批准后,立项单位必须向安技部门进行申报(见附件1:《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申报表》)

第十七条 立项单位在投资项目总额中,必须包含项目的“三同时”治理投资费用,若该项目无“三同时”投资必要的,必须在《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申报表》中注明。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由安技部门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申报执行“三同时”程序:

第十九条 建成后有新的环境污染产生和排放的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

第二十条 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项目,必须办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二十一条 对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健康有危害因素的投资项目必须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投资项目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第二款 项目“三同时”方案评估、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安技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组织对该投资项目进行“三同时”评估和评价,可采用下列方式:

1)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进行内部评估、评价;

2)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组织评估、评价的单位应根据评估、评价结果,提出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三同时”的设计依据。

第三款 项目“三同时”的设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设计单位根据“三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三同时”设施纳入主体项目设计方案;不具备相关专业设计资质的,可委托设计。

第二十六条 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的“三同时”项目,其主体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设立“三同时”专篇文本资料。

第二十七条 设计工作结束后,设计单位将初设方案按审批流程和权限报批后,转入施工程序。

第四款 项目“三同时”的施工

第二十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三同时”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安技部对“三同时”设施采购、安装、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索取相关的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

第五款 项目“三同时”的验收、运行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完工后,主体工程验收的同时,验收“三同时”设施。并填写《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验收表》。

第三十一条 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该项目未完工,财务不予结算付款。

第三十二条 立项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安技部门。

第三十三条 立项单位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第三十四条 申报职能管理部门的“三同时”项目验收,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投资项目“三同时”治理设施范围 第一款 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类 第三十五条 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 尘、毒、害治理设施 第三十七条 采光和照明

第三十 安全通道和安全操作空间的布局设计

第三十九条 安全标志、标识、标线、信号装置、安全色度。 第四十条 通风、降噪、保暖设施 第四十一条 物流安全设计 第二款 消防安全类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设计 第四十三条 消防通道、疏散出口设计 第四十四条 报警装置、警示标志配置

第四十五条 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用水源、喷淋装置、消防栓、灭火器材 第四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设施 第四十七条 电气防爆设计 第三款 环境保护类

第四十 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的处置、治理设施 第四十九条 生态环境设施(绿化、卫生) 第四款 其他类

第五十条 防雷系统设施 第五十一条 电气安全设计 第五十二条 防洪排水功能设施

第五十三条 地质灾害预防设计(滑坡他、塌方、塌陷、地震、泥石流等) 第六章.考核

第五十四条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未经安技部门审查或同意,强行投产的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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