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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法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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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法规梳理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3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四)《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样本;(五)证券公司申请股票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六)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高级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七)上交所要求材料的其他材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2013(一)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申请书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股票质押回购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三)会员应在申请交易权限时,在业务申请书中分别列明股票质押回购自营、资产管理产品作为融出方的业务规模,本所据此对其合计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5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部门规章、本办法上交所暂停证券公、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二)未尽核查责任,司股票质押回购交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易权限情形票质押回购;(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股票质押回购上交所终止证券公交易权限:(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部门规章、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办法、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二)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易权限情形(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一)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二)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产规模、信用状融入方适当性管理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三)证券公司应当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一)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融出方适当性管理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二)融入方和融出方经证券公司报备上交所后,方可参加股票质押回购。会员可以对融资券交易、约定购回式证股票质押会员可以对融资券交易、约定购回式证股票质押会员可以对融资券交易、约定购回式证股票质押回购等业务在客户资质调查及评级、交易额度授予等方面制订统调查及评级、交易额度授予等方面制订统一制度进行管理,根据客户已参与上述业务的履约情况对资信评级、交易额度授予进行调整。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被终止的,本所交易系统不接受该会员各类股票质押回购申报,且本所自权限终止次日起一年内不接受该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申请。会员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制定融入方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客户资信管理《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一)交易各方的声明与保证、权利与义务;(二)融入方、融出方应遵守证券公司标的证券管理制度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质押率上限、风险控制指标等要《业务协议》内容求;(三)融入方、融出方应约定交易要素、质押登记、履约保障、违约情形及处理等内容;(四)融入方、融出方应委托证券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五)《业务协议》必备条款规定的其他内容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本所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债券、基金或其他经本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易标的证券股票质押回购的标证券为本所上市交易 、挂牌的A股票、基金,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B股票、暂停上市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票、进入退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权激励限售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权激励限售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权激励限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暂不纳入标的证券范围。交易回购期限 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一)《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二)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但是发行人不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的股东权益,以及采用场外现金分红或收益结转份额分红方式的,相应的股东权益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标的证券权益处理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三)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业务隔离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与有可能形成冲突的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以公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平参与为原则,防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在本办法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合理确定用于质押的单一标的证券数量占其发行在外证券数量的最大比例,确保选择的标的证券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标的证券范围单一标的股票场内流通质押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用于股票质押回购,并向市场公布。集中度管理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标的证券质押率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股票质押回购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总体规模、单一客户、单一证券交易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一)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提供足额担保,考虑标的证券市场波动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质押率上限。(二)对于融出资金专用于新股申购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会员应当考虑同期新股中签率及上市初期二级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质押率,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风险管理体系压力测试净资本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健全盯市机制,有效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盯市机制履约保障比例(一)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要求融入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业务协议》可以约定的措施包括:1、提前购回;2、补充质押标的证券;3、其他方式。(二)融出方、融入方可以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在履约保障比例超过约定数值时,部分解除质押;解除质押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约定数值。融入方持续管理信息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交易各方应当在《业务协议》中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证券公司应当保证申报真实、准确、合法,深交所对申报进行形式核对,申报要素齐备的,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通过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处置,处置所得资金划入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违约处置(一)异常情况包括:(1)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2)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4)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5)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6)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异常情况的,交易各方可以按《业务协议》约定的以下方式处理:(1)提前购回;(2)延期购回;(3)终止购回;(4)上交所认可的其他约定方式。

(三)交易各方应当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

异常情况处理(一)异常情况包括:(1)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2)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4)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5)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6)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二)发生异常情况的,交易各方可以按《业务协议》约定的以下方式处理:(1)提前购回;(2)延期购回;(3)终止购回;(4)上交所认可的其他约定方式。(三)交易各方应当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的,融入方应当提前购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15(一)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融入方准入条件,包括融入方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诉讼情况等。(二)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分工、程序和内容等。证券公司应当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并在交易存续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持续关注融入方主体信用变化。(一)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二)标的证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标的证券的风险:(1)单一标的证券已质押数量占总股本超过50%;(2)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3)标的证券近期涨幅较高;(4)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5)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机制,并设置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单一标的证券对应的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占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等。(二)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应当与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合并计算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管理制度,明确标的证券筛选标准或准入条件、质押率上限、具体项目标的证券质押率确定机制、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机制等,并明确调整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适用性进行评估和更新。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及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盯市机制,并合理确定各项盯市指标。在待购回期间,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质押标的证券的价格波动情况,持续关注可能对质押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证券对应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或盈利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标的证券对应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被立案稽查、发生重大纠纷、权证发行、债转股、缩股、标的证券停牌、被实施特别处理等。(一)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融入方持续管理制度,在待购回期间采取实地调研、现场访谈、电话访谈、邮件访谈、委托调研等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融入方进行回访,了解可能影响融入方偿还能力的有关因素,对其偿还能力进行评估跟踪。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风险大小等因素对融入方进行分类持续管理。(二)证券公司还应当对融出资金的用途进行持续跟踪,防止融出资金流向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禁止投资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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