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中成药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中药学、中药药理学、中药化学及循证医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处方的评价细则: 1 判断为不适宜处方情况 1.1 适应证不适宜
将处方临床诊断与药品说明书功能主治对比,若二者一致,则认为药品适应证与临床诊断适宜.由于中成药的特殊性,二者的一致性常需深入研究。 1.2 遴选药物不适宜
遴选药物不适宜指有适应证用药,但医师在选药时忽略了药物潜在的不良反应以及患者的年龄、特殊生理期及其他疾病史等因素,而选用了不适合患者个体情况的药物。
1.3 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
根据患者的生理状况及顺应性开具适当的剂型。 1。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
中国国家处方集,用药指南规定首选非基本药物、或药敏试验基本药物不敏 感、患者有用药禁忌证等属于正当理由。 1.5 重复用药
《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指出: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避免重复使用。但功能基本相同的界定较模糊。重复用药的界定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的分类为标准,属于同一小类的中成药同时使用属于重复用药。 1.6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中成药之间的配伍禁忌或不良相互作用主要包括属于“十八反”、“十九畏” 的药物联用,产生不良化学反应的药物联用,药性或药效相反的药物联用。 1.7 联合用药不适宜
中成药联合用药的原则:当疾病复杂,一个中成药不能满足所有证候时,可以联合用药。多种中成药的联合应用,应遵循药效互补原则及增效减毒原则。功
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避免重复使用。联合用药时,注意中成药的各药味、各成分间的配伍禁忌. 2 判断为超常处方情况 2.1无适应证用药
处方的临床诊断与药品说明书功能主治完全不一致者属于无适应证用药。 2。2 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中成药高价药的判定无法定标准,因此上述情况下的中成药超常处方的界定较困难。
2.3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目前大部分中成药的说明书均未注明“药理毒理”项,药理作用相同的中成药也很难界定。
2。4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中成药临床应用监测应针对实际情况,监测所使用的中成药品种、数量、合理用药情况和不良事件。特别是对风险较大、毒性明确的中成药,如中药注射剂和含毒性中药材的中成药,可进行重点监测。中成药处方点评制度的落实,可有效地促进中成药临床使用监测,及时获取中成药用量的动态信息、合理用药情况、药品不良事件发生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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