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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来源:智榕旅游


卫星定位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 卫星定位的监控

第四条 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 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 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 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 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4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驾驶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第十三条 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进行重点记录,按时上报报警记录.

第十四条 监控人员对发现违章的车辆应立即打电话纠正违章现象,并记录在案。判定车辆超速行驶的方法如下:

1.查看车辆前10分钟的轨迹回放,如这一时段90%以上的车速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

2。对该车辆连续监控三次,每次间隔5分钟,如果该车辆三次监控到的车速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

第三章 卫星定位的应用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货运车辆必须统一安装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第十六条 监控平台负责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服务费收缴、定期检修、软件升级和日常监控等工作。

第十七条 新增车辆申请安装车载终端应按照要求填写信息登记表报市局批准,并交纳安装费用后,进行安装调试.

第十八条 车辆报废、变更,应持车辆报废证明、变更证明到公司进行登记备案.车辆报废不再更新车辆或车辆转移变更其他公司,须将车载终端拆除,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车辆安装设备后,本车司机应在安装师的帮助下现场进行自查,确认设备运行正常。

第二十条 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建立管理台帐,并对设备的完好率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运转正常。

第二十一条 卫星定位故障应及时对卫星定位车载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 卫星定位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报班、不准投入运营:

1。凡未按公司规定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的;

2.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运转不正常、无法实时监控的;

3. 卫星定位服务费欠缴的。

第二十三条 凡私自拆除、故意遮挡信号接收器等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一旦发现处以责任人500元罚款,并保证卫星定位终端设备调试正常运转,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凡由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发现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初次发生的处警告;第二次发生的处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发生四次以上的停止运营,停班进行再教育,并处500元罚款;第五次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凡由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发现非正常脱线行驶、偏离行驶路线,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监控、值守的,未如实填写监控记录的,初次发生的处50元罚款,发生两次以上的,停职检查,并处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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