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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辅导员专项)管理办法

来源:智榕旅游
西南交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辅导员专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加强辅导员专业化培养,推动辅导员职业化发展,学校设立西南交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辅导员专项)。

第二条 西南交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辅导员专项)纳入西南交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统一管理,科学技术处负责规划统筹,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西南交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辅导员专项)研究方向限为学生工作相关领域,申报人员限为辅导员(含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西南交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辅导员专项)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资助经费2万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0.8万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西南交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辅导员专项)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学生工作,工作实绩突出,具有扎实的学生工作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学生工作实际经验;

2.有志走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道路,有志成为学生工作专家;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连续从事学生工作满3年。

第六条 承担西南交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现未结题的,不得申请西南交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辅导员专项)。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辅导员专项)申请书》,提交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项目审批。学生工作处会同科学技术处组织校内学生工作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审查,确定重点项目立项名单和一般项目立项名单。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者优先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在项目资助期内完成研究任务并申请结题。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期内,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项目组分别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请结题:

(一)重点项目结题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组成员正式出版项目研究方向相关学生工作研究专著1本;

2.项目组成员以第一作者发表项目研究方向相关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3篇(CSSCI论文不少于1篇);

3.项目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表彰或奖励。 (二)一般项目结题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组成员正式出版项目研究方向相关学生工作研究专著(编著)1本; 2.项目组成员以第一作者发表项目研究方向相关核心期刊论文1篇; 3.项目研究成果获得校级及以上级别表彰或奖励; 4.项目研究成果被学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采纳并应用。

项目组成员出版专著(编著)、发表论文均须标注“西南交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辅导员专项)资助”。

申请结题的项目组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辅导员专项)结题申请书》,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会同科学技术处审核项目结题申请,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二条 超过项目资助期尚未结题的,项目自行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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