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侦查程序案件事实犯罪证据中图分类号:D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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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新当前侦查程序的问题及完善
马卫民
摘要侦查程序是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起诉前,按照一定的程式、步骤和顺序,履行法定的手续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是否起诉的准备程序。本丈指出虽然侦查程序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正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着不注重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检察机关监督手段和权力不足等问题。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4602
的批准。然而侦查机关往往出于自身侦查目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其三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无权到场,使得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其四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要求查阅侦查机关的案卷材料,也无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不明,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权,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交流权得不到保障,律师往往不能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律师代理申诉、控告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应向哪个机关提出?由哪个机关负责处理?在多长It‘J间内处理?这些问题在立法j:缺少充分的保障,还有律师自身的人身权得不到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但关于律师执业活动人身权利的保障措施却一片空白。
(三)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监督手段和权力有限
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是实行分离型侦诉结构,这种结构决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依法实行有效的监督,然而在司法实践巾,检察机关的临督存在监督手段.fi‘限和监督权力的不足问题。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必须立案,这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就是说检察机关只有立案监督权,没有撤案监督权。.L述所讲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可以从一方面制约侦查机关的立案程序,但公安机关在立案后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环节,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在侦查程序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等诸多问题需要正确对待解决。
一、当前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一)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有限
在实践中,超期羁-1甲的情况十分普遍,侦查人员对于不能按期侦查终结的案件,不依法报请批准延艮侦查期限而自行决定延期,或者列不符合法定延长羁押期限条件的案件。草率决定延长羁押。超期羁押行为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城重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拘留的最长羁押期限为14日或者特殊情况下的37日。拘留作为一种强制到案措施,其决定实施权m侦查机关负责人行使,不受司法审查制约,却直接导致长时间的羁押后果。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不管被拘留人是否符合特殊情况拘留期限可延长30日限制,均将拘留审查期限拖延至30【J,从而使拘留成为一种准羁押制度。(dftl事诉讼法》第124条、126和127条规定;列犯罪嫌疑犯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符合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或三或五个月。逮捕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拘留之后的一个后续程序,实质是一种羁押措施。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申请中应保持中立性,不仅要审查犯罪嫌疑人(f,j.JE罪事实具有合理的根据,还要审查证实羁押的必要性,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基奉权利。
(二)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程度和权利有限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tJpJJ昔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J12qI!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呵以为其中清取保候审。受委托律师有权IfIJ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合法的诉讼权利,起到制约侦查人员滥用权利作用。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还只足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I『I:『已,其参与侦查活动的范围和权利还受到很多限制。其一是律师舀: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变相为侦查机关监视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交流,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合法请求律师维护自身权利难以实现。其二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取得侦查机关
认为不构成j也罪,可以自行撤销案件,而不需要检察机关的审查
同意,即枪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手段。还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很多是通过侦查程序之后的二f{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形式进行,一。股较少对侦查程序进行同步监督,很少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程序中。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其侦查权,检察机关这种被动的J|!:f督很难及时有效的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行为。此外检察机关发现侦查程序存在违法行为,只能向侦查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二峙等,f{j侦查机关自行纠正,一旦侦查机关一;服从骼督或敷衍了事,检察机关没有其他实质性的监督制裁手段,难以对侦查程序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制约。
(四)对侦查行为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相刑f查过程-M0箨种侦查措施的实施,一般都足由侦查机关通过内部审查决定。侦查机关为了追诉犯罪的曰的。往往会滥用侦查权力,违法使用备种侦查措施。而侦查行
作者简介:马卫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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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侦查程序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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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别是各种对人身和财产的强制性行为却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渠道,容易损害犯罪嫌疑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录像权和拍照权,应赋予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嫌疑人时的在场权,从而有权针对侦查人员的不法行为提出异议。应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阅卷权及调查取证的权利,这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相,也是发挥辩护职能的需要。
(三)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监督力度
当前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只有立案监督而没有撤案脏督的现状,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监督的有效性,应赋予检察机关对撤销案件的监督,即侦查机关认为不应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要撤销案件的,应将案件有关证据材料报请检察机关审查,在检察机关同意情况下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这样可以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形成全面的制约。此外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办理案件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的侦查,这样可以同步监督侦查活动、及时发生违法现象,指导监督侦查机关合法的行使侦查权力,对发现违法行为的存在可给予处分处罚、更换侦查人员等手段,以此保证监督的实效性。
(四)逐步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
对人身、财产的强制性处分的侦查行为,应建立由法院审查同意后才能采用的方式。建立复议复述制度,当事人对侦查机关采取的侦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从而扩大公民获得救济的途径。
参考文献:
[I]申君贵.刑事诉讼理念与程序完善研究/诉讼沾文从.巾嗣法制¨¨扳{1..2006[2]陈岗.侦查程序结构论.法学评论.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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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列举侦查程序存在不足方面,现就完善侦查程序提出以下,L点建议: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赋予其更多基本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然而司法实践中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导致侦查人员仍保留有罪推定思想,以至于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现象时有发生。如何避免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现象发生,最好是合理配置司法权限,比如近期“两会”代表提出的“侦押分离”,即将原来由侦查机关管辖的看守所划归司法部门即司法局管辖,侦查机关抓人后交给司法部门关押,提审疑犯办理相关手续……,这样是否刑讯逼供要经看守所日常性监督,律师会见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从而有效保护疑犯的合法权益。此外在无罪推定及控诉方承担取证责任前提下,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和更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当然对“沉默权”也应严格把握。
(二)增加律师权利,改进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制度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是处于被指控犯罪地位,自己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应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这也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制约侦查权的基础。此外,应保证律师有权随时会见嫌疑人而不受非法干预,交流时间充足而不受限制,应赋予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享有录音、(上接第145页)罪预防工作的。
三、检察机关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途径
1.以办案为中心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执法办案中做好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必须首先办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办案为中心开展特殊预防工作。在此基础上,再开展一系列的预防工作。办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外来青少年不捕不诉的平等权,在审理过程中贯彻好“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方钊‘,可以说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预防工作最直接、最有效的预防方式。在办案模式上创新,推广专人办理、分案办理、圆桌审讯等工作方法,办案人员淡化管教者的角色意识,转而以长辈、朋友的姿态进行帮教,加强对青少年的特殊司法保护,注入司法人文关怀。
2.要关口前移,做好青少年犯罪案什处理前社会调查工作。社会调查主要是指通过到青少年生活、学习所在地及其他关系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掌握这些资料更能够有钏‘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对症下药,因人制宜。但受办案期限、人手等限制,这项工作靠检察机关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与社区、关工委等部门加强联系,由独立第三方负责出具调查报告,如对涉嫌犯罪的本地青少年,可由未成年人所在的街道社区负责调查,报告交由办案部门进行审核,余杭区院的社会调查员制度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对外地末成年人,凶联系当地街道存在凋查
时间和地域等种种困难,本院采取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前置机制是一利t参考模式,即钊‘对联系不上家属或家属不聘请律师的未成年人,由检察机关向司法局发出请求法律援助函,由司法局指定援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援助律师负责调查背景社会调查工作,并向检察机关工作,双方共同做好米成年犯罪教育工作。
3.要延伸检察职能,加强案后的跟踪帮教。重点做好无罪不捕(但涉及违法)、不诉等检察环节诉讼终结案件的回{方,可设定2-3年的回访考察期,由专职检委会委员、侦监、公诉科、监所科的检察人员,其同组成未成年人帮教回访小组,有计划地进行回访考察。帮教回访小组及时掌握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帮助被不起诉未成年人早日融入社会;建立被不起诉未成年人档案,真实记录未成年人个人情况和案佴。隋况,为准确开展跟踪回访考察工作科I今后开展未成年人附条件彳i起诉积累素材。积极与狱政部门JJ【J强合作,跟踪帮教对象向判刑青少年延伸。对~些特殊案例,如青少年在审理期间认罪态度恶劣拒不悔改的,有钊侧性地开展长期的心理辅导。
4.强化法制宣传,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立足社区把不在学、无职、世青少年、流动青少年、问题家庭青少年等群体有钊对性的管理起来,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预防有机整合起来。以检校共建为载体,以法制课堂、法制读本、警示教育等为活动形式,深化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加强媒体法制传、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形式,强化向案外延伸服务管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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