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山东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
8月
2日
山东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为保障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确保按时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养老床位建设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是指各级政府依法批准用于集中供养老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居家式、会员制、产权式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建设用地不属于此范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将养老床位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养老床位建设任务,将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确保保障。
第五条 各级下达的用于养老服务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原则上,每所新建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控制在50亩以内。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确保用于省政府下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审查养老服务项目举办者的信用等级、资金实力,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介绍信。
第七条 养老服务项目举办者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依法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征地有关手续。
第八条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项目,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以土地划拨方式供地。
第九条 每半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将省政府下达的养老服务床位建设任务保障情况,养老服务项目的机构名称、详细地址、用地情况、设计床位数、用地批准时间等,逐级报省民政厅和国土资源厅。
第十条 各级民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情况及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土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以兴建集中供养性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套取用地指标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用作他途的,加倍扣减所在地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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