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民警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思考
张玮宏
【内容提要】执法为民是公安民警工作的准则,是公安机关立警的根基,是公安工作以及公安队伍建设的灵魂。近年来,公安民警执法为民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安机关也不断加强执法为民的理念,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推出新举措,以切实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公安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共同努力,民警整体执法水平和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部分民警仍然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特权思想,和随意执法的现象。因此,本文就执法为民的含义,现状以及怎样落实好执法为民,提高执法质量等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公安民警 执法为民 现状 思考
公安机关为谁执法,怎样执法,能否做到公正执法,是广大人民十分关注的热门话题,也是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面对的重大课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民主与法制社会建设的今天,为了使公安队伍不辱肩负的使命,全面贯彻党的宗旨,必须把执法为民的理念根植于公安民警头脑之中,落实到公安实践工作中去,不断提升公安民警执法为民的本领,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摆在全体公安民警面前的一项义不容辞的战略性任务
一、公安民警执法为民的深刻涵义及其重要意义
(一)执法为民的涵义
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 ,是公安机关履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具体
实践,时时刻刻体现着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安民警执法为民就是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人民警察依靠群众,保护群众,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提供多方面的社会服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保护百姓安居乐业,是公安民警执法为民永恒不变的内涵真谛。
(二)执法为民的重要意义
1、公安民警执法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胡锦涛总书记在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部分代表座谈时强调指出:“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推动公安事业发展,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使公安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进一步阐明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刻揭示了执法为民就是公安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要求。
2、公安民警执法为民既是公安工作的核心主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命题。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的崇高职责,并且始终以履行好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政治和社会责任。同时,公安队伍和公安工作要想发展壮大,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最终取决于能否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戴和全力支持。所以说,坚持执法为民,不仅是保持公安机关根本性质,圆满完成肩
负的责任的必然要求和本质归属,而且鲜明的回答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一首要而根本的问题,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概莫能大。
3、公安民警执法为民时刻体现着走群众路线这一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基层公安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关键要看人民群众是否大力支持,这是被公安工作实践反复检验所证明的。公安机关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公安民警执法为民也时刻体现了走群众路线这一根本路线,只有一切为了群众,处处依靠群众,做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和群众达成默契,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前进的不竭力量,确保公安工作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新的发展进步,确实维护人民警察执法为民的形象,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其重要意义就在于此。
二、当前公安民警执法工作的状况
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先后采取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大接访、大练兵等一系列专项教育整治措施,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公安工作得到了明显改观。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了人民警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正因为有了一大批俯首甘为孺子牛的人民警察,正因为有了他(她)们的无私奉献,才有了人们安定的生活环境。从08年激情似火的北京奥运赛场到伤痕累累的汶川,从2010年的上海世博到青海的玉树再到甘肃的舟曲,从北方的冰天雪地里,到南国的炎炎烈日下,人民警察的身影无处不在。他(她)们的工作不分日夜,他(她)们时刻谨记肩负的使命,时刻准备着牺牲自己的利益甚至生命,千万个任长霞、李国平、孟昆玉们英勇无畏,亲民爱民,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废寝忘食……。他(她)们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一曲人民警察不朽的壮歌。但是,勿庸置疑,
公安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地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有以下几点:
第一,部分民警执法观念存在误区。部分民警没有把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在第一位,执法观念发生扭曲,欺压、刁难、歧视群众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做法偏离了立法精神,忽视了社会效益,使人民群众对我们公安工作满意度大幅下降。比如我市某派出所在对出警满意度考评中,人们的满意度居然不到百分之四十。由此可见,执法观念的错误给我们公安工作带来了多么大的弊端。
第二,少数公安民警执法欠规范化。少数公安民警执法不遵程序,办案不合情理,办案轻实体,轻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问题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任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时有发生,案件的处理不依据事实和法定情节,而是依据个人情感、好恶,因此案件处理畸轻畸重现象频繁发生。
第三,一些公安民警存在执法主题素质低下现象。一些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语言不文明,耍特权,摆架子,对人民群众刻板生硬。一些民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甚至不知道如何立案,如何撤案,这种作为一名警察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办案常识都不了解,可见公安民警部分执法主体本身素质地缺陷有多严重。
第四,有些民警执法过程中违规执法。实体与程序的问题依然困扰着基层执法民警,先侦查后立案,先告知后取证,随意传唤、讯问,随意上铐绳捆,动辙训斥威胁,甚至随意搜身等现象依然时有发生。部分民警人权意识淡薄,执法中随意剥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特权思想严重,如: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留置和刑事拘留延长超范围、超期限;取保候审久保不审;监视居住搞非法关押;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质疑权、申诉权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于公安执法活动中。
第五,执法效益低下。执法的最佳效果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一致,但是我们一些民警的做法却与此相悖,以罚代管、以罚代拘、以罚代教等降格处理现象,都严重降低了我们的执法效益,背离了我们的执法初衷,大大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对公安工作和公安机关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六,部分公安民警存在执法行为潜规则。据我了解,部分民警还存在着诸如执法潜规则的问题:有的在办案工作中,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拖案不办,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一些办案民警以权代法,随意干预执法,造成案件降格处理等执法违法问题;有的超越管辖范围争办卖淫嫖娼、赌博等有“油水”的案件,甚至利用社会闲散人员“钓鱼儿”罚款等,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影响极坏。
第七,受经济利益驱动的行政执法行为较多。如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相当严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治安案件不关注重调查取证,不分情节轻重,个别案件交钱走人,不拿钱关起来。有的地方片面规定罚款指标,执法办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捞。因而常常以罚代拘,在群众中造成了“即使犯了罪、违了法都可以赎买”的错觉。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群众对一些案件处理不公意见较大,反映强烈。有的甚至当事人不交暂扣款,就受到又罚款、又拘留的处罚;还有部分行为人触犯了刑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有的单位往往是一罚了事等等不一而足,无一不叫人痛心疾首。
三、对公安民警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公安民警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个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别民警法治观念淡薄,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在行政
处罚法中存在消极情绪,执行不力;有的认为行政执法规定太严,监督太多,工作起来怕担风险,怕负责任,在办案中该处罚的不敢处罚,像小媳妇一样羞羞答答,畏手畏脚,这种树叶掉下怕砸头的作风老百姓能满意吗。
第二,一些民警在执法实践方面不能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导致了执法中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程序、轻实体的问题发生。
第三,办案经费的限制,使得公安民警在侦破各种案件过程中,没有充足的经费保障,以至于案件侦破半途而废,甚至根本就不能立案侦破。经费不足,也导致许多地方公安民警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的发生。
第四,现有公安体制和警务方式不够完善,一些执法机制存在的弊端和缺陷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传统的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滞后,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安工作的要求,严重制约了执法效率和执法效果。
第五,部分公安民警对公安业务知识不熟悉。由于部分民警参加工作后,工作时间短,专业培训业相对较少,导致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低下,说外行话,干不靠谱的事,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
第六,执法监督力度不够。虽然各种监督制约机制的条文不断完善,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这些监督机制的落实不够,对公安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发现不了,或者发现了也不去纠正,出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七,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特别是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而是分
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执行起来难免发生互相矛盾,互相抵触的现象,有的规定还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执行者更是莫衷一是,茫然无措等等。
四、对公安民警实践执法为民的思考
现实中的种种情况表明,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的漏洞和不足,公安民警实践执法为民,一些方面还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表面上,有时甚至是花把式,笔者对此感同身受。几年的学习工作实践深深领悟到,新时期公安民警真正实践执法为民,就必须强化公仆意识,增进对人民群众的真实感情,真正把老百姓当成自己的衣食父母,在提高为民执法和为民服务上下功夫,公安民警真正实践执法为民就要要做到:
(一)把握执法为民的本质明确必要性
公安民警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的核心主题,必须准确把握其本质明确其必要性:第一,公安民警执法为民是其宗旨使然。随着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推进,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更集中的体现为执法活动,换言之公安机关实践为民宗旨主要靠执法来实现。一切公安工作最初的出发点和最后的落脚点,都将归结为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保障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只要真正把公安执法工作做好了,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的政治和社会责任才能实现。所以说,公安民警坚持实践执法为民思想,是其宗旨使然。第二,公安民警执法为民是其增强执法力量的迫切需要。公安机关的一切权力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为了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保护好人民的利益,时刻体现群众性,始终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戴,警察执法办案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执法力量才能增强。警民鱼水和谐才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据此,公安民警明确执法为民的本质和必要性,可见一斑。
(二)根植执法为民的思想激发自觉性
当前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建立的情况下,最急迫的是要在执法思想观念上进行一场深刻的革命,坚决抛弃那些诸如:为了抓坏人,抓错好人也难免,为了搞好治安,侵犯个别人的权利也无妨以及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等等错误偏执的执法观念和做法,把执法为民根植于每一个民警的灵魂深处,打牢思想根基,不断激发自觉性和主动性。对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是确立为民执法的观念,防止为私执法。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任何条件下都要视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视法律高于一切。严禁把个人利益、个人意志凌驾于人民和法律之上,更不允许为钱执法,为小团体执法。第二是确立平等执法的观念,防止特权执法。公安民警要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不畏强权,不贪私欲,不恋美色,不受诱惑,要切实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全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第三是确立人性化执法的观念,防止偏执性执法。公安民警不能抱着“有罪推定”的偏见执法,要积极主动地维护人民群众包括违法犯罪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真正善待百姓,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真正把执法为民的思想根植于心,成为自觉行动。
(三)提高执法为民的素质增强适应性
笔者深深感悟到,只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才有高水平的执法工作和高质量的为民服务。要改变目前一些民警因文化基础不牢、法律业务不熟、办案水平不高、服务质量不好而形成随意执法、定性不准、处罚不当以及不会做群众工作,警民关系紧张的状况,根本途径在于走素质强警、内涵发展之路,努力培育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执法严、素质高的公安队伍,以增强对形势的适应性,就是做到四要:一是公安民警要提高对新的科学执法知识的渴求,激发自我更新知识结构和提高业务能力的积极性,形成执好法首先学好法、能懂法、更守法的浓厚学习氛围。例如,前不久,我市开展了公安民警“信息化大
比武”,切实提高了每个民警的理论水平和实战技能,为实现公安队伍信息化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二是公安民警要提高执法的实践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在日常执法实践中,注重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实现执法水平质量的飞跃。三是公安民警要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把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作为民警的基本素质和基本功,熟练掌握为群众办事的方式、方法和技巧、技能,善于与百姓打交道、交朋友,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让群众满意。四是公安民警要提高创新工作措施的能力,把创新精神贯穿于公安执法工作乃至整个公安工作的始终。认真审视公安执法工作,为民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和差距,注重从如何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改进警民关系的现实出发,改革落后陈旧的工作机制和执法服务模式。有针对性的推出有利于实现对党、对法律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统一,有利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各种新举措,善于在创新中解决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以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执法局面。
(四)履行执法为民的职责强化实效性
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必须强化其实效性。检验执法为民的成效,关键看各级公安机关和每一位公安民警的执法观念是否转变,执法态度是否端正,执法水平和质量是否提高,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没有减少,社会治安大局是不是安全稳定,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既要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乱作为,又要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不作为。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履行专职职能,该打击的依法坚决打击,该整治的依法整治,该管理的依法坚决管理,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让其形成气候。在执法过程中,面对生与死、血与火的考验,公安民警要发扬不怕牺牲的献身精神,惩恶除害,既当法律的忠实执法者,更当法律的坚强捍卫者。履行执法为民的职责,要提倡求真务实的作风,不仅要言之以口,更要力戒浮夸空谈做表面文章,要坚决强化其实效性。这就需要我们建设诚信公安,不仅包括在警务活动中对公众承诺的践行,
讲信用,守承诺。也包括警察组织尊重公众的知情权,除特殊情况外,如实的将客观真实的治安形势、刑事犯罪形势告诉公众。只有为人民做实事,做好事,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社会才得以和谐。
(五)严格执法为民的制度实现持久性
公安民警践行执法为民思想,贵在坚持。只有从随机应对的模式转到制度规范的轨道,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才能长抓不懈、持之以恒。笔者认为规范化、制度化是执法为民的根本保证。目前当务之急是针对公安执法和服务的范围、内容、方式、特点,不断建立完善科学、缜密、严谨和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用制度管人管事。要建立各警种相互协作的执法执勤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执法责任、执法资格、执法程度和执法环节,防止执法的随意性。要建立便民利民服务规范体系,端正服务态度,改革服务方式,推行警务公开,提高服务质量。要注重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倒查制度,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执法监督网络等,尽最大的努力实现执法为民各项制度的持久性。
(六)深化执法为民理念体现群众性
公安民警践行执法为民必须努力以亲民利民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在制度层面上确保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既是公安执法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又是具有丰富内容的实践活动,必须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从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事情做起,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实履行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体现群众性,就要做到:一要多办实事,把执法为民落到亲民利民的实际行动中去。一方面要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抓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像抓公安部“五条禁令”落实那样采取非常措施,动用严厉手段,强力推进各类“顽症”的解决,提升公安民警从警品德底线,从而在队伍内部形成揭露矛盾,解决问题的浓
厚氛围,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另一方面要强化服务意识,凡是有利于便民、富民、安民的事都要不遗余力的去做,从人民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积极推出一批亲民利民的新举措,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实现执法为民的新变化,以塑造亲民警察的新形象。公安机关推出的亲民利民措施,要充公体现尊重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多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二要制度创新,把执法为民落实到健全完善法制,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中去。要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对那些不适当限制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抓紧做好废、改、立的工作,为实现执法为民提供法制保证。要着眼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民情、体察民意,进一步创新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改革思路,使政策更宽松、手续更简便、服务更优质,更好的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通过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改进服务,在公安行政管理上尽快实现管理型向服务型,随意型向规范型,封闭型向开放型的转变,全力打造服务型公安机关。三要标本兼治,把执法为民落实到加强公安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去。实现执法为民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做到标本兼治,着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问题。要重点抓好强化训练、强化监督、强化保障。我们常说的“勤政爱民、廉洁奉公”具体到公安工作,就是一切为了群众,时刻想着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只有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人民警察的形象才能树立起来。公安民警践行执法为民,只有体现群众性,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公安工作才能长足发展,才有用武之地,才能开拓新局面,才能体现执法为民的精髓、真谛。
新时期对公安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公安民警实践执法为民的思想建设势在必行,时不我待。只要我们始终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科技强警、文化育警的工作思路,按照公安队伍建设革命化、规范化、军事化的要求,牢记宗旨,心系百姓,忠诚无畏,寡欲自律,励精图治,就能锤炼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为民的公安队伍,保护人民的安居乐业,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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