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列》 以及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进行。 二 执业医师要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结合科室的实际情况,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三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职业医师,才能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四 临床医师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卫生部有关规定。
五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六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本院使用,或者本院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应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进行。
七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时,调剂人员,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八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为确实是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开具处方,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九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为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所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将取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职业证书。
十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处方调配资格。
巴楚县孜明医院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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