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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起诉规则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的运用

来源:智榕旅游
作者: 阚道祥[1,2]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法学院;[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出版物刊名: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页码: 137-146页年卷期: 2019年 第5期

主题词: 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诉讼标的;不当得利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依据其他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被驳回之后,往往会更换诉讼思路和策略,以不当得利之诉再次向法院提出请求。诉讼标的理论的“旧说”与“新说”均无法妥善识别和解决重复起诉问题。实践中,对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同一性的判断不能机械地审查其表面内容,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等进行判断。对于后诉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需要区分前诉裁判不同部分的效力以及发生效力的内在机理,运用“综合裁量”的方法认定。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体系下,否定前诉要件实际上就是嫁接在禁止重复起诉规则中与“诉讼请求同一”相并列的限制性条件,并不需要、也不适宜被赋予过多的制度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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